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五種主刑、刑期及罰金下限,並區分有期徒刑加重上限與數罪併罰上限;熟記第35條主刑輕重比較規則。 沒收先辨認標的:違禁物、犯罪工具與產物、犯罪所得,各有不同要件;再看分則有無「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的特別規定。 第三人的財產並非一律不得沒收,也不是一律可以沒收;要看取得原因、主觀認識,並注意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的保障。 分清偵查、起訴、審判與執行,理解控訴原則(不告不理),以及公訴、自訴、告訴的關係。 依處分或判決所處階段,辨別再議、上訴、再審、非常上訴與附帶民事訴訟。 核心觀念 一、主刑種類、範圍與輕重 刑法第33條依序規定五種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沒收具有獨立法律效果,並非現行刑法的主刑,也不是從刑。 種類法定範圍 有期徒刑原則為2月以上、15年以下;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 拘役1日以上、60日未滿;遇有加重時,得加至120日。 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第33條未定統一最高額。 數罪併罰有多數有期徒刑時,定應執行刑不得逾30年。因此題目問「有期徒刑最高上限」應答20年(加重後上限),問「數罪併罰最高上限」應答30年,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刑法第35條以主刑排列順序比較輕重。同種之刑,先比最高度,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重主刑相同時,依下列標準: 有選科主刑與無選科主刑相比,以無選科者為重(有選科代表法官可選較輕的刑)。 有併科主刑與無併科主刑相比,以有併科者為重(併科代表多一種刑罰)。 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次重主刑為準,再依上述「無選科、有併科較重」的標準定之。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比較法定刑輕重時即運用這些規則。 二、沒收標的:先分類,再判斷所有權與要件 標的沒收規則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即使是第三人所有,仍應沒收。 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有特別規定時,依特別規定。「僅供預備」之物也在範圍內。 上述工具、預備物或產物屬於第三人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並非只要第三人所有就不能沒收,也不是不論何種第三人一律可沒收。 屬於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原則應沒收;有特別規定時,依特別規定。 第三人取得的犯罪所得限於法定三種情形(見下段),不是凡第三人持有一律沒收。 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的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犯罪所生之物與犯罪所得不可混用。前者是因犯罪製造、產生之物(如偽造的文書);後者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原物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人家屬之物」不是法定沒收類型,不能因與犯人有親屬關係就沒收。「違建物」也不是刑法上的違禁物,不屬於刑法沒收的標的類型。 三、第三人取得犯罪所得 犯罪行為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取得犯罪所得,亦應沒收: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的對價取得。 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該他人因而取得。 不在上述範圍者不得沒收。例如因他人違法行為,使自己原有財產升值,再出售取得價金,並非取得他人的犯罪所得,不得沒收。選項寫「第三人無償取得的犯罪利得,亦得沒收」,敘述為正確。 四、專科沒收:特別規定與單獨宣告 刑法分則對某些物另有特別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稱為專科沒收。典型例子是偽造、變造的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以及偽造貨幣的器械、原料。因此偽造貨幣器械即使屬於第三人,仍應沒收。 相對地,殺人用的凶刀是一般犯罪工具,屬第三人時須符合「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才得沒收;變造之借據屬犯罪所生之物,依一般規則判斷;竊得的他人手機是被害人的財物,應發還被害人,而非不問所有權均沒收。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不以犯罪行為人受有罪判決為必要。 五、第三人參與沒收的程序保障 沒收可能影響第三人財產,刑事訴訟法設有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 聲請時點:財產可能被沒收的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不是「判決宣示前」。 