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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與非明文基本權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4
明文與非明文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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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辨明文,再找依據:憲法第二章第7條至第22條是基本權利清單,但不是封閉、窮盡的列舉;未明文列舉的權利,可以依第22條概括條款受到保障。 非明文不一定依第22條:新聞自由、通訊傳播自由、大學自治、營業自由等雖未逐字列名,但可以從第11條言論、講學自由或第15條工作權、財產權導出,不屬於第22條。 掌握第22條常客:人格權、名譽權、姓名權、隱私權(含資訊隱私權)、婚姻自由、收養子女自由、契約自由、性行為自由、一般行為自由、行動自由、大學生受教育權;環境權尚未經承認。 基本權主體看權利性質:外國人、法人、非法人團體都可能受到保障;選舉權、服公職權等參政權以本國國民為限,法人也不能享有選舉權。 保障不等於不得限制:國家在符合憲法第23條要件時,可以用法律限制基本權,但仍須符合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 核心觀念 一、明文權利與第22條概括保障 憲法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因此,我國基本權清單不是封閉、窮盡的列舉。未列名的權利,仍可能經由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獲得保障,不必一律先修憲。「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以明文規定者為限」與「憲法只保障其所列舉之自由權利」都是錯誤說法。 憲法條文明文保障內容 第7條平等權。 第8條人身自由。 第9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10條居住及遷徙自由。 第11條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 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 第13條信仰宗教自由。 第14條集會及結社自由。 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第16條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第17條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權。 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權。 第21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上表中的權利都是明文權利。例如「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秘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之自由」、「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訴訟權」、「出版自由」、「請願權」、「工作權」,都直接寫在條文中。憲法也保障生存權、受國民教育權這類受益權性質的基本權。 受國民教育與大學生受教育權要分開:前者明定於第21條。大學不得任意將學生退學,以免侵害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依大法官解釋,大學生主張的受教育權源自第22條概括權利規定,不是第21條。 二、第22條保障的主要權利 權利類型考試掌握內容 人格權維護個人主體性與人格完整的基礎權利。 名譽權目的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是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第22條保障。 姓名權不是憲法列舉的權利,但經大法官解釋肯認為第22條的「其他權利」。 血統知悉權子女獲知血統來源、確定真實父子(女)身分關係,屬人格權的保障範圍。 隱私權、資訊隱私權保障私人生活領域,以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也稱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或資訊自主權。 婚姻自由非明文權利,受第22條保障。 收養子女自由受第22條保障,與結社自由、居住自由或平等權無關。 契約自由非明文權利,受第22條保障。 性行為自由(性自主權)與人格權密切相關,受第22條保障。 一般行為自由人民依自己意志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釋字第689號)。 行動自由包括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自由。 健康權、契約自由、人格權、隱私權、性自主權、名譽權、婚姻自由、姓名權都不是憲法明文規定的權利,遇到「下列何者為憲法明文規定」的題目,應排除這些選項。 人性尊嚴雖然沒有明文寫在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中,卻常出現在大法官的憲法解釋中,是隱私權、名譽權、人格權的重要基礎。言論自由、宗教自由、生存權則都是明文權利。 環境權尚未經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承認為非明文基本權利。環境保護雖然列為國家任務,但不能把環境權當成第22條已肯認的權利。 三、隱私權:保障理由、私領域與個人資料 依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判決,隱私權受到憲法保障的理由,在於維護人性尊嚴、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的完整,並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受國家與他人侵擾,以及個人資料的自主控制。「健全民主程序」不是隱私權的保障理由,它是言論自由等政治性權利常見的保障理由。 資訊隱私權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以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的權利,也包括知悉與控制資料使用、請求更正錯誤記載等權能。考試常見的應用如下: 指紋:屬於重要的個人資訊,受資訊隱私權保障;國家不得在沒有特定目的的情況下,強制蒐集人民指紋(釋字第603號)。 銀行顧客存放款資料:受隱私權保障,「不受隱私權保障」是錯誤說法。 戶口普查:政府蒐集、儲存、分析人民基本資料,涉及隱私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舊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主要涉及隱私權。 警察任意盤查:在公共場所免於警察任意盤查,也屬於隱私權保障範圍。 走到公共場所,隱私並不會全部消失。依釋字第689號,個人在公共場域中,仍享有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跟追等侵擾的私人活動領域,公眾人物也一樣。「公眾人物不受他人跟追、盯梢、持續注視之自由」是大法官承認的非明文權利。一般短暫注視則屬社會生活中可以容忍的程度,不在隱私權保障範圍內。 秘密通訊自由是隱私權的具體態樣,但已由第12條明文保障。私人信件免於國家任意閱覽,同時屬於隱私權保障範圍。 四、婚姻自由與相關解釋 婚姻自由是第22條保障的非明文權利。