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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與外國人的基本權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0
法人與外國人的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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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誰能享有」,再判斷「能享有哪一種基本權」;自然人、法人及外國人的保障範圍,依權利性質決定。 公法人原則上不是基本權主體,國立大學在大學自治範圍內是例外;行政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及原住民族部落公法人,都不是釋憲實務已肯認的基本權主體。 平等權禁止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待遇,不要求一律相同;第七條所列事由只是例示,外國人與法人也受平等保障。 人身自由是憲法直接明文規定限制要件的基本權。它的保障不限於刑事被告,也及於外國人、受管收者、受強制隔離者及受收容者。 要掌握法院審問、二十四小時移送、提審及正當法律程序,並區分哪些措施須由法院決定、哪些可由行政機關先行處分。 核心觀念 一、基本權主體:身分與權利性質須分開判斷 基本權主體是指能享有憲法基本權利的人或團體。自然人不因未成年而喪失主體資格;享有權利,與能否獨立行使權利,是兩個不同問題。我國憲法沒有明文規定胎兒是否為基本權主體。 對象判斷重點 本國自然人(含未成年人)原則上享有基本權。個別權利的行使,仍可能有年齡等法定條件。 私法人、非法人團體(公司、工會、人民團體)依權利性質,享有與其性質相容的基本權。釋憲實務已肯認工會及非法人團體為基本權主體。 外國人、外國私法人依權利性質受保障。外國私法人是實務肯認的基本權主體,也可以聲請釋憲或提起憲法訴訟。 公法人、國家機關原則上是受基本權拘束的一方,不是基本權主體,所以「公法人均為基本權主體」是錯的。國立大學在大學自治範圍內,可以例外主張基本權。公法人仍有可能以基本權主體地位提起憲法訴訟。 法人可以主張財產權、契約自由、言論自由及名譽權;宗教團體也可以享有宗教自由。法人不能主張的權利有兩類:一是思想自由,它屬於自然人內在的精神活動,解釋上限於自然人才能享有;二是選舉權,它屬於國民參政權。 以下幾類都不是一般基本權主體: 文化部等行政機關。 地方自治團體。它享有的是地方自治的制度性保障,不是人民的基本權。 原住民族部落公法人。釋憲實務尚未肯認其為基本權主體。 聲請釋憲時,原則上不問聲請人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都可以提出,但仍須符合各該程序要件。 二、外國人與「人民、國民」的區別 憲法第二章使用「人民」一詞,不能機械地解釋為只有我國國民才受保障。外國人可以享有與其性質相容的基本權,例如: 人身自由 平等權 財產權 言論自由 秘密通訊自由 依大法官解釋,外國人也享有憲法第八條的人身自由保障,不以與我國人結婚或合法居住滿一定年數為條件。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服公職等權利,涉及國民主權與國家公權力的行使,以本國國民為保障對象,外國人不能享有。所以服公職權的保障對象,與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人身自由不同。外國人受基本權保障,也不代表當然享有入境我國的權利。 下列幾項屬於人民基本權: 受國民教育的權利 提起訴訟的權利 土地被徵收時,被徵收人請求補償的權利 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則不是人民基本權。它是為保障總統職務而設的憲法特權,而且總統犯內亂、外患罪時,本來就不在豁免範圍內。 三、平等權、性別平等與弱勢保障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五種事由是例示,不是窮盡列舉,所以以職業等其他事由為分類,同樣要接受平等權檢驗。適用對象也不限於本國自然人:公司可以主張平等權,大法官也承認外國人得主張憲法第七條的平等權。 平等權追求的是實質平等,不是「一律不得有差別待遇」。立法者可以依照憲法的價值體系,斟酌規範事物性質的差異,作合理的區別對待。審查時的重點,是分類所追求的目的,以及分類與目的之間的關聯。涉及性別的差別待遇審查較嚴,須有重要公共利益,而且手段與目的之間須有實質關聯,不能靠傳統角色分工或刻板印象來支持。 情形評價 立法者考量男女生理差異,在服兵役事項上作不同規定合憲 立法機關在服公職事項上,依事物性質作合理區別合憲 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以色盲作為差別待遇的分類合憲(符合重要公益,與目的之間並非欠缺實質關聯) 依祭祀公業規約排除女性擔任派下員違反性別平等。釋字第七二八號曾認為這種規定合憲,但憲法法庭後續判決已改認為違憲,所以「依規約得排除女性」的敘述,屬於與平等原則有違的選項。 弱勢保障規定如下: 憲法第一百三十四條: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增修條文第四條:各政黨當選的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增修條文第十條: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並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等。 