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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聲請與書面審理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9
支付命令聲請與書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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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支付命令的標的限制:請求須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返還特定物、作為或不作為、形成權利,都不能聲請支付命令。 熟記督促程序的審理方式:採書面審理,法院不訊問債務人,債權人須釋明請求。有對待給付未履行、須公示送達或於外國送達的情形,不得行督促程序。 熟記異議與效力:債務人於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法院提出異議;核發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者失效。未合法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但沒有既判力。 辨別給付、確認、形成之訴,以及審級、管轄、合意停止等周邊考點。 區分直接、言詞、公開審理原則及其例外,包括法院組織法的審判公開,以及督促程序採書面審理。 核心觀念 一、支付命令的適用範圍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債權人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可以聲請的例子包括本票票款、薪資、醫藥費等損害賠償金錢,以及一定數量的股票。請求不以契約債權為限,侵權行為的金錢賠償也可以聲請;聲請金額也沒有小額事件的上限限制。 下列請求不得聲請支付命令: 返還特定物,例如借出的特定汽車或特定名畫。 請求作為或不作為,例如拆屋還地、回復名譽、停止排放污水。 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此類請求屬於形成之訴,須起訴。 返還特定物雖不能聲請支付命令,仍可提起給付之訴或聲請調解。標的物滅失時,債權人仍可依實體法另行請求損害賠償,並非無法救濟。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行督促程序: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但尚未履行。 支付命令須於外國送達。 支付命令須依公示送達。 因此,債務人行方不明而須公示送達時,不能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管轄與書面審理 支付命令的聲請,專屬以債務人為被告時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主要是債務人住所地等普通審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由於屬於專屬管轄,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管轄條款不能排除。例如借款契約約定由債權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債權人仍應向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聲請。受理法院若無管轄權,督促程序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聲請,而不是移送。 聲請書應表明當事人、請求的標的及數量、請求的原因事實等事項;不能不表明請求標的。債權人的請求應釋明,也就是提出可供法院即時調查的證據,程度不必達到「證明」。請求附有對待給付者,聲請書也應表明已經履行的情形。 聲請有下列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聲請不合法定要件,例如無管轄權、未釋明請求、未表明已履行對待給付。 依聲請意旨,認債權人的請求顯無理由。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僅依書面審查後裁定,不必讓債務人先行答辯,也不必先經強制調解。督促程序的審理原則是書面審理,不是公開審理,也不是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聲請支付命令的裁判費為新臺幣500元。 三、異議、失效與確定後的效力 事項規則 異議期間支付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方式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可針對全部或一部,不必附理由,也不必檢具事證。提出的是「異議」,不是「抗告」。 合法異議的效果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原支付命令的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不能送達核發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未合法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得為執行名義,也就是具有執行力;但沒有既判力,也不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支付命令確定後,債務人如主張其所載債權不存在,應提起確認之訴。法院得依債務人的聲請,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現行支付命令不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因此不能以「聲請再審」作為救濟方式。 四、民事訴訟類型 類型目的典型例子 給付之訴請求被告為一定的給付,包括給付金錢、交付物、作為或不作為。給付貨款、拆屋還地,以及在協議分割共有物後請求拆屋還地、禁止排放污水。 確認之訴確認法律關係是否存在、證書是否真實,或法律關係的基礎事實是否存在。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確認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 形成之訴由法院判決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裁判離婚、裁判分割共有物、請求法院判決減少租金。 提起確認之訴,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的法律上利益,而不是被告的經濟上利益;確認證書真偽及確認基礎事實存否,也同樣須具備這項利益。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另外以原告不能提起其他訴訟為限。證書真偽可以作為確認之訴的對象,也不必等待刑事偽造文書判決確定。 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才可以提起。 五、審級、管轄、停止及其他程序 簡易程序與小額程序的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的地方法院,並以合議審判,不是上訴到高等法院。 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的上訴,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小額程序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 簡易程序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裁判法院許可,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普通程序中,對於尚未確定的第一審終局判決,才可上訴於第二審;判決已確定者,就不能再上訴。中間判決不得單獨上訴。上訴第三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本身具備上訴要件者,視為獨立的上訴。 合意管轄限於第一審。法院認為無管轄權時,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被告沒有聲請移送權。移送訴訟的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侵權行為地法院只是特別審判籍,原告也可以向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合意停止應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一造陳明不生效力。 合意停止期間,不變期間的進行不受影響。 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而不是由法院裁定駁回。 續行訴訟後再以合意停止者,以1次為限。 