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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級與上訴程序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3
民事審級與上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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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依請求法院提供的救濟,區分給付、確認與形成之訴,並熟悉確認之訴的利益要件。 掌握通常、簡易、小額三種程序的適用範圍、審級、審判性質(事實審或法律審)與上訴限制。 熟記數字:上訴期間20日;第三審財產權上訴利益須逾150萬元;簡易程序50萬元以下;小額程序10萬元以下,合意適用可到50萬元以下。 區分未確定判決的上訴,以及確定判決的再審之訴與第三人撤銷之訴。 辨認訴訟停止、管轄移送、訴訟繫屬效力,以及支付命令、調解、假扣押、假處分的功能。 核心觀念 一、給付、確認與形成之訴 類型判斷重點典型情形 給付之訴請求命被告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支付貨款、返還車輛、拆屋還地、容忍通行袋地、禁止排放污水。 確認之訴請求確認法律關係、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確認證書真偽。 形成之訴藉判決直接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裁判離婚、請求法院判決增減租金。 給付不限於金錢,也包括交付物品、容忍及不作為。請求將來給付,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 確認之訴須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不是被告、也不是經濟上利益)。證書真偽、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都可以作為確認對象;確認基礎事實存否,另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確認之訴沒有金額門檻,也不必等待刑事偽造文書判決確定。 二、三種程序的適用範圍與審級 程序適用範圍要點第二審能否上最高法院 通常程序不適用簡易、小額程序的事件。高等法院;事實審(限制續審)。可,第三審為法律審,財產權事件須上訴利益逾150萬元。 簡易程序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50萬元以下,及法律另列不問金額的事件。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行之;事實審。例外可以,須符合下述嚴格要件;第三審為法律審。 小額程序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金額或價額10萬元以下。管轄之地方法院,以合議行之;上訴理由限於違背法令,性質為法律審。不可,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 簡易程序不只看金額。例如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爭執,以及本於道路交通事故請求損害賠償,不問金額均適用簡易程序;道路事故包括人身傷害與車損,騎車被追撞或開車自撞護欄都屬於此類。火車出軌屬鐵路事故,不是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金額通常很高,會依通常程序進行,最有可能上到最高法院。反之,道路車禍的車損賠償走簡易程序,最不可能上到最高法院。 小額程序:請求金額或價額在50萬元以下者,當事人得以文書證明合意適用小額程序。起訴可使用司法院所定的表格化訴狀,也可以用言詞起訴,由法院書記官製作筆錄,不能用視訊影片代替筆錄。經兩造同意,或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時,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不符合這兩種情形,法院仍須調查證據。 小額第一審在法定的小額範圍內,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第二審則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原則上也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只有因原審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例外。法院不會依職權命當事人提出新的攻防方法。 三、第二審上訴 得上訴的是第一審尚未確定的終局判決。判決確定後只能循再審等途徑救濟;中間判決不得單獨上訴。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上訴狀向原第一審法院提出;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者,也有效力。 上訴狀應表明當事人、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以及上訴理由。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由審判長定期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上訴理由的欠缺不會直接導致駁回上訴。 通常程序第二審是事實審,採限制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例外情形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原則上須得對造同意,但有法定例外,例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可以變更或追加,不能說一律禁止。 被上訴人在第二審程序中得提起附帶上訴。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原則上失其效力;附帶上訴本身具備上訴要件者,視為獨立上訴。 四、第三審上訴 第三審上訴期間同為20日。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第二審法院提出理由書。 財產權訴訟須上訴所得受之利益逾150萬元才能上訴第三審。法條原定的額數為100萬元,司法院依法提高為150萬元。剛好150萬元仍不得上訴;判斷依據是上訴利益,不是起訴總額。裁判離婚等非財產權事件不受金額限制,可以上訴第三審。 第三審為法律審,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以事實認定有誤為理由,不能上訴第三審。以法定當然違背法令以外的事由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許可以所涉及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第三審以原判決確定的事實為判決基礎,不自行調查事實證據,但得斟酌第二審言詞辯論筆錄所記載的當事人陳述事實。 