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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收與第三人程序保障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3
沒收與第三人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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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五種主刑、刑期及罰金下限,並區分有期徒刑加重上限與數罪併罰上限;熟記第35條主刑輕重比較規則。 沒收先辨認標的:違禁物、犯罪工具與產物、犯罪所得,各有不同要件;再看分則有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的特別規定。 第三人的財產並非一律不得沒收,也不是一律可以沒收;要看取得原因、主觀認識,並注意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的保障。 分清偵查、起訴、審判與執行,理解控訴原則(不告不理),以及公訴、自訴、告訴的關係。 依處分或判決所處階段,辨別再議、上訴、再審、非常上訴與附帶民事訴訟。 核心觀念 一、主刑種類、範圍與輕重 刑法第33條依序規定五種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沒收具有獨立法律效果,並非現行刑法的主刑,也不是從刑。 種類法定範圍 有期徒刑原則為2月以上、15年以下;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 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第33條未定統一最高額。 數罪併罰有多數有期徒刑時,定應執行刑不得逾30年。因此題目問「有期徒刑最高上限」應答20年(加重後上限),問「數罪併罰最高上限」應答30年,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刑法第35條以主刑排列順序比較輕重。同種之刑,先比最高度,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重主刑相同時,依下列標準: 有選科主刑與無選科主刑相比,以無選科者為重(有選科代表法官可選較輕的刑)。 有併科主刑與無併科主刑相比,以有併科者為重(併科代表多一種刑罰)。 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再依上述「無選科、有併科較重」的標準定之。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比較法定刑輕重時即運用這些規則。 二、沒收標的:先分類,再判斷所有權與要件 標的沒收規則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即使是第三人所有,仍應沒收。 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有特別規定時,依特別規定。「僅供預備」之物也在範圍內。 上述工具、預備物或產物屬於第三人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並非只要第三人所有就不能沒收,也不是不論何種第三人一律可沒收。 屬於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原則應沒收;有特別規定時,依特別規定。 第三人取得的犯罪所得限於法定三種情形(見下段),不是凡第三人持有一律沒收。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犯罪所生之物與犯罪所得不可混用。前者是因犯罪製造、產生之物(如偽造的文書);後者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原物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人家屬之物」不是法定沒收類型,不能因與犯人有親屬關係就沒收。「違建物」也不是刑法上的違禁物,不屬於刑法沒收的標的類型。 三、第三人取得犯罪所得 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取得犯罪所得,亦應沒收: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該他人因而取得。 不在上述範圍者不得沒收。例如因他人違法行為,使自己原有財產升值,再出售取得價金,並非取得他人的犯罪所得,不得沒收。選項寫「第三人無償取得的犯罪利得,亦得沒收」,敘述為正確。 四、專科沒收:特別規定與單獨宣告 刑法分則對某些物另有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稱為專科沒收。典型例子是偽造、變造的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以及偽造貨幣的器械、原料。因此偽造貨幣器械即使屬於第三人,仍應沒收。 相對地,殺人用的凶刀是一般犯罪工具,屬第三人時須符合「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才得沒收;變造之借據屬犯罪所生之物,依一般規則判斷;竊得的他人手機是被害人的財物,應發還被害人,而非不問所有權均沒收。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不以犯罪行為人受有罪判決為必要。 五、第三人參與沒收的程序保障 沒收可能影響第三人財產,刑事訴訟法設有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聲請時點: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是「判決宣示前」。 陳述意見:法院對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 駁回與補正:聲請不合法律上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但程式欠缺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程序轉換:行簡易程序或協商程序的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六、控訴原則與不告不理 現行刑事訴訟採控訴原則:追訴與審判分離,檢察官應依職權主動追訴犯罪,法院負責審判。法官不能主動追訴,也不是與檢察官共同追訴;審判者兼任追訴者,是已被揚棄的「糾問原則」。被告保持緘默是其權利,法院不得因此推定其犯行。 控訴原則落實在審判範圍上,就是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的犯罪審判。公訴與自訴都是起訴,均適用;告訴、告發只是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不是起訴。例如行為人不同時間分別竊取兩名被害人財物,屬兩個獨立犯罪,檢察官只起訴其中一案,法院不得審判另一案。直接審理、言詞審理、集中審理是審判進行方式的原則,不是審判範圍的限制。 不告不理不是指「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檢察官不得偵查或起訴」,也不是指「已自訴不得再告訴」,這些是其他規定。 