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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送達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9
民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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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區分送達的「職權辦理者」與「實際送達人」: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辦理,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實施。 掌握送達對象:無訴訟能力人應向全體法定代理人送達;有訴訟代理人時原則上向代理人送達;當事人可以指定送達代收人。 分清會晤處所送達、補充送達、寄存送達與留置送達,尤其是代收人的資格、他造當事人不得代收,以及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生效。 記熟軍人、在監所人「應」囑託送達,以及公示送達的發動方式。 區別訴訟行為應以書狀為之,或得以言詞為之的情形。 核心觀念 一、送達由誰辦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123條,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依第124條,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作答時要把「依職權辦理送達的書記官」與「實際交付文書的送達人」分開記憶。 依第126條,法院書記官也可以在法院內,將文書直接交付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法官助理、司法社工都不是法條規定的送達機關或送達人。題目若換成這些職稱,就是錯誤選項。 二、文書應送給誰? 情形送達對象與規則 無訴訟能力人依第127條,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送達。只有在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且其中有人應為送達的處所不明時,才可以僅向其餘法定代理人送達。 有訴訟代理人依第132條,訴訟代理人受送達的權限未受限制時,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併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指定送達代收人當事人或代理人指定送達代收人,並向受訴法院陳明時,應向該代收人送達。指定陳明後,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當事人或代理人另有陳明時,不在此限。 因此,當事人不一定要親自收受送達,可以指定他人代收;已委任訴訟代理人時,原則上也應向代理人送達。無訴訟能力人有數名法定代理人時,原則上不能只向其中一人送達,就認為已發生送達效力。 三、送達處所、會晤送達與補充送達 依第136條,送達原則上在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送達。例如在住所以外的地方遇到當事人,可以當場交付文書,不必回到住所辦理。 依第137條,在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未能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這種方式稱為補充送達。 資格看辨別事理能力:代收人不以具有完整訴訟能力為必要,也不以成年為必要。 同居人不限親屬:重點在於共同生活的同居關係,不能縮限為「同居家屬」。 他造當事人不得代收:同居人或受僱人若是該訴訟的他造當事人,不適用補充送達。 例如甲、乙同住,甲起訴乙。送達人在住所沒有遇到甲時,不能將給甲的文書交給乙,因為乙是他造當事人。但若送達人在住所外遇到甲或乙本人,仍然可以在會晤處所直接送達。合法補充送達完成時即生送達效力,不以代收人實際轉交本人為必要。 四、寄存送達與留置送達 方式適用情形程序與效力 寄存送達(第138條)無法依第136條、第137條完成送達時,才可以採用。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由郵務人員送達時,也可以寄存於附近的郵務機構。另應製作通知書兩份,並放置於法定位置。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 留置送達(第139條)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且沒有法律上理由。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有難以留置的情形時,準用寄存送達的規定。 寄存送達須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的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寄存機關或機構應自寄存之日起,保存文書2個月。 請分清兩組數字:10日是送達生效的期間,2個月是寄存機關的保存期間。寄存送達不能一開始就逕行採用,也不是自寄存當日或次日起生效。 無法律上理由拒收時,法定處理方式是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不需要重新送達,也不是視為已送達後將文書退回法院,更不是把文書放在法院公告處。 五、特殊身分的囑託送達與公示送達 應受送達人送達方式 在軍隊或軍艦服役的軍人(第130條)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在監所人(第131條)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兩者都是「應」囑託,不能改寫成「得直接向受送達人送達或囑託」。 公示送達與寄存送達不同。依第149條,應為送達的處所不明時,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准許公示送達;沒有聲請時,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而認為有必要,也可以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因此,「法院應依書記官之聲請,裁定公示送達」是錯誤寫法。 六、訴訟行為:書狀或言詞? 依第122條,在言詞辯論外所為的訴訟聲明或陳述,除依法應使用書狀者外,得於法院書記官前以言詞為之。判斷時要看個別規定,不能認為所有訴訟行為都能任選書狀或言詞。 訴訟行為方式與作答關鍵 提起上訴依第441條,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不得以言詞提起。 提起抗告依第488條,原則上應向原法院提出抗告狀。但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的事件、關於訴訟救助的抗告,以及由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證物的第三人提起抗告時,得以言詞為之。因此,抗告屬於得以言詞為之的行為。 訴訟告知依第66條,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再由法院送達第三人。 訴訟標的之捨棄依第384條,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捨棄,法院應本於捨棄,為該當事人敗訴的判決。因此,捨棄屬於以言詞為之的行為。 「訴訟標的之捨棄」與「撤回起訴」是不同制度。捨棄會使法院作成敗訴判決,並不只是撤回案件。 常考陷阱 職稱被替換:「法官助理之職務代理人依職權送達」「交司法社工為送達人」都是錯誤寫法。正確對象是書記官依職權辦理,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實施。 代收資格被加嚴:「須有完整訴訟能力」「同居家屬」都是錯誤寫法。正確標準是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 把「得」寫成「必須重新送達」:未遇到本人時,可以補充送達,不必重新送達;但他造當事人不得代收。 忽略會晤處所送達:在住居所以外的地方遇到本人時,可以在會晤處所送達。 寄存的前提與生效時點:「逕將文書寄存」「寄存即生效力」「自寄存之次日起生效」都是錯誤寫法。正確規則是補充送達也無法完成時才可寄存,並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生效。 拒收的處理方式被改寫:「必須重新送達」「退回管轄法院」「置於法院公告處」都是錯誤寫法。正確處理方式是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 法定代理人只送一人:原則上須向全體法定代理人送達;只有其中有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時,才可以僅向其餘法定代理人送達。 否認代收與代理:「當事人須自行收受,不得指定他人代收」是錯誤寫法。有訴訟代理人時,原則上向代理人送達;送達代收人的指定陳明效力及於同地各級法院。 監所人可以直接送達:這是錯誤寫法。對在監所人送達時,應囑託監所首長;對在軍隊或軍艦服役的軍人送達時,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 公示送達的聲請人:「依書記官聲請」「法院應裁定」都是錯誤寫法。公示送達原則上依當事人聲請,由法院准許;必要時也可以由法院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書狀與言詞混淆:上訴和訴訟告知須以書狀為之;抗告在特定情形下得以言詞為之;訴訟標的之捨棄於言詞辯論時為之。 記憶口訣 「書記官辦,執郵來送;遇人就送,不遇交辨;同居受僱,他造不收;寄存十日,保存兩月;拒收留置,不退不公告。」 「法代全體,代理優先;軍找機關,監找首長。」 「上訴告知用書狀,抗告特定可言詞;捨棄在言詞辯論,法院據以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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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7 甲男、乙女同居於共同之住所,甲以乙為被告,向法院訴請返還借款。關於此訴訟之文書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送達人若於住...
  2. 26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官助理之職務代理人依職權為之 (B)送達,由...
  3. 26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官助理之職務代理人依職權為之 (B)送達,由法官助理...
  4. 26下列關於訴訟文書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B)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
  5. 26 下列關於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僅向其一法定代理人為之,即生送達效力 (B)受有委任且受送...
  6. 15 有關訴訟文書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B)對於無訴訟能力...
  7. 15 下列有關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須自行收受送達,不得指定他人代收 (B)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時,...
  8. 28 下列有關送達之敘述,何者錯誤? (A)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B)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