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正當法律程序不只是「依法辦事」;法律所設計的程序,本身也必須符合憲法的實質正當要求。 程序保障的程度須綜合考量基本權種類、限制強度及範圍、公共利益、決定機關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及程序成本。 不同國家行為的程序要求不完全相同;國會立法程序仍受拘束,但相較於司法訴訟、刑事調查及公務員懲戒,其要求程度最低。 掌握警察臨檢的發動要件、執行界線,以及身分查明後應即放行的要求;攔停臨檢直接涉及行動自由。 刑事被告詰問證人、公務人員受不利處分前的陳述意見機會,以及免職要件應以法律定之,都是重要考點。 核心觀念 一、正當法律程序:有法律依據,程序也須正當 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時,不能只看目的是否正當、結果是否適當,也要檢查作成決定的過程是否公平合理。即使實體上有處分理由,仍不能因此省略應有的程序保障。 正當法律程序的內容依事件性質而不同,常見保障包括告知事由、陳述意見與申辯、由公正機關作成決定、說明理由及提供救濟機會。並非所有案件都必須採取與刑事審判完全相同的程序,而是應依基本權受影響的情形配置相應保障。 尤其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的處置,程序須以法律規定,內容更須實質正當。因此,「法律已經規定,所以當然合憲」的說法並不正確。 二、程序如何設計:綜合衡量六類因素 依大法官解釋意旨,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內涵,應由立法者綜合考量下列因素,制定相應的法定程序: 考量因素判斷重點 所涉基本權的種類涉及人身自由、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所需保障可能不同。 限制的強度及範圍權利受限制越嚴重、影響越廣,通常越需要充分的程序保障。 所欲追求的公共利益衡量國家措施要達成的公共目的及其重要性。 決定機關的功能合適性考量何種機關的組織、專業與運作方式,適合處理該事項。 有無替代程序檢查是否有其他足以達成目的、對權利限制較少的程序。 各項可能程序的成本考量時間、人力及其他程序負擔,但不能僅以成本為由取消必要保障。 題目常把「有無替代程序」改寫成「有無較少限制的程序」,兩者意思相同,都是應考量的因素。 維護行政機關權威、增加媒體曝光度,均不是憲法要求的考量因素。機關不能為了維持威信或製造宣傳效果,減少人民應享有的程序保障。 三、不同國家行為,程序要求有別 司法訴訟、刑事調查及公務員懲戒,均直接涉及個案權利的認定或不利益措施,須依其性質提供相應保障。國會立法則具有民主議事與政治形成的特性,立法機關享有議事自律的空間。 因此,在上述程序的比較中,國會立法程序受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要求的程度最低;但「最低」不等於「完全不受拘束」,立法仍須遵守憲法要求。 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的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最低要求,不能因具有軍事性質就排除程序保障。 四、刑事被告:詰問證人是程序保障 刑事被告有透過詰問證人,檢驗證詞是否可信、指出矛盾並進行防禦的權利。被告詰問證人的權利,屬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保障範圍,也是訴訟權中防禦權的重要內容。 概念主要處理的問題 正當法律程序國家作成決定的過程是否公平,當事人有無適當參與及防禦機會。 罪刑法定原則犯罪與刑罰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自由心證原則法院如何判斷證據的證明力,並受論理及經驗法則拘束。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國家不得將欠缺正當合理關聯的事項相互聯結。 五、警察臨檢:有理由、有界線、不得拖延 依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意旨,臨檢屬於對人民權利的干預,不能任意實施。警察攔停機車騎士,使其暫時不能依自己意思繼續通行,直接涉及的基本權是行動自由,而非言論自由或工作權。 不得任意發動:警察不能不問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或取締。對場所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處所;對人實施臨檢,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 執行須有節制: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並應避免造成財物損失、干擾正當營業及生活作息。 須表明身分與事由:臨檢前應告知實施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執行人員身分。 原則現場實施:非有受臨檢人同意、無從確定其身分等特殊情形,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 身分查明即應放行:除因發現違法事實而應依法定程序處理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人民保母」「澈底打擊犯罪」「公益考量」可以是警察勤務的目的,卻不能成為免除發動要件、比例原則或程序保障的理由。 六、公務人員:身分未改變,也有程序保障 公務人員與國家具有職務關係,並不表示其基本權或程序權可以被全面排除。判斷有無程序保障,不能只看處分是否改變公務人員身分。 記過雖未使公務人員喪失身分,主管機關仍不能因此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考題若以「未改變身分關係」直接推導「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即屬錯誤。 依司法院釋字第491號解釋,免職對服公職權影響重大,免職處分的構成要件應以法律定之,不能僅由行政規則自行創設,也不必寫入憲法。其程序並應包含: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的委員會決議、處分前給予陳述及申辯機會、處分書附記理由並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保障。 常考陷阱 「有依法定程序辦理,就必然符合憲法」:錯。法定程序本身也須符合實質正當要求。 「所有國家行為都要採取相同程序」:錯。須依基本權種類、限制程度及事項性質綜合衡量。 「維護機關權威、增加媒體曝光度也是程序設計因素」:錯。真正的因素是基本權種類、限制強度及範圍、公共利益、機關功能合適性、替代程序與程序成本。 「有無較少限制的程序不必考量」:錯。這就是「有無替代程序」的換句話說。 「立法程序要求最低,所以完全不受正當程序拘束」:錯。程度較低不代表免除憲法要求。 「司法訴訟、刑事調查或公務員懲戒的要求最低」:錯。這些都直接涉及個案權利,要求程度高於國會立法程序。 「軍事審判有特殊性,所以可排除正當程序」:錯。行使國家刑罰權仍須遵守最低程序要求。 「警察是人民保母,可不問時地對象任意臨檢」:錯。仍須具備發動要件。 「為打擊犯罪,對人臨檢毋須相當理由」:錯。須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 「基於公益,臨檢毋須避免財物損失、干擾營業及作息」:錯。執行仍須遵守比例原則。 「身分查明後仍可繼續留置」:錯。除發現違法事實須依法處理外,應即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攔停機車主要涉及言論自由、工作權」:錯。直接受限制的是繼續通行的行動自由。 「詰問證人屬於罪刑法定、自由心證或不當聯結禁止」:錯。詰問是被告防禦的程序保障,屬正當法律程序。 「記過未改變身分,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錯。身分存續不會使程序保障消失。 「免職要件可由行政規則規定」或「應以憲法定之」:皆錯。應以法律定之。 記憶口訣 程序六看:權、限、益、機、替、費。基本權種類、限制強度與範圍、公共利益、機關功能、替代程序、程序成本。(權威、曝光不在其中) 立法自律最寬鬆,訴訟偵查懲戒嚴。 臨檢有理由,執行守比例;身分已查明,無事即放行。 詰問保防禦,記過可陳述,免職須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