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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組織與指揮監督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2
檢察組織與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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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普通法院的三級組織、各級法院設置地點、管轄區域劃分機關與刑事上訴方向。 區分法院的審判權與檢察官的偵查、起訴、指揮執行職權,理解檢察一體與檢察官應服從的對象。 辨認院長、書記官長、法警、通譯、公設辯護人及檢察事務官的工作內容與設置機關。 釐清司法行政監督、職務互助、迴避準用、法庭語言及法庭錄音的界線。 熟記檢察總長的設置與任命程序,以及法務部在檢察官人事審議與調度上的角色。 核心觀念 一、普通法院的組織與管轄 法院組織法所定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訴訟審級以三級三審為原則,但法律可限制上訴第三審,形成三級二審等例外,所以不能認為每件案件都能審到最高法院。憲法法庭不屬於法院組織法所定的法院分級,行政法院也另有組織法規範。 法院設置與考試重點 地方法院設於直轄市或縣(市),得設分院。地方法院得設簡易庭,辦理簡易案件。 高等法院設於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得設分院。 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的管轄區域劃分或變更,由司法院定之,不是由最高法院、行政院或法務部決定。 普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訴願是人民向行政機關請求救濟的行政程序,不是法院管轄的事務;訴願之後才可能進入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 不服地方法院通常程序的刑事第一審判決,應向管轄的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提起上訴。例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的業務過失致死案件,被告不服,應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不是直接上訴最高法院,也不是行政法院、監察院、司法院或法務部。上訴書狀依法應向原審法院提出,但審理上訴的機關仍是高等法院。至於簡易判決的上訴,則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屬另一套規定。 二、法院院長、司法行政監督與職務互助 各級法院綜理全院行政事務的首長稱為院長。庭長負責監督所屬庭的事務,書記官長則承院長之命綜理書記官處的行政事務,三者不可混淆。 司法行政監督不影響審判權的行使。院長可以監督行政事務,但不能命令法官更改判決主文或判決內容。法院與檢察機關各有指揮監督體系,檢察官對於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因此法院院長不能指揮檢察署的檢察長,司法院院長也不能指揮法務部部長。 法院處理事務應互相協助,檢察官執行職務應互相協助,書記官於權限內的事務也應互相協助。但互助不改變法定職權,法官與檢察官不能以互助為由互相代行審判或偵查職務。 三、檢察機關與檢察一體 舊題的「最高法院檢察署」現稱最高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署」「地方法院檢察署」也已改稱高等檢察署、地方檢察署,分院檢察署改稱檢察分署。作答舊題時,把新舊名稱對應起來即可。 最高檢察署置檢察總長,綜理該署行政事務;高等檢察署、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的首長則稱檢察長。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任期四年,不得連任。不是由監察院或司法院同意,也不是由總統逕行任命。 檢察一體是指檢察機關上下形成統一的指揮監督體系。檢察總長指揮監督最高檢察署及各級檢察署的檢察官,檢察長指揮監督該署及所屬檢察署的檢察官。檢察官應服從檢察總長及所屬檢察長的命令。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但檢察官並不是「獨立辦案、不服從任何人」,也不服從法院院長或司法院院長。 法務部得調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檢察官,至最高檢察署辦事。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於法務部,不是設於司法院、最高檢察署或高等檢察署。 四、檢察官的職權 檢察官的職權包括: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以及其他法令所定職務的執行。 審判是法院的職權,不屬於檢察官。舊制的「檢肅流氓感訓裁定」是法院所為的裁定,也不屬於檢察官職權,相關法律並已廢止。總結來說,檢察官負責偵查、起訴與執行,法院負責審判與裁定。 五、法院與檢察署的人員分工 人員職務或設置重點 院長/檢察總長/檢察長機關首長:法院為院長;最高檢察署為檢察總長;其他檢察署為檢察長。 書記官長在法院承院長之命,在檢察署承檢察總長或檢察長之命,綜理行政事務。不是通譯、錄事或主任檢察官。 法警於法院或檢察署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不是刑警、保警、騎警、巡佐或警監。 通譯擔任訊問者與被訊問者之間言詞、文字、手勢的傳譯與溝通。不是觀護人、外交官或執達員。 公設辯護人配置於法院,包括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為被告提供辯護。最高法院不設,各檢察署也不設。 檢察事務官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舊稱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均得設置,受檢察官指揮處理法定事務。