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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義務範圍與順序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5
扶養義務範圍與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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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親屬間是否互負扶養義務,再分清「誰先負擔扶養」與「誰優先受扶養」。兩張順位表方向相反,不可混用。 掌握夫妻的扶養順位:負擔時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受扶養時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同親等的義務人依經濟能力分擔,不是平均分擔。 理解父母共同行使親權、重大事項意見不一時由法院酌定、利益衝突時選任特別代理人,以及子女特有財產的範圍。 區分未成年人監護(遺囑指定、法定順序、法院選定)與成年人監護(法院依職權選定),並記住哪些行為須經法院許可。 熟記親屬會議由誰召集、組織人數、開會與決議門檻,並理解監護宣告程序舊題的判斷方式。 核心觀念 一、哪些人互負扶養義務? 依民法第1114條,下列親屬互負扶養義務: 直系血親相互間。 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兄弟姊妹相互間。 家長、家屬相互間。 夫妻本身另依第1116條之1互負扶養義務。 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的扶養義務,不以同居為必要。媳婦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則須同居才互負扶養義務,所以「夫與未同居之岳父母」不互負扶養義務。 繼父母與繼子女不因再婚而成為直系血親。是否負扶養義務,須另看有無家長家屬等關係。 父母離婚只影響親權由誰行使,不影響父母子女的身分。未行使親權的一方,仍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義務。成年子女對離婚後未同住的生父或生母,也仍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樣負扶養義務。 二、扶養義務與受扶養權利的順序 民法第1115條處理「有數人可以負擔扶養時,誰先扶養」。第1116條處理「義務人的能力不足以扶養全部權利人時,誰先受扶養」。 順位負扶養義務的順序(第1115條)受扶養權利的順序(第1116條) 1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 2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 3家長家屬 4兄弟姊妹兄弟姊妹 5家屬家長 6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 7夫妻之父母子婦、女婿 同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同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時,以親等近者為先。 負擔端:子女(一親等)先於孫子女(二親等)。 受領端:父母(一親等)先於祖父母(二親等)。 順位不依年齡、性別、是否同住或誰比較有錢決定。 夫妻負扶養義務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受扶養權利的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第1116條之1)。判斷方法如下: 某人需要扶養時,配偶與其一親等子女並列為最先負擔的人。孫子女、兄弟姊妹及同居的媳婦都排在後面。 某人要扶養多位親屬而能力不足時,配偶與其父母並列最優先受扶養。 例:長輩需要扶養時,先看配偶與兒女,再看孫子女,再看兄弟姊妹,最後才是同居的媳婦或女婿。 例:子女要扶養的生父母(不論離婚與否)都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優先於與自己無血親關係的繼母。 同順位有數人時: 義務人親等相同者,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不是平均分擔。 權利人親等相同者,依其需要狀況酌為扶養。 三、扶養要件、程度、方法及減免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直系血親尊親屬只須不能維持生活,不受「無謀生能力」的限制(第1117條)。 扶養程度,依受扶養權利者的需要,以及負扶養義務者的經濟能力及身分決定。情事變更時,得請求變更扶養程度及方法。 扶養方法先由當事人協議。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的給付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第1120條)。因此「專屬親屬會議或法定監護人定之」是錯的。 義務人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者為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只減輕其義務(第1118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由義務人負擔扶養顯失公平時,義務人得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 對義務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 對義務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義務人的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時,不適用此減免(第1118條之1)。 是否領有重大傷病卡,不是扶養減免的法定判斷標準。 四、親權、特別代理人與特有財產 民法第1089條以父母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為原則。父母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 父母對重大事項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不是以父的意思為主,也不是由子女選擇或抽籤。 此制度的立法原則是夫妻平等、公平正義、子女最佳利益;「顧及交易安全」不是其立法原則。 父母的行為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第1086條)。不是普通代理人、照護人或輔佐人。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第1087條)。例如: 祖父的贈與。 過年紅包。 代位繼承外婆的財產。 打工薪資是勞務的對價,屬有償取得,不是特有財產。 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 五、未成年人監護 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其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第1091條)。不是監察人、監理人或親權人。 監護人的產生方法有三種,依序為: 遺囑指定(最優先):最後行使、負擔親權的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 法定順序:無遺囑指定,或被指定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法院選定:無法依上述順序定監護人時,法院得依未成年子女、四親等內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選定。