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提供勞務、完成工作、處理事務、安排旅遊」區分僱傭、承攬、委任與旅遊契約。 掌握旅遊營業人的四項義務:依約定旅程進行、確保旅遊品質、協助處理旅遊中事故、協助處理特定場所購物瑕疵。也要知道哪些事不屬於營業人的義務。 區分三種情形的要件與效果:旅客更換參加人、旅遊營業人變更旅遊內容、旅客隨時終止契約。 熟記僱傭的勞務專屬性與受領遲延,以及委任的依指示、親自處理、報酬與任意終止規則。 核心觀念 一、四種勞務契約如何區分 契約主要給付內容判斷關鍵 僱傭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人給付報酬。重點在提供勞務本身,不以完成特定成果為必要。例如家庭教師依約時間授課。 承攬承攬人為定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定作人俟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重點在完成約定成果。例如修理漏水屋頂、完成商場室內裝潢、發包工人粉刷油漆。 委任受任人允為委任人處理事務。重點在處理事務。事務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法律行為。 旅遊旅遊營業人安排旅程,並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旅客支付旅遊費用。重點在整體旅程與相關服務的安排及提供。 僱傭與旅遊契約均為諾成、有償契約,意思表示合致即可成立。委任則可能有償,也可能無償。判斷契約類型,要看約定的給付內容是「勞務」「成果」還是「事務」。不能因為題目出現「委託」「工人」等字樣,就直接認定為委任或僱傭。 二、勞務專屬性 僱傭、委任、寄託都重視當事人間的信賴關係,因此原則上要求親自為之: 僱傭: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委任:受任人原則上應自己處理委任事務。 寄託:受寄人原則上應自己保管寄託物。 承攬重在工作成果,只要成果如約完成即可,由誰完成原則上不重要。所以承攬是不具備勞務專屬性的類型,承攬人可以找他人協力或轉包。 三、僱傭的其他重要規定 僱傭可分為定期限與未定期限。僱用人對受僱人負有保護義務:受僱人服勞務時,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時,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下列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 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的費用 受僱人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的利益 受僱人故意怠於取得的利益 例如家教依約定時日到場,學生卻外出未歸:家教不必補課,學生仍應給付報酬。 僱用人不能只因受僱人工作能力不佳就拒付報酬。但受僱人明示或默示保證其有特種技能,實際上卻沒有這種技能時,僱用人得終止契約。 四、委任:代理權、指示、親自處理與報酬 委任不等於授與代理權。委任規範雙方內部處理事務的權利義務;代理權是對外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的權限,兩者可以分開。委任人不一定要授與代理權,受任人處理的也可能只是事實行為。 受任人應依照委任人的指示處理事務。只有在情況急迫,且可推定委任人若知道此情事也會允許變更時,才能變更指示。 受任人原則上應親自處理事務。只有下列情形,才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 經委任人同意 另有習慣 有不得已之事由 報酬的規則如下: 有報酬的委任,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須在委任關係終止,並為明確報告顛末後,才能請求給付報酬。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的事由,在事務處理完畢前就已終止時,受任人仍得就已處理的部分請求報酬。 委任不論是否定有期限,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得隨時終止。但在不利於他方的時期終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是因為不可歸責於終止方的事由而不得不終止,則不必賠償。 五、旅遊契約的成立、書面與旅客協力 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交付旅客: 營業人名稱及地址 旅客名單 旅遊地區及旅程 提供的交通、膳宿、導遊等服務及其品質 旅遊保險的種類及金額 其他有關事項 填發年月日 這是「經旅客請求才交付」的義務,不是契約成立要件,旅遊契約仍為諾成契約。 旅遊須旅客為一定行為才能完成時,例如提供辦理簽證所需證件,而旅客不為該行為: 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 旅客逾期仍不為時,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如果是在旅遊開始後終止,旅客得請求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營業人得向第三人請求給付;減少的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六、依約履行與旅遊品質 旅遊營業人應依約定旅程進行,並使旅遊服務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旅遊服務不具備這些價值或品質時: 旅客得請求營業人改善。 營業人不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 難以達成預期目的時,旅客並得終止契約。 如果是可歸責於營業人的事由所致,旅客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七、旅遊內容變更與旅客終止 旅遊營業人非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所以營業人不是完全沒有變更權,例如遇到航空公司罷工,就可能構成不得已事由。合法變更時: 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客。 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旅客不同意變更時,得終止契約(不是「解除」)。終止後,旅客得請求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墊付」的意思是先由營業人支付,最後仍由旅客負擔。 另外,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的損害。這種情形同樣得請求營業人墊付費用送回原出發地。 情形誰有權要件/效果 更換參加人旅客限旅遊開始前;營業人有正當理由可拒絕;增加的費用由第三人負擔,減少的費用不退。 變更旅遊內容營業人須有不得已事由;減少的費用退還,增加的費用不收;旅客不同意可終止,返程費用先由營業人墊付。 隨時終止旅客旅遊未完成前皆可終止,但應賠償營業人的損害。 旅客不協力營業人先定期催告,旅客逾期不為才可終止,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八、事故協助與購物瑕疵協助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的事故,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事故如果是因為非可歸責於營業人的事由所致,例如天災,所生費用由旅客負擔。協助義務與費用負擔要分開判斷。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所購物品有瑕疵時,旅客得於受領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營業人協助處理。這項義務的範圍有限: 不包括旅客在旅途中自行購買的任何物品。 營業人不必負責旅客購物所生的一切糾紛。 營業人只負「協助處理」的義務,不是代替出賣人負瑕疵擔保責任。 旅遊契約所生的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常考陷阱 「不論旅客有無要求,旅行社都應交付書面契約」:錯。書面交付以旅客請求為前提,也不是契約成立要件。 「旅客換人,旅行社縱有正當理由也不得拒絕」:錯。有正當理由即可拒絕,而且換人只限旅遊開始前。 「旅遊營業人無任何變更權/旅遊開始後絕不得變更」:錯。有不得已事由就可以變更。 「旅客締約後、旅遊前不具變更權」:錯。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 「旅客不同意行程變更,得解除契約」:錯。法條用語是終止。看到「解除」要特別小心。 「旅客隨時終止,無須賠償」:錯。得隨時終止,但應賠償營業人的損害。 「天災事故,協助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錯。非可歸責於營業人的事故,費用由旅客負擔。 「旅客途中購買的任何物品有瑕疵,或購物的一切糾紛,旅行社都要處理」:錯。只限營業人安排的特定場所購物,而且只負協助義務。 「旅客未交簽證證件,旅行社可直接終止」:不精確。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逾期仍不為,才能終止並請求賠償。 「委任人必須授與代理權」:錯。委任與代理權授與是兩回事。 「非可歸責於受任人而提前終止,已處理部分不得請求報酬」:錯。已處理的部分仍得請求報酬。 「受僱人應補服勞務」:錯。僱用人受領遲延時,受僱人不必補服勞務,仍得請求報酬。 「僱用人得因工作能力不佳拒付報酬」:錯。只有受僱人保證有特種技能卻沒有時,僱用人才得終止契約,而且是終止,不是拒付報酬。 「承攬具勞務專屬性」:錯。承攬重在成果,是勞務契約中不具專屬性的類型。 記憶口訣 「僱傭供勞務,承攬看成果,委任辦事務,旅遊排服務。」 「變程須不得已,減費退、增不收;不同意就終止,返程先墊後還。」 「隨時終止要賠償;換人限開始前,正當理由可拒絕。」 「事故要協助,費用看歸責;特定場所購物瑕疵,一個月內請協助。」 「僱主不受領,不必補、照領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