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依權利「作用」所作的分類: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辨認抗辯權的核心效果:面對他人的請求,權利人得拒絕給付;不等於使對方的權利消滅。 熟記消滅時效完成的效果: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債權不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比較裁判分割共有物、減少價金、解除契約與時效抗辯,判斷其法律效果是否直接改變法律關係。 核心觀念 一、先分清楚分類標準:作用與內容不同 同一項權利,可以從不同角度分類。依作用分類,重點在於權利如何發揮法律效果;依內容分類,則看權利所保護的利益。兩種分類標準不可混用。 依內容觀察,財產權以財產利益為內容,例如所有權、債權;人格權保護生命、身體、名譽、隱私等人格利益;無體財產權則涉及著作、發明等無體成果。無體財產權具有財產權性質,不能認為它與財產權完全互斥。本單元作答的主要關鍵,是下列依作用所作的分類。 權利類型核心作用辨認例子 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原則上無須他人積極給付即可實現。所有權人對物的使用、收益與處分。 請求權要求特定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出賣人請求買受人支付價金。 形成權依權利人的單方意思表示,或依法透過法院判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解除權、瑕疵擔保的減少價金權、裁判分割共有物的權利。 抗辯權對抗他人的請求,使權利人得拒絕給付。消滅時效完成後的拒絕給付權、同時履行抗辯權。 例如,買賣價金債權從內容看,屬於財產權;其中要求買受人付款的權能,從作用看,則屬於請求權。作答時要先看題目究竟採用哪一個分類標準。 二、抗辯權:對方可以請求,我方可以拒絕 抗辯權是對抗請求權的權利。其重點不是主動要求對方履行,也不是以單方意思使契約解除,而是在他人提出請求時,依法拒絕給付。 民法第144條第1項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因此,債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請求履行,債務人所行使的是「時效抗辯權」,分類上屬於抗辯權,不是形成權、請求權,也不是解除權。 要特別理解:消滅時效完成,不使債權當然消滅。債務人取得的是拒絕給付的地位,且須由債務人主張,才發生拒絕給付的效果。依民法第144條第2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仍為履行給付者,不得以不知道時效已完成為理由,請求返還。這也說明時效完成不能直接理解成「欠款已不存在」。 時效抗辯具有持續拒絕給付的效果,通常稱為永久抗辯權。至於雙務契約中,一方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依法拒絕自己給付的同時履行抗辯權,則屬於暫時阻止請求實現的抗辯權。兩者都屬抗辯權,但拒絕給付的原因與持續期間不同。 三、時效期間:一般十五年,不代表全部十五年 依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原則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法律另定較短期間者,依其規定。依民法第128條,消滅時效原則上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因此,不宜背成「所有買賣價金請求權都是十五年」,也不能僅憑契約成立已久,就忽略請求權何時可行使,以及有無時效中斷等情形。若題意已確定債權罹於時效,或明確以時效完成為前提,分類上的判斷就是:債權人行使請求權,債務人行使抗辯權。 四、形成權:重點在法律關係被改變 形成權的辨認關鍵,在於權利行使後,是否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一般形成權可依單方意思表示行使;有些則必須透過法院的形成判決,才能發生形成效果。 裁判分割共有物:共有土地無法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時,共有人依法請求法院裁判分割,是透過法院判決改變共有關係,屬形成權的範疇。不能只看到「請求法院」幾個字,就認定為一般請求權。 物之瑕疵擔保的減少價金權:依民法第359條,買受人在符合法定要件時,得主張減少價金。其作用是改變原有價金的數額,屬於形成權。至於減價後另行請求返還多付的價金,則是另一個請求權問題。 解除權:解除契約是形成權的典型例子。依民法第258條,解除權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行使,不以對方同意為必要。但是否已取得解除權,仍須判斷法定或約定要件;例如一般給付遲延,原則上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對方於期限內仍不履行,才得解除,不能認為只要逾期未付款就一律可以立即解除。 以上權利雖可能涉及訴訟、價金或契約履行,仍須依行使權利所產生的法律效果分類,不能只憑生活用語判斷。 五、形成權與抗辯權對照 比較項目形成權抗辯權 行使時機權利人可主動行使通常在對方提出請求時才主張 法律效果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不改變法律關係,只是阻止對方請求的實現 典型例子解除契約、減少價金、裁判分割共有物時效抗辯、同時履行抗辯 常考陷阱 「時效完成,債權立即消滅」:錯誤。應掌握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債權並非當然不存在。 「拒絕支付已罹於時效的債務,是形成權」:錯誤。其效果是對抗給付請求,並未藉此解除契約或直接消滅債權。選項問「下列何者不是形成權」時,時效抗辯就是答案。 「債務人拒絕債權人的請求,因此行使的是請求權」:錯誤。要求付款的一方行使請求權;依法拒絕付款的一方行使抗辯權,須看清楚行為主體。 「凡名稱出現『請求』,一律屬於請求權」:錯誤。裁判分割共有物須由法院判決形成新的法律狀態,不能只按文字分類。 「減少價金只是要求對方付款」:錯誤。減價權本身是變更價金數額的形成權,應與減價後的返還請求區分。 「解除權與抗辯權相同,都是不履約」:錯誤。解除權使契約關係發生形成效果;抗辯權則使權利人得拒絕對方的請求。 「時效完成後仍付款,可以因不知道時效完成而要回」:錯誤。民法明定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記憶口訣 「支配直接管,請求要人做;形成改關係,抗辯可拒付。」 「分割、減價、解除是形成;時效完成拒給付是抗辯。」遇到相似選項,先判斷法律效果,再判斷權利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