訴訟已經繫屬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 再審是對確定終局判決的特別救濟。第三人撤銷之訴,保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 假扣押是為保全金錢請求,或可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的強制執行;督促程序則是迅速取得執行名義,兩者目的不同。 六、直接、言詞、公開審理原則 直接審理原則: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有變更時,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審判長也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的筆錄代替。法官變更並不會使訴訟程序停止,也不是由其他法官代理參與判決。直接審理原則並不禁止合議庭命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也不禁止法院以書狀先行程序整理爭點。 言詞審理原則:判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的言詞辯論為之,因此第一審本案判決屬於必要的言詞辯論。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督促程序、抗告程序及假扣押程序也不以言詞辯論為必要。下列判決或裁定,法律另有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 因起訴不合法所為的駁回裁定。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法院逕以判決駁回。 第二審法院廢棄違背專屬管轄的第一審判決。 「裁定一律須言詞辯論」、「第三審判決一律無須言詞辯論」都過於絕對,不能選。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開始。當事人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不必本人一律親自出席;當事人對他造提出的事實及證據,也應自行陳述,並非一定要由訴訟代理人代為撰狀。 公開審理原則:依法院組織法,訴訟的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應於公開法庭行之。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此時審判長應宣示不公開的理由,並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民事訴訟法另有規定:當事人提出的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業務秘密(包括營業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也可以不公開。 程序是否公開 普通訴訟程序原則公開。例外包括涉及隱私或業務秘密經聲請不公開,以及兩造合意不公開。 督促程序採書面審理,不訊問債務人,原則上不適用公開審理。 非訟事件訊問關係人、證人、鑑定人,不以公開為原則。 家事事件,例如遺產分割原則上以不公開法庭行之。 閱卷: 當事人得聲請閱覽卷宗;未涉及他造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者,法院應予准許。 第三人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並經法院裁定許可,才能閱覽,並非一律准許。 裁判書草稿及評議文件,即使裁判已經確定,也不得閱覽。 此外,法院不必一律囑託稅捐機關或徵信社調查。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但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時,由法院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常考陷阱 「返還特定車輛或名畫、拆屋還地、回復名譽、分割共有物,可聲請支付命令」:錯。只有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可以聲請;給付「股票10張」則可以。 「債務人行方不明,可聲請支付命令」:錯。須公示送達者,不得行督促程序。 「合意由他院管轄,聲請就不合法」:錯。支付命令專屬債務人住所地等法院管轄,合意管轄不能排除;向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聲請是正確的。 「法院應訊問債務人,給予答辯機會」:錯。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採書面審理。 「債權人的請求須證明」:錯。只須釋明,但仍須提出可即時調查的證據。 「15日、30日內異議」「須附理由、檢具事證」「向司法事務官抗告」:皆錯。正確是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 「1個月內不能送達即失效」:錯。應為3個月。 「合法異議後,支付命令效力不受影響」:錯。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效,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確定之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有既判力,可聲請再審」:皆錯。確定的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債務人的救濟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可供擔保聲請停止執行。 訴訟類型:訴請離婚、判決減少租金屬形成之訴;拆屋還地、禁止排放污水屬給付之訴;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屬確認之訴。 確認利益:看「原告」的「法律上」利益,不是被告的經濟上利益。 簡易程序與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上訴於地方法院合議庭,不是高等法院;中間判決不得單獨上訴。 移送與管轄:只有原告可以聲請移送,被告不行;合意管轄只限第一審,不及於第二審。 合意停止:須兩造陳明;不變期間照常進行;4個月不續行者視為撤回,不是裁定駁回;再次合意停止以1次為限。 法官變更時:由當事人陳述以前辯論要領,或由書記官朗讀筆錄代替;不是停止訴訟,也不是由他法官代理參與判決。「書記官不得朗讀筆錄」的說法是錯的。 直接審理與言詞審理的區別:「未參與辯論的法官不得參與判決」屬於直接審理原則,不是言詞審理原則,也不是辯論主義。 「隱私、業務秘密仍一律公開」「遺產分割一律公開」「國安案件不公開,不必宣示理由,也絕對不得旁聽」:皆錯。 記憶口訣 支付命令:「金、代、證一定量;對待未付、公示、外國不能聲;書面審、不問人、要釋明;二十天、不附理由提異議;三個月送不到就失效;確定只能執行,沒有既判力,救濟靠確認之訴。」 訴訟類型:「給付要對方去做,確認問有沒有,形成由法院改變關係。」 審理原則:「直接看法官有沒有參與辯論,言詞看判決有沒有經過辯論,公開看能不能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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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9 下列何者不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A)本票執票人請求發票人給付票款 (B)公司員工請求任職之公司給付薪資...
  2. 27 下列何者得聲請支付命令? (A)請求給付 A 公司股票10張 (B)請求拆屋還地 (C)債務人行方不明...
  3. 27 下列何者得聲請支付命令? (A)請求給付 A 公司股票10張 (B)請求拆屋還地 (C)債務人行方不明 (D)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
  4. 28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下列何種程序發支付命...
  5. 29 甲列乙為債務人,以乙向甲買受 A 車,積欠車款為由,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下稱「本事件」)。關 於本事件之審理,下...
  6. 26 下列何者為督促程序之審理原則? (A)公開審理 (B)不需表明請求標的 (C)書面審理 (D)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7. 29 甲將其駕駛的 A 車借給乙使用,經多次催討,乙遲不返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向法院聲請對乙發支付命令,請求乙返還...
  8. 27有關民事訴訟之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欲請求乙返還張大千名畫一幅,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B)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