第三審採強制律師代理: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本身具律師資格等法定情形除外。法律沒有執業年資或學位的要求。上訴人未委任律師者,由原第二審法院定期命其補正,不是由律師公會依職權推派。強制代理針對的是上訴人,被上訴人可以自己撰寫書狀。第三審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第三審的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第三審判決應經言詞辯論,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第三審認上訴有理由時,原則上發回或發交,有法定情形時應自為判決。 飛躍上訴:當事人對第一審法院依通常程序所為的終局判決,就其確定的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須由當事人合意,不是法院依職權辦理。也因為有飛躍上訴,上到第三審的事件不一定都經過第二審判決。 簡易程序再上訴:對簡易程序第二審裁判,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才能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上訴利益逾第三審的法定額數。 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經原裁判法院許可(不是審判長許可,也不能以兩造合意代替)。許可以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五、確定判決的救濟 再審之訴須具備法定再審事由,不限於違背法令;原則上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即使有再審理由,法院如認原判決為正當,仍應以判決駁回。 第三人撤銷之訴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提起,要件是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應以原確定判決的兩造為共同被告,專屬原判決法院管轄。提起此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法院必要時得另行裁定停止。 六、管轄、訴訟繫屬與訴訟停止 管轄:當事人只能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且限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的訴訟,專屬管轄不得合意。侵權行為地是特別審判籍,不是專屬管轄,原告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移送: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訴訟繫屬: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請求金錢損害賠償之訴,起訴時可以只表明全部請求的最低金額,事後再補充聲明。 當然停止與裁定停止:當事人死亡、喪失訴訟能力、法人因合併而消滅等,屬於當然停止的事由,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屬於法院得裁定停止的情形。 合意停止的四個要點: 須由兩造向受訴法院或受命法官陳明。 不變期間不因合意停止而停止進行。 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不是裁定駁回)。 續行訴訟後再以合意停止者,以1次為限。 七、督促程序、調解與保全程序 支付命令限於請求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返還特定汽車、插秧機等特定物,不能聲請支付命令,可以聲請調解或提起給付之訴(不是形成之訴)。特定物如果滅失,仍可改請求損害賠償。 保全程序保全對象 假扣押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假處分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 聲請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原因都須釋明。釋明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得命供擔保後准許;完全未釋明原因,不能以擔保代替。關於假扣押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時,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常考陷阱 「給付就是付錢」錯:返還、拆屋還地、容忍通行、禁止排污都是給付之訴;離婚、增減租金是形成之訴。 「確認之訴須被告有經濟上利益」錯:須原告有法律上利益。「基礎事實確認限金額超過10萬元」也錯:要件是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 「簡易或小額第一審裁判上訴高等法院」「以獨任行之」都錯:一律上訴管轄的地方法院,以合議行之。 「小額第二審為事實審」「小額可上最高法院」錯:小額第二審為法律審,且為終審。 數字替換:簡易程序寫成60萬元、小額程序寫成20萬元、小額合意適用寫成60萬元、上訴期間寫成10日或15日、第三審門檻寫成100萬元或200萬元,都是錯的。 「簡易第二審裁判可逕上最高法院,無金額限制」「不須許可」「審判長許可」「可以合意代替許可」都錯:須逾額數、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裁判法院許可。 「第三審得以事實認定有誤為理由」「第三審自行調查證據」「第三審於任何情形不得自為判決」都錯。 「第三審律師酬金不屬訴訟費用」「被上訴人也須委任律師」都錯。 「飛躍上訴由法院依職權辦理」「第一審判決縱經合意也不得直接上第三審」都錯:當事人可合意飛躍上訴。 「第二審不得附帶上訴」「第二審一律不得變更追加」都錯。 「對中間判決得單獨上訴」「對第一審確定判決上訴」都錯。 「再審以違背法令為限」錯;「第三人撤銷之訴當然停止執行」錯。 「被告也可依此聲請移送」「侵權行為只能在行為地起訴」「合意定第二審管轄」都錯。 合意停止:「一造陳明即可」「不變期間停止進行」「4個月不續行即裁定駁回」都錯。「犯罪嫌疑牽涉裁判」是裁定停止,不是當然停止。 「返還特定物可聲請支付命令」錯;「未釋明假扣押原因可以擔保代替」錯;保全金錢請求用假扣押,不是假處分。 記憶口訣 「小十合五十、簡五十、三審逾一五〇;上訴二十、再審三十。」金額單位均為萬元,期間單位均為日。 「簡小上訴找地院合議;小額二審就結束;簡易三審要三關:逾額、顯錯、原院許可。」 「給付命履行,確認解疑義,形成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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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9 下列何者非屬給付之訴? (A)甲以乙積欠貨款為由,起訴請求乙給付貨款新臺幣 60 萬元 (B)丙以丁與他人合意性交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