七、公訴與自訴的競合、偵查分工 同一案件已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 檢察官開始偵查後,知有自訴在先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遇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分)。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警察局長等依法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職權,不能以公務繁忙為由免除。 檢察官對司法警察移送的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發回命其補足,並非只能自行偵查。 追訴犯罪的程序包括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定程序;監獄行刑法規範刑罰執行,不屬追訴犯罪的程序。 八、協商、損害賠償與救濟途徑 認罪協商容許檢察官與被告就科刑等事項協商,屬當事人處分原則的表現,不是職權主義或發現實體真實原則。因犯罪受損害之人,為回復損害,得於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途徑辨識重點 再議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屬偵查階段,不是對判決的救濟。 上訴針對尚未確定的判決;判決確定後,不得再上訴。 再審針對確定判決的事實認定錯誤。例如原判決所憑證言已證明為虛偽(如證人經偽證罪判決確定)。 非常上訴判決確定後發見審判違背法令,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當事人不能自行提起。 有罪判決確定後,同一案件不得重新起訴(一事不再理),也不能上訴;只能在一定要件下聲請再審或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常考陷阱 「違禁物以屬於犯罪人為限,得沒收」:錯。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且是「應」沒收。 「供犯罪所用之物,不論屬行為人或第三人,原則均得沒收」:錯。第三人所有者須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 「第三人提供的預備之物,不得沒收」:錯。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者得沒收。 「僅供犯罪預備之物,不得宣告沒收」:錯。屬行為人者得沒收。 「犯罪所得不論屬行為人或第三人,原則均得沒收」:錯。第三人限於明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為他人實行三種情形。 「原有財產因他人違法而升值,出賣取得的價金應沒收」:錯,不屬第三人犯罪所得沒收類型。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仍得沒收」:錯,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違建物、犯人家屬之物得沒收」:錯,均非法定沒收標的。 「殺人凶刀不問屬於何人均應沒收」:錯,「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的典型是偽造貨幣及其器械。 「最重主刑相同,有選科者較重」:錯,無選科者較重;有併科者較重。 「數罪併罰最高20年」:錯。有期徒刑加重上限20年,數罪併罰上限30年。 「罰金最低新臺幣100元」:錯,最低新臺幣1,000元,「以百元計算」是計算單位。 「第三人得於判決宣示前聲請參與沒收」:錯,期限是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同一案件已自訴,仍得向檢察官告訴」:錯,不得再行告訴。 「不告不理指未經告訴,檢察官不得偵查或起訴」:錯,是指法院不得審判未經起訴的犯罪;適用於自訴(起訴),不適用於告訴、告發、再議。 「法官應主動追訴犯罪」「被告緘默可推定犯行」:均錯。 「確定判決證人作偽證,聲請再議或非常上訴」:錯,應聲請再審。 「再議期間7日或14日」:錯,是10日。 記憶口訣 「死、無、有、拘、罰;同刑先高後低,無選較重、有併較重。」 「徒刑十五,加重二十,併罰三十;罰金一千,百元計算。」 「違禁、偽幣,不問誰的;工具第三人,看正當理由。」 「第三人所得:知、廉、代;實際合法還,不沒不追。」「知」指明知;「廉」指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代」指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使他人取得所得。 「檢察官告,法官才理;不起訴十日再議;假證據想再審;確定違法找總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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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2 依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在沒收範圍之內? (A)供犯罪預備之物 (B)屬於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 (C)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之犯罪...
  2. 42 下列有關沒收之規定,何者正確? (A)違禁物以屬於犯罪人為限,得沒收之 (B)供犯罪預備之物若屬於第三人所有,而由第三人提...
  3. 38 下列關於刑法上「沒收」之敘述,何者正確? (A)僅供犯罪預備之物,且屬犯罪行為人所有,在犯罪行為人受有罪判決時,不得宣告...
  4. 40 下列何物不得沒收? (A)違禁物(B)違建物(C)因犯罪所得之物(D)供犯罪預備之物
  5. 32 依刑法第38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應沒收之物? (A)違禁物(B)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 (C)犯人家屬之物(D)因犯罪所生之物
  6. 49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於下列何種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不得沒收? (A)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B)...
  7. 44 下列何物縱不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仍應宣告沒收? (A)犯殺人罪所用之凶刀 (B)偽造貨幣之器械 (C)變造之借據 (D)竊得之他人手...
  8. 50 下列有關沒收特別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判決宣示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 (B)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