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督促程序的唯一產物是支付命令。可聲請的標的,限於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聲請與審理有幾個重點: 債權人須釋明請求,不是「證明」。 法院不訊問債務人就作出裁定。 支付命令專屬債務人所在地等法定法院管轄。 裁判費為新臺幣500元。 不得行督促程序的情形有三種:對待給付尚未履行、須向外國送達、須公示送達。另外,支付命令發出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命令失效。 異議規則:債務人於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得不附理由,也可以只就一部異議。 效力有兩種情形: 合法異議: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效,原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未合法異議: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但沒有既判力。債務人的救濟是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不是聲請再審。 核心觀念 一、督促程序的目的與適用範圍 督促程序讓債權人不必經過通常訴訟,就能以簡便、迅速的方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取得執行名義。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請求必須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題目若問「依何種程序發支付命令」,答案是督促程序。它不是保全程序(假扣押、假處分),不是公示催告程序,也不是簡易訴訟程序。 請求類型可否聲請判斷關鍵 返還借款、給付買賣價金(車款)、給付薪資、本票票款可以屬一定金額的金錢給付。 身體權受侵害,請求賠償醫藥費可以債權雖然來自侵權行為,但請求內容是一定金額。 給付某公司股票10張可以屬一定數量的有價證券。 返還特定名畫(如張大千名畫一幅)不可以特定物不是「代替物」。 拆屋還地不可以屬作為義務及特定不動產的返還。 名譽受侵害,請求回復名譽不可以屬請求作為,不是金錢給付。 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不可以屬形成之訴,須由法院以判決為之。 判斷時不看債權發生的原因(契約或侵權),要看請求給付的內容。同樣是侵權行為:請求賠償一定金額可以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回復名譽、不作為等作為或不作為請求,就不可以。 二、不得行督促程序的情形 依第509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行督促程序,法院應駁回聲請: 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例如買賣價金請求中,債權人自己應交付的標的物還沒交付。聲請時如未表明已履行對待給付的情形,法院得駁回。 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例如債務人行方不明,無法一般送達。 上述限制的理由是:支付命令讓債務人只靠「異議」保障自己,債務人必須確實收到命令,才有機會異議。 三、管轄、聲請方式與費用 依第510條,支付命令的聲請專屬債務人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的法院管轄。自然人原則上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沒有住所時才看居所。既然是專屬管轄,就不適用合意管轄,也不能改由債權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受理法院如果不是債務人住所、居所所在地等法定法院,聲請不合法,法院應裁定駁回。 舉例來說,債務人甲住新竹、債權人乙住桃園,雙方書面約定借貸爭議由桃園地院管轄。乙向新竹地院聲請對甲發支付命令,是合法的。 債權人聲請時,應表明下列事項: 請求的標的、數量及原因事實。 如有對待給付,須表明已履行的情形。 債權人的請求應釋明,也就是提出能讓法院大致相信的、可供即時調查的證據,例如契約、借據、本票、交易紀錄等。這比通常訴訟的「證明」程度低,但也不能完全不附證據。若未提出任何可即時調查的證據,法院得駁回聲請。 聲請不合法定要件,或依聲請意旨可認請求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只有一部分不合時,僅駁回該部分。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債權人可以另行起訴。 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不論請求金額多寡。支付命令不以小額事件為限,也不需要先經強制調解。 四、法院審理與送達 依第512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的聲請作出裁定。法院只依債權人的聲請及釋明資料作書面審查,不會先開庭讓債務人答辯。債務人的程序保障,在於收到支付命令後可以提出異議。 依第515條,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請注意區分兩個期間: 3個月:從「發出命令」起算,處理送不到的問題。 20日:從「送達」起算,是債務人的異議期間。 五、債務人異議:期間、方式與效力 依第516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的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期間:20日,不是15日或30日。例如送達後第15日提出異議,仍在期間內。 方式:不必附理由,也不必檢具事證,只要表示不服即可。 主體與名稱:由債務人提出「異議」。不是債權人異議,也不是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 逾期:超過20日才提出異議,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依第519條,債務人合法提出異議時: 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全部異議就全部失效,一部異議則僅該部分失效。 以債權人支付命令的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雙方的爭議轉入訴訟或調解程序處理。 六、未異議的效力與救濟 依第521條,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時,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債權人可以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依現行法,支付命令沒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也就是沒有既判力。 效力意義未經合法異議的支付命令 執行力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有 既判力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對爭議產生終局拘束無 債務人的救濟方式如下: 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不存在時,得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提起確認之訴本身並不當然停止執行。 支付命令沒有既判力,不適用再審。「支付命令確定後以欠缺管轄權為由聲請再審」的說法是錯的。 常考陷阱 「請求返還特定名畫、拆屋還地、回復名譽、分割共有物,得聲請支付命令」:錯。只限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股票10張、本票票款、薪資、醫藥費賠償則可以聲請。 「債務人行方不明,仍可聲請支付命令」:錯。須公示送達者,不得行督促程序。 「債權人之請求須證明」:錯,應釋明。但完全不提出可即時調查的證據,法院得駁回。 「法院應訊問債務人/為使債務人有答辯機會應訊問」:錯。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作出裁定。 「應向小額事件管轄法院聲請並經強制調解」:錯。管轄法院是債務人住所地等法定法院,也不需強制調解。 「依合意管轄或債權人住所地法院聲請」:錯。支付命令屬專屬管轄,債務人住、居所不在轄區,法院應駁回。 「對待給付尚未履行仍可核發」:錯,法院應裁定駁回。 「裁判費1,000元」或其他金額:錯,裁判費是500元。 「異議期間15日/30日」:錯,是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 「異議應附理由並檢具事證」:錯,得不附理由。 「債權人提出異議」「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錯。應由債務人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合法異議後支付命令效力不受影響」:錯。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效,原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未於15日內異議則支付命令失效」:錯。未異議的結果是得為執行名義,不是失效。 「發出後1個月內不能送達即失效」:錯,是3個月。 「未異議的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有既判力」:錯。只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 「支付命令確定後可聲請再審」:錯。應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可聲請供擔保停止執行。 記憶口訣 「金、代、券,量要定;對待未履、外國公示不得行;專屬債務人,五百聲請不訊問;二十異議免理由,異議視為起訴調;三月送不到失效;不異議能執行,無既判、不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