為改善實際弱勢而設的保障措施,是實質平等的展現,不當然違反平等權。 四、人身自由與憲法第八條 依釋字第七〇八號,人民身體自由享有充分保障,是行使其他憲法自由權利的前提。司法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法院對欠稅者管收,都涉及人身自由。在眾多基本權中,憲法直接明文特別規定限制要件的,主要就是人身自由;憲法第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屬於憲法保留。 雖有憲法明文保障,人身自由仍然可以用法律限制,並不是絕對不得限制。限制時應符合以下三項法治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明確性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不在這三項要求之內。即使對象不是刑事被告,限制其人身自由仍須有法律依據,也就是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憲法第八條的程序要求如下: 除現行犯的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這裡的「法院」是指由有審判權的法官所構成的獨任或合議法院,不包括檢察機關,也不是司法行政機關或司法院。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將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本人指定的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這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內涵。 本人或他人可以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機關提審。法院對這項聲請不得拒絕,也不得先令逮捕拘禁機關查覆。逮捕拘禁機關對法院的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對於不是依法定程序進行的逮捕、拘禁,人民得拒絕之。人民遭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可以聲請法院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曾被認定違憲的情形有三種: 舊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的權限(羈押應由法官決定)。 刑期屆滿後,僅依思想行狀考核,就再交付管訓。 已廢止的檢肅流氓條例,授權警察機關逕行強制人民到案,而不經必要的司法程序。 五、非刑事拘禁、行動自由與正當法律程序 以下措施都是對人身自由的剝奪,但程序要求應依措施的目的、急迫性及限制程度而調整,不必與刑事被告踐行完全相同的司法程序: 行政執行的管收(釋字第五八八號) 防疫強制隔離 遣送出境前的收容 措施程序重點 刑事羈押、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拘留、對欠稅且顯有逃匿之虞者的管收由法院決定 對疑似被傳染法定傳染病者的強制隔離屬於人身自由的剝奪,但因防疫的急迫性及專業性,無須法院事前許可,由主管機關依法處置即可,並未違憲。 外國人遣送出境前的暫時收容屬於人身自由的剝奪,收容事由應以法律直接規定,或以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規定。為遣送無入境權利的外國人並防止脫逃,入出國及移民署無須經法院同意,可以逕行處分暫時收容,並不牴觸正當法律程序,但應給予受收容人即時司法救濟的機會。超過暫時收容期間而須續予收容時,由法院審查決定。 憲法第八條所稱的「警察機關」,不限於組織法上形式意義的警察。凡是法律賦予機關或人員可以使用干預、取締手段以維持社會秩序的,都包括在內。所以由行政執行分署的執行員執行拘提、管收,並不違憲。 人民有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的自由,這是行動自由的展現,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行動受限制,不一定已經達到拘禁的程度。 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不限於人身自由,也適用於其他司法及行政程序。立法者應視所涉基本權的種類、限制強度、所追求的公益、決定機關的功能,以及程序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制定相應的程序;其核心是確保人民受法院公平審判及及時有效救濟的機會。 以下情形曾被認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法院於審判中,應使被告獲知被訴案件卷宗及證物的全部內容,以有效行使防禦權,這是卷證資訊獲知權。法律若未保障被告可以請求付與筆錄以外的卷宗及證物影本,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符。 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受強制治療者若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為完全陳述,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 秘密證人制度過度剝奪被告的對質、詰問機會。 