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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故意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2
教唆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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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教唆犯的雙重故意:既要有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故意,也要有使他人實行特定犯罪並達於既遂的故意。 區分教唆與幫助:教唆是引起犯意,幫助是促進犯罪;兩者均以故意為必要,並區分教唆與對不特定人的公然煽惑。 理解共犯從屬性:教唆犯、幫助犯的處罰,原則上須以正犯已實行故意且違法的犯罪行為為基礎;現行法不處罰未遂教唆。 掌握片面幫助與中性幫助:正犯不知有人幫助(暗中幫助),仍成立幫助犯;日常交易也不當然免責,關鍵在是否知情。 辨別過失與故意:疏忽使他人犯罪更容易,不等於故意幫助;過失犯不成立教唆犯或幫助犯,多人共同疏失應各自成立過失犯。 核心觀念 一、教唆犯: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 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的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教唆犯屬於狹義共犯,並非正犯;法條也沒有「得按正犯之刑減輕」的規定,不能把幫助犯得減輕其刑的規定套用到教唆犯。 教唆的核心,是使原本尚未決意實行該犯罪的人產生犯罪決意。若對方本來就已決定犯罪,原則上不能再說是由行為人引起犯意;後續言語或行動是否構成幫助,應另行判斷。 主觀上必須具備雙重故意:一是教唆故意,即有意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二是教唆既遂故意(犯罪實行故意),即對他人將實行的特定犯罪及其結果,具有認識與意欲,或預見其發生而不違背本意。 因此,純粹開玩笑叫人破壞物品,因欠缺上述故意,即使對方當真而實行,說笑者也不成立毀損罪的教唆犯。實行者自己決意並親自實行毀損,須自行負毀損罪正犯責任(當然不是教唆犯);說笑者對實行者並無支配,也不會僅因對方照做,就變成間接正犯。 二、共犯從屬性與未遂教唆 教唆犯與幫助犯原則上從屬於正犯的犯罪行為。依限制從屬性,須有正犯實行符合構成要件且違法的故意行為,但不以正犯本人具有罪責為必要。 現行刑法不處罰未遂教唆(舊法曾有處罰規定,修法後已刪除)。例如教唆未成功,對方根本未產生犯意,或雖有犯意卻尚未著手,原則上不能僅依第29條處罰;如另符合其他犯罪規定,則另當別論。 務必區分「教唆未遂」與「教唆他人實行未遂犯」:前者是教唆未能進展至正犯著手;後者則是正犯已著手但犯罪未完成,若該罪處罰未遂,仍可能成立該未遂犯罪的教唆犯。 三、教唆與煽惑的區別 教唆以特定人及特定犯罪為指向;刑法第153條的煽惑犯罪,則是以文字、圖畫、演說或其他方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等情形,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對不特定公眾鼓動犯罪,不能僅因後來有人受影響而犯案,就認定成立該犯罪的教唆犯;也因未提供具體助力,不成立幫助犯,更談不上支配他人的間接正犯。 例如在餐館等公共場所激烈發言,向不特定聽眾鼓動加害他人,鄰座有人受鼓動而行兇,發言者既非教唆,亦非幫助,但可能成立第153條的煽惑犯罪。單純批評、抱怨或情緒激動,並不當然構成煽惑;仍須依發言內容、情境及主觀故意判斷。 比較教唆犯煽惑犯罪 對象特定人不特定多數人(公然) 內容特定犯罪一般性鼓動犯罪 處罰依據第29條,依所教唆之罪處罰第153條,獨立犯罪 四、幫助犯:故意促進他人犯罪 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得」表示可以減輕,並非一律必須減輕。 客觀上須有促進他人犯罪的幫助行為,例如提供工具、排除障礙,或給予精神上的助力。幫助的時點包括事前幫助(正犯著手前,如預先破壞保全)與事中幫助(正犯實行中);犯罪完成後才提供協助的事後行為,不屬幫助犯,應另依藏匿人犯、贓物等罪檢討。事前提供幫助後,仍須配合正犯後續實行犯罪,才有可處罰的幫助犯。 主觀上同樣具雙重故意:一是幫助故意,即認識自己的行為會協助他人犯罪,並有意或容任此事;二是構成要件故意(幫助既遂故意),即對正犯所犯之罪的主要內容有所認識。完全不知對方犯罪,即欠缺幫助犯所需的故意,不成立幫助犯。 五、片面幫助與中性幫助 片面幫助(暗中幫助)是幫助者知情並故意提供助力,但正犯不知道有人幫忙。第30條既明文「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故幫助犯可以暗中幫助。例如明知他人即將行竊,暗中使保全設備失效,讓其順利侵入,即使竊賊始終不知何人相助,幫助者仍成立竊盜罪的幫助犯;不會因雙方無意思聯絡而變成無罪,也不會變成共同正犯、間接正犯或同時犯。 提供手機、販售物品等日常交易,外觀上可能是中性行為,但不能只憑行為人的職業或交易形式,就認為絕對不成立幫助犯。應綜合判斷行為是否促進犯罪,以及行為人是否具有幫助犯罪的雙重故意;有無收取報酬,不是要件。提供者若對他人犯罪完全不知情,則欠缺故意,不成立幫助犯。 