陳述意見:法院對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 駁回與補正:聲請不合法律上程式、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但程式欠缺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程序轉換:行簡易程序或協商程序的案件,經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者,適用通常程序審判。 六、控訴原則與不告不理 現行刑事訴訟採控訴原則:追訴與審判分離,檢察官應依職權主動追訴犯罪,法院負責審判。法官不能主動追訴,也不是與檢察官共同追訴;審判者兼任追訴者,是已被揚棄的「糾問原則」。被告保持緘默是其權利,法院不得因此推定其犯行。 控訴原則落實在審判範圍上,就是不告不理原則: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的犯罪審判。公訴與自訴都是起訴,均適用;告訴、告發只是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不是起訴。例如行為人不同時間分別竊取兩名被害人財物,屬兩個獨立犯罪,檢察官只起訴其中一案,法院不得審判另一案。直接審理、言詞審理、集中審理是審判進行方式的原則,不是審判範圍的限制。 不告不理不是指「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檢察官不得偵查或起訴」,也不是指「已自訴不得再告訴」,這些是其他規定。 七、公訴與自訴的競合、偵查分工 同一案件已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 檢察官開始偵查後,知有自訴在先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遇急迫情形仍得為必要處分)。 內政部警政署署長、警察局長等依法為司法警察官,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職權,不能以公務繁忙為由免除。 檢察官對司法警察移送的案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發回命其補足,並非只能自行偵查。 追訴犯罪的程序包括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所定程序;監獄行刑法規範刑罰執行,不屬追訴犯罪的程序。 八、協商、損害賠償與救濟途徑 認罪協商容許檢察官與被告就科刑等事項協商,屬當事人處分原則的表現,不是職權主義或發現實體真實原則。因犯罪受損害之人,為回復損害,得於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途徑辨識重點 再議告訴人不服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屬偵查階段,不是對判決的救濟。 上訴針對尚未確定的判決;判決確定後,不得再上訴。 再審針對確定判決的事實認定錯誤。例如原判決所憑證言已證明為虛偽(如證人經偽證罪判決確定)。 非常上訴判決確定後發見審判違背法令,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當事人不能自行提起。 有罪判決確定後,同一案件不得重新起訴(一事不再理),也不能上訴;只能在一定要件下聲請再審或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常考陷阱 「違禁物以屬於犯罪人為限,得沒收」:錯。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且是「應」沒收。 「供犯罪所用之物,不論屬行為人或第三人,原則均得沒收」:錯。第三人所有者須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 「第三人提供的預備之物,不得沒收」:錯。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者得沒收。 「僅供犯罪預備之物,不得宣告沒收」:錯。屬行為人者得沒收。 「犯罪所得不論屬行為人或第三人,原則均得沒收」:錯。第三人限於明知、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為他人實行三種情形。 「原有財產因他人違法而升值,出賣取得的價金應沒收」:錯,不屬第三人犯罪所得沒收類型。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仍得沒收」:錯,不宣告沒收或追徵。 「違建物、犯人家屬之物得沒收」:錯,均非法定沒收標的。 「殺人凶刀不問屬於何人均應沒收」:錯,「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的典型是偽造貨幣及其器械。 「最重主刑相同,有選科者較重」:錯,無選科者較重;有併科者較重。 「數罪併罰最高20年」:錯。有期徒刑加重上限20年,數罪併罰上限30年。 「罰金最低新臺幣100元」:錯,最低新臺幣1,000元,「以百元計算」是計算單位。 「第三人得於判決宣示前聲請參與沒收」:錯,期限是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同一案件已自訴,仍得向檢察官告訴」:錯,不得再行告訴。 「不告不理指未經告訴,檢察官不得偵查或起訴」:錯,是指法院不得審判未經起訴的犯罪;適用於自訴(起訴),不適用於告訴、告發、再議。 「法官應主動追訴犯罪」「被告緘默可推定犯行」:均錯。 「確定判決證人作偽證,聲請再議或非常上訴」:錯,應聲請再審。 「再議期間7日或14日」:錯,是10日。 記憶口訣 「死、無、有、拘、罰;同刑先高後低,無選較重、有併較重。」 「徒刑十五,加重二十,併罰三十;罰金一千,百元計算。」 「違禁、偽幣,不問誰的;工具第三人,看正當理由。」 「第三人所得:知、廉、代;實際合法還,不沒不追。」「知」指明知;「廉」指無償或顯不相當對價;「代」指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使他人取得所得。 「檢察官告,法官才理;不起訴十日再議;假證據想再審;確定違法找總長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