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刑法第12條的兩項原則: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才處罰。 熟記刑法第13條的直接故意、間接故意,以及第14條的無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 區分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關鍵在於容認結果發生,或確信結果不會發生,不能只看有無預見。 辨識舊題中的業務過失敘述:修法前「業務過失刑責重於普通過失」是正確敘述,但不能當成現行致死、傷害罪的規定。 核心觀念 一、處罰的基本原則:故意為原則,過失須特別規定 刑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因此,不能只因發生損害結果,就認定行為人成立犯罪。即使客觀上造成他人死亡、受傷或財物損失,仍須判斷有無故意或過失;兩者都沒有,即不具可罰性,不予處罰。 同條第2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也就是說,即使行為人確有過失,還要確認法律是否設有處罰該過失行為的規定。有過失,不等於一定成立過失犯罪。例如刑法設有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的處罰規定;若某犯罪未設過失處罰規定,該罪就只處罰故意行為,不能僅因行為人疏忽而依該罪處罰。 故意與過失只是成立犯罪所需判斷的一部分;具備故意或過失,也不代表其他犯罪要件當然全部成立。作答時應分清楚「欠缺故意、過失即不罰」與「具備故意、過失即必然有罪」是不同命題。 二、直接故意: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刑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學理上稱為直接故意,包含對犯罪事實的認知,以及使其發生的意願。 例如,行為人知道自己的攻擊會造成他人受傷,且就是要使對方受傷,屬於直接故意。選項若以「意圖並促其發生」描述行為人積極追求犯罪事實實現的心理,也是在表達故意,不能因文字未完全照抄法條就排除。 三、間接故意:預見發生,而且不違背本意 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學理上稱為間接故意,亦常稱不確定故意。 行為人未必積極追求犯罪結果,但已預見結果可能發生,且抱持「即使發生也接受」的態度,仍屬故意。不違背本意,就是容認結果發生,依法「以故意論」,不能歸類為過失。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都必須對犯罪事實有所認知;差別在於前者有意使其發生,後者則容認其發生。不能把「沒有積極希望結果發生」直接等同「沒有故意」。 四、無認識過失: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 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一般稱為無認識過失。 判斷時要抓住三項要素: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行為人因疏於注意,未預見犯罪事實可能發生。不能只看到「未預見」就認定有過失,仍須確認依當時情節具有注意義務,也具有注意能力,卻未盡注意。 例如,行為人本應且能夠查看周遭狀況,卻因疏忽未查看,以致未察覺可能傷及他人,即可能涉及無認識過失;是否成立犯罪,仍須確認法律有無處罰規定。 五、有認識過失:預見可能,卻確信不會發生 刑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學理上稱為有認識過失。我國刑法第14條即以兩項分別規定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兩種類型。 這類行為人並非完全沒有想到風險,而是雖然預見可能發生,卻確信結果不會發生。例如已想到某項操作可能傷人,卻確信憑自己的操作能力可以避免,仍須依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屬有認識過失。 類型對犯罪事實的認知對結果的心理態度法律分類 直接故意明知有意使其發生故意(第13條第1項) 間接故意預見其發生發生不違背本意以故意論(第13條第2項) 有認識過失預見其能發生確信其不發生以過失論(第14條第2項) 無認識過失未預見其能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過失(第14條第1項) 最重要的界線是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兩者都有預見,前者接受結果,後者確信能避免結果。因此,「只要有預見,就依故意犯處罰」是錯誤判準。 六、故意、過失的處罰輕重與業務過失 對相同客觀犯罪事實,故意犯的處罰重於過失犯,反映兩者主觀責任程度的差異。但不能因此推論所有過失都會受罰,仍須先檢查有無特別處罰規定。 舊法曾就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傷害設有較普通過失加重的處罰,因此修法前的考題中,「業務過失擔負之刑事責任重於普通過失」屬正確敘述。2019年修法已刪除刑法第276條、第284條中業務過失的加重規定,現行法下不能僅因行為人從事業務,就依這兩條認定另有較重的業務過失致死或傷害罪。遇到此類敘述,應先辨識題目所依據的法律時點;若題目另有明顯錯誤的選項(例如把間接故意說成過失),應優先選那一項。 常考陷阱 「預見能發生而確信不發生,仍為故意」或「此情形構成故意」:錯在忽略「確信不發生」,應歸類為有認識過失,不構成故意。 「預見發生且不違背本意,亦屬過失/以過失論/並非故意」:錯在將容認結果誤認為過失;這是間接故意,依法以故意論。 「只要有預見,就依故意犯處罰」:有認識過失也有預見,還須繼續檢查行為人對結果的態度。 「未預見結果,所以一定沒有刑責」:仍可能是無認識過失;須檢查是否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以及法律有無處罰規定。 「刑法對過失的一切行為都加以處罰」:過失處罰採特別規定原則;未設過失處罰規定者,即僅處罰故意行為。 「行為即使不具故意或過失,仍可能成立犯罪」:違反刑法第12條第1項,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結果嚴重不能取代故意或過失。 「只有積極追求結果才是故意」:漏掉間接故意;容認結果發生,也屬故意。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都以對犯罪事實有所認知為前提。 看到「意圖並促其發生」就以為不是法條用語而排除:這是描述積極追求結果,屬故意。 「業務過失刑責重於普通過失」:修法前題目視為正確敘述;現行致死、傷害罪已無業務過失加重,須辨識法律時點。 記憶口訣 明知要它來,直接故意;預見也接受,間接故意;預見信不來,有認識過失;應能卻未想,無認識過失。 無故無過不處罰,過失處罰須特規。遇到「預見」先別急著選故意,接著找「不違背本意(接受)」或「確信不發生」,才是答題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