選定對象包括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 法定順序的判斷重點: 「同居」與否會影響順序:同居的兄姊排在不同居的祖父母之前。 未成年人不得為監護人。所以同住的成年姊姊優先於住在附近、未同居的祖父母及外婆。同住但未成年的姊姊則不能擔任。 叔伯姑姨等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不在法定順序內,只能由法院選定。主管機關也不能直接命其就任。 聲請法院選定的人不限於檢察官。 法院選定時,應依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監護人的經濟能力只是審酌因素之一,不是以監護人自身利益為準。 法院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監護人。 六、成年人監護與監護人的權限 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時,由法院依職權就下列人選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 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 成年人監護不適用遺囑指定,不由親屬會議選定,也不套用未成年人的法定順序。若本人事先訂有意定監護契約,則以意定監護受任人為監護人。 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的財產,非為受監護人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就供受監護人居住的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向銀行貸款、接受贈與輪椅、向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所有物,都不屬於須經法院許可的行為。 七、監護宣告程序 本單元的程序題是依舊民事訴訟法命題。舊制下的判斷如下: 不服監護(舊稱禁治產)宣告,應提起撤銷宣告之訴,不是抗告。 在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中,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可以自己進行訴訟。這是正確選項的依據。 監護宣告前,法院應就應受宣告人的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鑑定是必要程序,不是法院得依裁量決定是否鑑定。 監護宣告的原因消滅時,是向法院聲請撤銷宣告,不是提起撤銷之訴。現行民法也規定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其宣告。 現行制度已改依家事事件法以非訟程序處理,用語改為受監護宣告人有「程序能力」。作答舊題時,仍依上述舊制邏輯判斷。 八、親屬會議 依法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第1129條),不是聲請法院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才得聲請法院處理: 親屬不足法定人數。 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 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 組織與會員: 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 會員依序由直系血親尊親屬、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中選定。 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會員。 依法應為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開會與決議: 須有三人以上出席才能開會。 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才能決議。例如三人出席,至少二人同意;四人出席,至少三人同意。 會員對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不服決議者,得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訴。 常考陷阱 「同親等義務人應平均分擔」:錯。依各自經濟能力分擔。同親等權利人則依需要狀況受扶養。 「離婚後未行使親權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無須扶養」:錯。親權安排不影響扶養義務。 「受扶養者一律須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原則正確,但直系血親尊親屬不受無謀生能力的限制。 「配偶單獨排第一」或「配偶排在子女之後」:都錯。配偶與一親等子女同列最先負擔扶養,受扶養時與父母同列最優先。 「同居的媳婦、孫子比較親近,應先扶養」:錯。順位依法定身分與親等判斷:子女先於孫子女,兄弟姊妹先於媳婦、女婿。 「應先扶養爺爺、弟弟或兒子」:受扶養順位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優先,且親等近者為先,所以父親先於爺爺,再其次是兒子、弟弟。 「繼母與生父母同列優先受扶養」:錯。生父母(含已離婚者)是直系血親尊親屬,優先於繼母。 「夫與未同居之岳父母互負扶養義務」:錯。姻親間須同居才互負扶養義務。 「扶養方法不能協議時,專屬親屬會議或監護人定之」:錯。方法由親屬會議定之,扶養費給付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父母意見不一,以父為主或由子女選擇」:錯。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 「利益相反時選任普通代理人或輔佐人」:錯。應選任特別代理人。 「打工薪資是特有財產」:錯。特有財產限於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 「三親等旁系血親尊親屬是法定監護人」:錯。他們只能由法院選定。 「只有檢察官能聲請選定監護人」「依監護人自身利益選定」:都錯。聲請人不限檢察官,且應依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選定。 「未成年的兄姊也可以擔任監護人」:錯。未成年人不得為監護人。 「成年人的監護人由親屬會議選定、遺囑指定或依法定順位」:都錯。由法院依職權選定。 「向銀行貸款須經法院許可」:錯。須經法院許可的是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以及居住處所的出租或終止租賃。 「親屬會議由當事人聲請法院召集」:錯。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自行召集。 「親屬會議五人都到才能開會」:錯。五人是組織人數,三人是最低出席人數,決議須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 監護宣告程序舊題:「不服宣告應抗告」「鑑定由法院裁量」「原因消滅提起撤銷之訴」均錯。正確的是撤銷之訴中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 記憶口訣 負擔:卑、尊、長、兄、屬、媳婿、配偶父母。受領:尊、卑、屬、兄、長、配偶父母、媳婿。 夫妻負同卑、受同尊;直系看親等,近者為先。分擔看能力,受領看需要;尊親免證無謀生。 親權共同,爭議找法院;利益衝突,特別代理。未成年監護:遺囑→同居祖父母→同居兄姊→不同居祖父母→法院。成年監護:法院依職權。不動產:法院許可。親會:自己召集、五人組成、三人開會、出席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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