憲法保障人民享有不受國家恣意干預的婚姻自由,包括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經營婚姻關係的權利。 釋字第748號: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的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違反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及平等權。這不屬於立法裁量的範圍。 釋字第791號:配偶一方違背婚姻承諾而通姦,雖然損及婚姻中應信守的忠誠義務,也傷害對方的感情與對婚姻的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因此以刑罰處罰通姦違憲。 五、同樣未列名,憲法依據可能不同 權利或制度主要依據與辨別關鍵 新聞自由、通訊傳播自由源自第11條言论自由,不以第22條為依據。 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大法官承認的非明文權利(釋字第364號),由第11條言論自由導出。 大學自治源自第11條講學自由,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事項。 職業自由、營業自由源自第15條工作權(營業自由也涉及財產權),不是第22條。 徵收補償土地被徵收時請求補償,屬第15條財產權保障;合法居住者因徵收所受財產損失的補償,也從財產權理解。 免受強制公開道歉法院判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干預的是第11條保障的不表意自由。 僑居國外國民的政治參與屬於參政權問題,不是大法官承認的非明文權利。 判斷方法:看到題目問「是否以第22條為依據」,先想這項權利能否從某個特定明文條文導出。如果可以,就不歸第22條。 六、不屬於人民基本權的情形 依第52條,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的訴究。這是總統的職務特權,不是人民的基本權利;而且犯內亂罪本來就是例外,不能主張不受訴究。 七、基本權主體 「人民」不等於「國民」。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人身自由等與人性尊嚴相關的權利,外國人也可以享有。選舉權、服公職權等與國民主權密切相關的參政權,則以本國國民為限。所以題目問「保障對象與其他選項不同」時,答案就是參政權類的選項。 法人依權利性質,可以享有名譽權、言論自由、財產權等保障,宗教團體也可以主張宗教自由;但法人不能享有選舉權,也不能主張以自然人身體為前提的權利。 對象釋憲實務是否肯認為基本權主體 本國國民是。 外國人是(依權利性質)。 外國私法人是;也可以聲請釋憲或提起憲法訴訟。 工會、非法人團體是。 大學(含國立大學)是;國立大學雖然是公法人,但就學術自由、大學自治享有基本權保障。 原住民族部落公法人否,尚未經實務肯認。 文化部等國家機關否,國家機關是基本權拘束的對象,不是基本權主體。 胎兒憲法未明文規定。 人民聲請釋憲時,原則上不問聲請人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都可以提出聲請。公法人原則上是行使公權力的一方,但仍有可能以基本權主體地位提起憲法訴訟,例如國立大學。 八、基本權的功能與限制 基本權是現代憲法的重要內容。它最初的主要功能是防禦權,用來抵抗國家的不法侵害;後來也發展出受益權等面向。基本權並非絕對不得限制:依第23條,國家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時,可以用法律限制。限制基本權的法律必須符合法律保留、比例原則等要求,不能說憲法對這類法律沒有任何內容上的要求。 常考陷阱 「我國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以明文規定者為限」「採窮盡式人權清單,新增人權須修憲」:都是錯的,第22條是概括條款。 把非明文權利誤當明文權利:隱私權、人格權、名譽權、姓名權、婚姻自由、契約自由、健康權、性自主權、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大學受教權、環境權,都不是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 把明文權利誤當非明文權利:居住自由、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出版自由、秘密通訊自由、生存權、工作權、訴訟權、請願權都是明文權利,不是第22條保障的非明文權利。 「未列名就一定是第22條」:新聞自由、通訊傳播自由、大學自治、營業自由、職業自由、徵收補償,都有特定條文依據。 「環境權已獲承認」:錯,環境權尚未經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承認。 「名譽權不受第22條保障」:錯,名譽權受第22條保障。 隱私權的保障理由混入「健全民主程序」:健全民主程序是言論自由的保障理由,不是隱私權的。 「銀行存放款資料不受隱私權保障」「公共場所沒有隱私」:都是錯的;但在公共場所「免於他人短暫注視」不屬於隱私權保障範圍。 「同性婚姻屬立法裁量」:錯,釋字第748號認為違反婚姻自由及平等權。 收養子女權連結到結社、居住自由或平等權:錯,應歸第22條。 依自己意志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誤選「行動自由」或「人身自由」:應選一般行為自由。使用交通工具的自由則歸行動自由。 血統知悉權誤選平等權或身體自由:應選人格權。 「外國私法人不得聲請釋憲」:錯。 法人可以主張的權利:名譽權、宗教自由、言論自由都可以主張;選舉權則不行。 基本權主體的判斷:國立大學、工會、非法人團體、外國私法人是主體;文化部、原住民族部落公法人不是。 「總統犯內亂罪不受刑事訴究」被包裝成人民權利:它不是人民基本權,而且內亂罪本身就是不受訴究的例外。 「國家絕對不得限制人權」:錯,符合第23條要件時,國家可以依法限制。 記憶口訣 「人格姓名譽,婚收隱私契;性與一般行,行動大學生。」人格權、姓名權、名譽權、婚姻自由、收養子女自由、隱私權、契約自由、性行為自由、一般行為自由、行動自由、大學生受教育權,都是第22條常見考點。 「新聞傳播大學治,十一條裡找;營業職業徵收補,十五條裡討;環境權,還沒到。」先找有沒有特定條文可以導出,找不到才歸第22條。 「參政限國民,法人不投票;部落部會非主體,外國法人可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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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下列何者是憲法明文規定之基本權?(A)健康權(B)契約自由(C)秘密通訊自由(D)人格權
  2. 10 下列何者為我國憲法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 (A)信仰宗教之自由 (B)契約自由 (C)隱私權 (D)性自主權
  3. 10 下列何者非屬憲法明文規定的基本權利? (A)平等權 (B)隱私權 (C)出版自由 (D)訴訟權
  4. 12 下列何者是我國憲法明文保障之權利? (A)名譽權 (B)婚姻自由 (C)姓名權 (D)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5. 3 下列何者為憲法明文規定的基本權利? (A)性行為之自主決定 (B)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C)姓名...
  6. 7 關於基本權利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基本權利是現代憲法規範內容的重要部分 (B)我國憲法第 7 條至第 22 條為基本權...
  7. 11 下列何者為憲法明文規定之基本權利? (A)秘密通訊自由 (B)隱私權 (C)契約自由 (D)婚姻自由
  8. 6 下列何者為憲法明文列舉之基本權利? (A)個人資料自主決定權 (B)秘密通訊自由權 (C)大學受教權 (D)環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