不設於法院、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也不限於某一級檢察署。 六、法庭語言、迴避與錄音 法庭為審判時應用國語。訴訟當事人、證人、鑑定人等如果不通國語,由通譯傳譯。如果是聽覺或語言障礙者(舊題用語為「瘖啞」),除由通譯傳譯外,也可以文字訊問或命其以文字陳述。辦理檢察事務時也準用相同規定。 法官有法定事由時應自行迴避,當事人也可以聲請迴避。訴訟法規定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法官迴避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得對法官、書記官、通譯聲請迴避。庭務員不屬於得聲請迴避的對象。 法庭錄音要區分兩種情形: 法院自身的錄音: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錄影。這是法院依法進行的錄音,不需要任何人核准。 在庭之人自行錄音:須經審判長許可;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也有相同權限。未經許可而錄音、錄影的,可命其消除內容。核准權不在檢察官。 因此,「法院開庭一律錄音,無須核准」與「經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核准始得錄音」分別描述上述兩種情形,都正確。只有「絕對不得錄音」和「經檢察官核准」是錯的。 常考陷阱 「檢察官獨立辦案,不必服從任何人」:這是把法官獨立審判套用到檢察官身上。檢察官應服從檢察總長及所屬檢察長的命令。 「最高檢察署的首長是檢察長或院長」:最高檢察署的首長是檢察總長,檢察總長置於最高檢察署,不置於最高法院。 「檢察總長經監察院或司法院同意」「總統逕行任命」:正確程序是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 「檢審會設於司法院或最高檢察署」「調檢察官至最高檢察署辦事的是司法院」:這兩件事都屬於法務部。 「檢察官負責審判或作成感訓裁定」:偵查、起訴、指揮執行屬檢察官,審判與裁定屬法院。 「法院院長可命法官改判、可指揮檢察長」「司法院院長可指揮法務部長」:行政監督不影響審判權,法院與檢察署分屬不同體系。 「基於互助,法官與檢察官可相互代行職務」:互助不能改變法定職權。 「公設辯護人設於檢察署或最高法院」「檢察事務官設於法院或僅限某級檢察署」:公設辯護人在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檢察事務官在各級檢察署。 職稱混淆:值庭、解送人犯的是法警;傳譯的是通譯,不是執達員;承首長之命綜理行政事務的是書記官長;綜理全院行政事務的是院長,不是庭長。 「地院刑事判決不服,向最高法院、行政法院或司法院上訴」:通常程序應上訴高等法院。 「憲法法院是法院組織法的一級」「審級採二級二審或四級四審」:普通法院只有地方、高等、最高三級,審級以三級三審為原則。 「高等法院設於各縣市或鄉鎮」「最高法院設於直轄市」:高等法院設於省、直轄市或特別區域,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 「管轄區域由行政院或法務部定之」「簡易庭設於高等法院或檢察署」「訴願由法院管轄」:管轄區域由司法院定之,簡易庭設於地方法院,訴願屬行政機關的程序。 「書記官、通譯不能聲請迴避」或「庭務員也可聲請迴避」:書記官、通譯準用迴避規定,庭務員則不在範圍內。 「法庭絕對不得錄音」「錄音須經檢察官核准」:法院開庭應錄音;個人自行錄音須經審判長(含受命、受託法官)許可。 記憶口訣 「地高最,三級三審;最高中央、高院省市、地院縣市。」用來記普通法院的分級與設置地點。 「審判歸法院,偵訴執行找檢方;檢官聽總長、檢察長。」用來記法院與檢察官的分工及檢察一體。 「總長總統提,立院同意任;檢審、調辦找法務。」用來記檢察總長任命程序與法務部的權限。 「值庭解送找法警,言字手勢找通譯;辯護在法院,事務官在檢署。」用來記各類人員的職掌與設置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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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6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綜理最高法院檢察署行政事務之首長為: (A)院長 (B)參謀總長 (C)檢察總長 (D)檢察長
  2. 42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總長置於何機關? (A)最高法院 (B)最高法院檢察署 (C)最高行政法院 (D)高等法院檢察署
  3. 27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官執行職務應服從何人之命令? (A)獨立辦案,不必服從任何人之命令 (B)服從法院院長之命令 (C)服...
  4. 47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係設置於何機關? (A)司法院 (B)法務部 (C)最高法院檢察署 (D)高等法院檢察署...
  5. 40.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那一機關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至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A)最高法院檢察署(B)司法...
  6. 40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那一機關得調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至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 (A)最高法院檢察署(B)司...
  7. 42 下列何者非屬檢察官在刑事訴訟法上所定的職權? (A)實施偵查 (B)審判 (C)提起公訴 (D)刑罰之執行
  8. 49 在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之公務員,其職稱為何? (A)刑警 (B)保警 (C)法警 (D)騎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