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教唆犯的成立順序:教唆內容確實傳達、引起他人犯意、他人因此著手實行犯罪,三者之間須有因果關聯。 理解教唆犯的「雙重故意」與「限制從屬性」:正犯須有故意的不法行為,但不以正犯具有罪責為必要。 區分「教唆未遂(教唆失敗)」與「未遂罪的教唆犯」。現行法不處罰教唆失敗;正犯已著手但未遂時,該罪若處罰未遂,教唆者成立該未遂罪之教唆犯。 辨別教唆、幫助與煽惑,並掌握共同教唆、片面幫助、中性幫助及過失參與的判斷。 核心觀念 一、教唆犯:使原本沒有犯意的人決意犯罪 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教唆的方法不限於口頭勸說,也可使用書信、訊息、利誘等方式;重點是教唆行為確實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決意,並使其實行犯罪。 判斷時應依序確認:教唆內容是否傳達、對方是否因此產生犯意,以及對方是否進一步著手實行。信件在送達前滅失,對方根本不知道教唆內容,就不能認定教唆成功;縱使對方後來自行決意實施相同犯罪,也欠缺教唆與犯罪決意間的因果關係。若犯罪在收到教唆訊息前早已完成,更不能倒過來認定為教唆所致。反之,對方收到信件後因而產生犯意並著手殺人,即使被害人未死,教唆者仍成立教唆犯(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對已具有同一具體犯罪決意的人再加以勸說,不成立該罪的教唆犯。但若言語確實強化其犯意,仍可能另行檢討(精神上的)幫助犯,不能直接推論必定無罪。 二、雙重故意:既要故意教唆,也要故意促成犯罪 教唆犯的雙重故意,包含使他人產生犯罪決意的故意,以及使他人實行特定犯罪(既遂)的故意。行為人須認識並有意促成所教唆犯罪的重要事實;不必知道犯罪的法條名稱,也不要求掌握每一項枝節。 教唆犯的責任,以其故意所涵蓋的犯罪範圍為界。被教唆人另外實施超出教唆故意的犯罪,不能只因最初曾受教唆,就全部歸由教唆者負責。 三、共犯從屬性:從屬於不法,不必從屬於罪責 教唆犯與幫助犯屬於狹義共犯,成立須依附正犯的犯罪行為。依限制從屬性,正犯行為必須具備構成要件該當性與違法性,但不要求正犯另具備有責性。正犯是否因欠缺責任能力等因素而不受處罰,與共犯是否應負責,應分別判斷。 因此,「被教唆人欠缺有責性,教唆者就不成立教唆犯」是錯誤說法。反之,若正犯行為具有正當防衛等阻卻違法事由,欠缺可供從屬的不法行為,就不能論以教唆犯。利用欠缺責任能力者實行犯罪,另可能涉及間接正犯,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從屬性也表現在「實行」上:須被教唆者已著手實行犯罪,才有可能成立教唆犯。被教唆者不為所動,或雖答應卻始終未著手,教唆者都不成立教唆犯。 四、教唆失敗與正犯犯罪未遂,必須分清楚 情形判斷重點法律效果 教唆未傳達,或對方不為所動未因教唆產生犯罪決意教唆者不構成犯罪(現行法不處罰教唆未遂) 對方答應,但未著手實行只有犯意或允諾,不等於實行犯罪正犯不罰,教唆者亦不構成犯罪 對方因教唆著手,但犯罪未遂須確認該罪是否處罰未遂處罰未遂者,成立該未遂罪之教唆犯;不罰未遂者,雙方均不構成犯罪 對方因教唆實行並既遂犯罪及結果在教唆故意範圍內成立該既遂罪之教唆犯 舊法曾規定「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採共犯獨立性;此規定已於民國94年修法時刪除,改採共犯從屬性。因此現在若被教唆人未至犯罪,教唆者不構成犯罪,不再以未遂犯論。 例如,受教唆者產生殺人犯意並著手行刺,被害人雖未死亡,因刑法第271條處罰殺人未遂,教唆者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刑法第25條規定,未遂犯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沒有處罰未遂的規定,且須於具結後為虛偽陳述才成立。