訴願當事人應受合法通知而知悉訴願文書內容;核定稅捐的處分規定「對公同共有人中的一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也是違憲。 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時,未設置適當組織進行審議,也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並適時陳述意見。 以下情形則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程序法規定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效力。 傳染病防治法上包含強制隔離的必要處置。 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無故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由警察機關裁處罰鍰。 正當法律程序也不包括「應有三級三審」。審級制度由立法者形成。 常考陷阱 「法人不能享有宗教自由、名譽權、言論自由」:錯。法人不能享有的是選舉權、思想自由等,應依權利性質判斷。 「公法人均為基本權主體」或「地方自治團體、文化部是基本權主體」:錯。公法人原則上不是基本權主體,國立大學是例外,但公法人仍有可能以基本權主體地位提起憲法訴訟。 「原住民族部落公法人是實務肯認的基本權主體」:錯。外國私法人、國立大學、工會及非法人團體才是實務已肯認的主體。 「外國私法人不得聲請釋憲」:錯。 「外國人須與國人結婚,或居住滿一定年數,才受第八條保障」:錯。外國人一律享有人身自由保障;外國人不能享有的是選舉、服公職、創制複決等參政權。 「第七條未列職業,職業差別不能主張平等權」、「公司、外國人不受第七條保障」、「法律一律不得有差別待遇」:都錯。 「依規約得排除女性為祭祀公業派下員」:屬於與平等原則有違的選項。兵役的男女區分、服公職的合理區別及色盲分類,則都合憲。 「人身自由為憲法明文保障,絕對不得以法律限制」:錯。 「信賴保護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法治要求」:錯。應符合的是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及正當法律程序。 「對非法逮捕人民不得拒絕」:錯。憲法明定人民得拒絕之。 「移送審問的法院包括檢察機關」、「審問由檢察官或警察為之」、「移送時限為三十六、四十八或七十二小時」:都錯。審問應由法官組成的法院進行,時限是二十四小時。 「強制隔離、暫時收容須先經法院同意」:錯。這兩者都無須法院事前許可;羈押、拘留、管收才由法院決定。 「暫時收容非刑事逮捕,所以不算剝奪人身自由」:錯。暫時收容仍屬人身自由的剝奪,只是不必由法院事前決定。 「凡限制人身自由,均須踐行與刑事被告相同的程序」:錯。程序可以依措施性質調整。 「執行員不是警察,所以不得拘提、管收」:錯。第八條的警察機關採實質意義。 「稅捐處分對公同共有人一人送達即效力及於全體,未違憲」:錯。這項規定已被認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三級三審」:錯。 記憶口訣 「法人無選無思想,公法人只認大學;外國人身、平等、財產有,參政公職沒有份。」 「書面告知指定親友,二十四小時送法官;提審法院不拒不查覆,機關不拒不遲延;非法逮捕可拒絕。」 「羈押、拘留、管收找法院;隔離、暫收容,行政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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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 依憲法規範及實務見解,法人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名譽權 (B)宗教自由 (C)選舉權 (D)言論自由
  2. 8 憲法保障之權利,下列何者解釋上應限於自然人始得享有? (A)言論自由 (B)財產權 (C)契約自由 (D)思想自由
  3. 11有關聲請釋憲主體或基本權利主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人民聲請釋憲,原則上不問其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均得提出聲...
  4. 20 下列何者非屬我國釋憲實務已肯認之憲法基本權利主體? (A)工會 (B)非法人團體 (C)大學 (D)文化...
  5. 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外國人能否享有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外國人亦享有憲法第 8 條對...
  6. 49. 外國人亦得享有下列何種基本權利?(A)選舉權(B)服公職權(C)財產權(D)創制及複決權
  7. 13 有關憲法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之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
  8. 12 依憲法規範及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權利的保障對象與其他選項不同? (A)言論自由 (B)秘密通訊自由 (C)服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