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支付命令屬於督促程序,只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依債權人提出的資料審查後裁定;債權人須釋明請求,不必達到「證明」的程度。 支付命令發出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債務人,即失其效力。 債務人得於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合法異議時,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效,原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未合法異議時,現行法下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但沒有既判力,也不具「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債務人可以提起確認之訴爭執債權,不能以再審處理。 核心觀念 一、督促程序的定位 債權人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時,可以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這套程序不經言詞辯論,讓債權人快速取得執行名義。考題常拿其他程序混淆,可用下表區分: 程序主要功能 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使債權人快速取得執行名義。 保全程序以假扣押、假處分等方式保全日後的強制執行。 公示催告程序以公告催告不明的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例如票據遺失後聲請除權判決。 簡易訴訟程序屬於訴訟程序,須經法院審理後作成判決。 二、適用範圍:看請求給付什麼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請求的標的必須是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範圍不限於金錢,也沒有小額債權的限制;但請求債務人作為或不作為,原則上都不能適用。 請求內容能否適用判斷理由 借款、票款(本票執票人向發票人請求)、薪資、醫藥費損害賠償可以均屬金錢給付請求。 一定數量的代替物、公司股票10張可以屬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返還某一幅名畫不可以請求交付特定物,不是可替代的一定數量。 回復名譽、拆屋還地不可以屬作為請求,不在法定標的範圍內。 裁判分割共有物不可以屬請求法院形成法律關係,須以訴訟處理。 同樣是侵權行為,請求賠償醫藥費屬金錢給付,可以適用;請求回復名譽則不可以。判斷時要看請求內容,不看債權的發生原因。 依第50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行督促程序: 債權人的請求應為對待給付,而自己尚未履行。 支付命令須向外國送達。 支付命令須依公示送達為之。 因此,債務人行方不明而須公示送達時,債權人不能聲請支付命令,只能另循訴訟途徑。 三、管轄法院、費用與審查方式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支付命令的聲請專屬於「以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一般自然人的借款事件,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聲請;不能因為債權人住在某地,就向該地法院聲請。 這是專屬管轄,當事人不能以合意管轄約定變更。舉例來說,借款契約約定由桃園地院管轄,債務人住在新竹,債權人向新竹地院聲請支付命令,就是正確的法院。債務人的住所、居所都不在受理法院轄區時,法院應裁定駁回。 聲請書應表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請求的原因事實;如有應為的對待給付,並應表明已經履行的情形。債權人對請求應釋明,也就是提出可供即時調查的證據,讓法院相信請求大致為真。若完全沒有提出證據,法院可以駁回。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直接就聲請作成裁定。法院仍會審查聲請是否合法、請求有無釋明,並非有聲請就一定核發。聲請不合法定要件,或依聲請意旨認為請求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只有一部分不得發支付命令時,就該部分駁回。未表明已履行對待給付,或對待給付尚未履行,都屬於應駁回的情形。 費用方面,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的裁判費為新臺幣500元。 四、送達與異議:兩組期限分清楚 事項期限與起算點法律效果 支付命令送達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時,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債務人提出異議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合法異議時,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 依第516條,債務人可以對支付命令的全部或一部,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而且得不附理由,不必檢具事證。例如債務人在送達後第15日提出異議,即使沒有寫理由,仍是有效的異議。 提出異議的是債務人。異議也不是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的抗告。逾越法定期間才提出的異議,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依第519條,債務人合法異議後,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債權人原本的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之後由訴訟或調解程序處理爭議。合法異議不代表債務人勝訴,也不代表債權消滅;只對一部分異議時,其餘部分不會因此失效。 五、未異議時的效力與救濟 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債務人未在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時,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命令一經核發並送達,不需要先訊問債務人才發生效力。 比較現行法民國104年修法前(舊法) 未合法異議的效力得為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有無既判力沒有有 債務人的救濟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等訴訟聲請再審 執行力是指可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既判力則是法院判斷對當事人的拘束力。現行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所以債權存在與否仍未終局確定。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時,可以提起確認之訴。法院得依債務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提起確認之訴本身不會自動停止執行,須由債務人聲請並提供擔保。 現行支付命令既然不具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債務人就不能對它聲請再審。因此,「支付命令確定後,債務人以法院欠缺管轄權為由聲請再審」的說法是錯誤的。作答時要以現行法為準,不可套用舊法。 常考陷阱 「依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或簡易程序發支付命令」:錯,支付命令是督促程序。 「只能請求金錢」:範圍過窄,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也可以,例如股票10張。 「以作為或不作為為標的也可以聲請」:錯,回復名譽、拆屋還地、返還特定名畫、裁判分割共有物都不行。 「債務人行方不明仍可聲請」:錯,須公示送達時不得行督促程序。 「法院應訊問債務人」或「經訊問後才生效力」:錯,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 「債權人之請求須證明」:錯,法定要求是釋明;但完全沒有提出證據時,法院可以駁回。 「依合意管轄的法院聲請」:錯,支付命令專屬債務人所在地等法院管轄,合意無效;受理法院沒有管轄權時,應裁定駁回。 「應向小額事件法院聲請,並應經強制調解」:錯,應依督促程序的專屬管轄規定聲請。 「核發後1個月內不能送達即失效」:錯,應為3個月。 「異議期間為15日或30日」:錯,應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 「異議須附理由並檢具事證」:錯,異議得不附理由。 「債權人提出異議」或「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主體與方式都錯,應由債務人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合法異議不影響命令效力」:錯,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效,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未於期間內異議,支付命令失效」:剛好相反,未合法異議時,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確定後有既判力」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都是舊法內容,現行法下錯誤。 「確定後得聲請再審」:錯,現行支付命令沒有確定判決效力,債務人應提起確認之訴。 「提起確認之訴就當然停止執行」:錯,須經債務人聲請,並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聲請裁判費500元」:正確。 記憶口訣 「金、替、證才能督促;對待未履、外國、公示不行;專屬債務人法院;先釋明、不訊問;送達三個月,異議二十天;異議免理由,範圍內失效、視為起訴;不異議可執行、無既判力、不能再審;要停執行先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