證人雖答應作偽證並已具結,卻未作虛偽陳述,證人不構成犯罪;正犯不成立犯罪,教唆者也無可從屬,同樣不構成犯罪,更不能論以「偽證未遂罪之教唆犯」。 五、罪名寫法:教唆犯不是獨立罪名 教唆犯依所教唆之罪處罰,因此罪名應寫成「某罪之教唆犯」,例如「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殺人既遂罪之教唆犯」。刑法並無獨立的「教唆殺人罪」,也不會因教唆失敗而成立「教唆殺人未遂罪」或「教唆預備殺人罪」。 六、共同教唆、教唆與煽惑的區別 數人共同使他人產生犯意並實行犯罪,屬共同教唆。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以「共同實行犯罪行為」為要件,共同教唆不適用共同正犯之規定,各人分別依教唆犯規定負責。兩人共同教唆他人殺人而實行者殺人未遂,兩人分別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不能稱為殺人罪的共同正犯,也不能稱為「教唆殺人罪之共同正犯」,兩人自己也不是殺人未遂罪的正犯。 教唆的對象必須是特定之人(一人或數人皆可),使其實行特定犯罪;對不特定多數人公開鼓動犯罪,屬於煽惑,另依相關規定處理,不成立教唆犯。 七、幫助犯:提供助力,而非引起犯意 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可為提供工具、資訊等物質助力,也可為強化犯罪決意等精神助力,且須對正犯犯罪有所助益。主觀上須具有幫助故意,並認識所幫助犯罪的重要內容。幫助犯同樣從屬於正犯,須正犯已著手實行。 片面幫助是幫助者知道自己在協助犯罪,但正犯不知道有人協助;法律明文容許成立,不要求雙方事前通謀。至於販售商品、提供運輸等日常中性幫助,不能僅因客觀上被犯罪利用,就自動成立幫助犯;仍須依具體情況確認犯罪助益及幫助故意。 教唆犯依所教唆之罪處罰;幫助犯則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得」表示可以減輕,並非一律必須減輕。狹義共犯以故意參與故意的不法行為為前提,不能成立過失教唆犯或過失幫助犯,也不能教唆、幫助他人犯過失犯;但行為人仍可能因自己的過失行為,成立個別過失犯罪。 常考陷阱 「教唆他人犯罪,即使被教唆者不為所動,亦成立教唆犯」:錯。對方不為所動,教唆者不構成犯罪;不是教唆未遂罪,也不是教唆預備罪。 「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錯。這是已刪除的舊法規定,現行法採共犯從屬性。 「被教唆人雖未萌生犯意,教唆者仍得成立教唆未遂犯」:錯。理由同上。 「被教唆者欠缺有責性,即不成立教唆犯」:錯。限制從屬性只要求正犯具不法,不要求具罪責。 「須被教唆者已著手實行犯罪,始可能成立教唆犯」:正確,不要誤選為錯誤。 「對已有犯意之人為教唆,不成立教唆犯」、「教唆對象須為特定之人」:均正確;對不特定多數人屬煽惑。 「信件滅失,但對方自己決意殺人,仍成立教唆犯」:錯。教唆未傳達,欠缺因果關係;先殺人後收信者亦同。 「被害人未死,所以教唆者不犯罪」或「教唆者成立殺人未遂罪(正犯)」:均錯。應為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 「共同教唆者成立教唆殺人罪之共同正犯」:錯。共同教唆不適用共同正犯規定,各自成立某罪之教唆犯。 「同意作偽證並具結,就處罰偽證未遂(或其教唆犯)」:錯。偽證罪不罰未遂,證人與教唆者均不構成犯罪。 「幫助須經正犯知情,且一定減刑」:錯。片面幫助可成立,幫助犯是「得」減輕其刑。 記憶口訣 「教唆生犯意,幫助添助力;從屬看不法,罪責各自計。」 「不為所動全無罪,著手未遂查有無;共同教唆各自算,罪名寫成某罪教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