「懷疑對方犯罪」也不能直接等於無故意:若已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幫助犯罪,且犯罪發生不違背本意,仍具有不確定故意,可成立幫助犯;若僅有疏忽或確信不會發生,則不能逕認具有幫助故意。 六、過失與共犯、正犯的區分 類型判斷重點 教唆犯故意引起特定人犯意,使其實行犯罪。 幫助犯故意提供助力,促進他人犯罪;正犯知不知情皆可。 間接正犯透過對他人行為的支配,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 共同正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並共同實行犯罪行為。 同時犯欠缺共同犯罪的意思聯絡,各自實行犯罪行為。 教唆犯、幫助犯都以故意為前提,因此沒有「過失教唆」、「過失幫助」,也沒有「教唆過失致死」這類組合。疏忽而讓他人犯罪更容易(例如房東擅自入屋察看後,把鑰匙留在門上忘記拿走,以致小偷入侵),因欠缺幫助故意,就竊盜部分不構成犯罪;擅自入屋是否另涉其他犯罪,應分別判斷。 多人共同照顧嬰兒而因疏失致死,不以共同正犯或幫助犯處理,而是分別檢查各人是否違反注意義務,以及其過失與死亡結果間的因果關係、客觀歸責;符合要件者,各自成立過失致死罪。 現行刑法第276條為過失致死罪,已刪除舊法另列的業務過失致死罪。遇到保母、司機等職業身分,不能看到「業務」就直接套用舊罪名。 常考陷阱 「對方真的照做,說話者就是教唆犯」:錯。須有教唆者的雙重故意;純粹玩笑不成立教唆犯,也不是間接正犯,實行者自負正犯責任。 「教唆犯屬正犯」、「教唆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錯。教唆犯屬狹義共犯,依所教唆之罪處罰;得減輕規定是針對幫助犯。 「刑法亦處罰未遂教唆」:錯。現行法已不處罰未遂教唆,且須與教唆他人實行未遂犯區別。 「公開鼓動不特定人,有人照做就是教唆犯或幫助犯」:錯。對象不特定,既非教唆亦非幫助,應檢討第153條煽惑犯罪。 「正犯不知道有人幫忙,幫助者就無罪」、「幫助犯不可能暗中幫助」:錯。法律明文承認片面幫助,仍成立幫助犯,也不會因此變成共同正犯、間接正犯、同時犯或未遂犯。 「他人不知幫助之情,屬法律錯誤而減輕其刑」:錯。這與法律錯誤無關,直接依第30條成立幫助犯。 「幫助犯只能在犯罪進行中幫助」:錯。事前幫助、事中幫助皆可;幫助犯同時具構成要件故意與幫助故意。 「免費提供工具不成立幫助犯;業者基於業務中性原則絕對免責」:錯。報酬及職業身分均非決定標準,重點是客觀助力與主觀故意;完全不知情才不成立。 「只要懷疑,就一定沒有幫助故意」:錯。須進一步區分不確定故意與過失,不能只看「懷疑」兩字。 「忘記拿走鑰匙讓小偷得逞,就是幫助竊盜」:錯。欠缺幫助故意,就竊盜部分不構成犯罪,更非間接正犯或教唆犯。 「多人疏失致死,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的共同正犯或幫助犯」:錯。過失犯不成立共犯,業務過失致死罪也已刪除,應各自成立過失致死罪。 記憶口訣 「教唆起犯意,幫助添助力;兩者看故意,暗助仍成立。」刑度再記:「教唆依所教之罪,幫助得減正犯刑。」過失再記:「過失無共犯,各自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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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7.甲在開玩笑下叫乙去損壞 A 之電腦,乙居然當真而將 A 之電腦損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成立毀損罪之教唆犯 (B)乙...
  2. 下列有關教唆犯之敘述,何者正確? (A)教唆犯係屬正犯  (B)教唆犯主觀上須有雙重故意 (C)教唆犯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3. 47 19 歲之甲幫忙擔任保母之母親乙照顧嬰兒 A,不小心致 A 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母親乙成立業務過失致死罪之共同正...
  4. 8 甲提供手機給乙,乙將之使用於販賣安非他命時聯繫客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對乙犯罪之事僅懷疑,甲不成立幫助犯 (B)...
  5. 34 下列關於幫助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幫助犯具有構成要件故意 (B)幫助犯具幫助故意 (C)幫助犯不...
  6. 30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但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仍構成幫助犯 (B)與該他人構成共同正犯 (C)構成未遂...
  7. 30.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但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下列何者正確?(A)仍構成幫助犯(B)與該他人構成共同正犯(C)構成未遂犯(D)構成...
  8. 下列關於幫助犯之敘述,何者錯誤?(A)幫助犯具有構成要件故意 (B)幫助犯具幫助故意 (C)幫助犯不可能暗中幫助 (D)幫助犯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