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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的監督責任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1
法定代理人的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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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法定代理人責任要看行為人行為當時有無識別能力,不能只看年齡或行為能力。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侵權時,原則上由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責。僱用人可以依法舉證免責;賠償後,對受僱人有求償權。 分清責任主體:承攬原則上由承攬人負責,動物由占有人負責,工作物由所有人負責。 掌握各條的免責事由、衡平責任,以及僱用人責任與契約履行輔助人責任的差異。 核心觀念 一、法定代理人的監督責任:民法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以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判斷責任。識別能力是辨識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應負責任的能力。行為能力則是能否獨立有效作成法律行為,兩者不同。 行為時狀態原則上的賠償責任 有識別能力行為人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 無識別能力由法定代理人負責,行為人原則上不負責(衡平責任為例外)。 因此,未滿7歲的無行為能力人,不能直接認定沒有識別能力。12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有識別能力,也不能以未成年為由免責。題目已交代識別能力時,直接依上表判斷。 法定代理人的免責事由(二擇一):證明監督並未疏懈,或證明縱加以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免責效果只及於法定代理人;行為人如有識別能力,仍須自行負責。 衡平責任:被害人依前述規定不能獲得賠償時,法院得依被害人聲請,斟酌行為人、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賠償全部或一部。這項責任須經聲請並由法院裁量,不會自動成立。所以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可能都不必賠償,不能說法定代理人必然負責。 二、僱用人責任: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原則上由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責。受僱人本人的侵權責任仍然存在,不是由僱用人「代為負責」後,受僱人就免責。 執行職務:不限於僱用人明確指示的動作,與職務執行有關的行為也包括在內。例如送貨途中違規轉彎、接送僱主途中闖紅燈、傳遞公文時奔跑撞人。不能只因行為違規或未經命令,就認定與職務無關。 僱用關係:重點在客觀上使用他人提供勞務,並且受其選任、監督,不以形式上的僱傭契約為限。靠行計程車司機載客肇事時,車行原則上須與司機連帶負責。 僱用人能證明下列任一情形時,得以免責: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執行,都已盡相當注意。 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 只確認司機有駕照、沒有違規紀錄,或口頭告誡遵守交通規則,不當然足夠。若僱用人仍讓司機連續超時工作,就不能憑這些措施認定已盡監督注意。 這種制度是原則上推定僱用人負責,但容許其舉證免責,考試稱為中間責任(推定過失責任)。它不是一般過失責任,也不是無過失責任或絕對責任。 衡平責任:被害人因僱用人依法免責而不能獲得賠償時,法院得依被害人聲請,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僱用人賠償全部或一部。 連帶責任的對外效果:被害人得對僱用人或受僱人之一人、數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賠償,但不得重複受償。不是每人只賠一半。 賠償後的內部求償:依第188條第3項,僱用人賠償後,對侵權的受僱人有求償權,而且不限於一半。單純依本條負責、又沒有其他影響求償範圍的事由時,僱用人賠償全部,即得向受僱人求償全部。 三、與契約履行輔助人責任的比較 比較事項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侵權)第224條履行輔助人責任(契約) 適用情境受僱人執行職務,侵害他人權利。代理人或使用人履行債務時有故意或過失。 責任規則原則上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責。債務人應與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選任、監督已盡注意得依規定免責。不能只以此免責;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看到「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應聯想到第224條,不能拿來當作第188條的責任標準。 四、定作人責任:民法第189條 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定作人原則上不負賠償責任,由承攬人自行負責。例外是定作人對定作或指示有過失。 例如建商承攬建屋,施工中牆壁倒塌壓傷路人,原則上由承攬人單獨賠償。不能只因屋主出錢委託,就認定屋主與承攬人須連帶負責或平均分擔。承攬人獨立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監督,這點和受僱人不同。 五、動物占有人責任:民法第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時,原則上由占有人負責,不是一律找所有人。例如狗寄養在親友家,由親友照顧、牽行,因疏忽鬆脫而傷人,應由實際管領動物的親友(占有人)負責,所有人不因此與其連帶負責。 占有人能證明下列任一情形時,得以免責:依動物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的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的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 動物因第三人或其他動物挑動而致害時,占有人不會當然免責。占有人仍須對被害人負責,賠償後得向挑動的第三人或該其他動物的占有人求償。若是被害人自己挑動動物,屬於被害人與有過失,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 六、工作物所有人責任:民法第191條 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造成他人權利損害時,原則上由工作物所有人負責。外牆磁磚掉落傷人,應向房屋所有人請求。房屋出租後,這項責任不會轉給承租人;租賃關係本身也不會使出租人與承租人連帶負責。承租人、受託人、典權人都不是本條的責任主體。 所有人能證明下列任一情形時,得以免責: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損害不是因設置或保管欠缺所致;或對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注意。損害另有應負責之人時,所有人賠償後,得向該人求償。 七、特殊侵權總整理 類型責任主體原則免責或例外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加上有識別能力的行為人)有識別能力:連帶;無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負責監督無疏懈,或縱監督仍不免損害;另有衡平責任 僱用人僱用人與受僱人連帶負責(中間責任)選任監督已盡注意,或縱注意仍不免損害;另有衡平責任;賠償後可求償 定作人承攬人定作人原則不負責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定作人須負責 動物占有人占有人負責已為相當注意的管束,或縱注意仍不免損害;被挑動時可向挑動者求償 工作物所有人所有人負責設置保管無欠缺、損害非因欠缺所致,或已盡防止注意;可向應負責之人求償 常考陷阱 「未成年或未滿7歲,所以一定不必賠」:把行為能力誤當成識別能力。關鍵是行為當時能否辨識責任。 「法定代理人必然負責」:忽略了「監督無疏懈」及「縱監督仍不免損害」兩項免責事由。行為人無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又免責時,兩人都可能不必賠。 「有識別能力,就由本人單獨負責」:漏掉與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責任。「無識別能力時連帶負責」也是錯的,應由法定代理人負責。 「違規或未奉命,所以不是執行職務」:應判斷行為與職務的關聯,不是看行為是否違規。 「僱用人代為負責,受僱人免責」或「各賠一半」:兩者都違反連帶責任的對外效果。 「僱用人不得求償」或「只能求償一半」:第188條第3項明定僱用人有求償權,賠償全部即得求償全部。 「已盡注意,仍一律負責」:忽略第187條、第188條的免責規定。衡平賠償另須被害人聲請,由法院斟酌雙方經濟狀況。 「僱用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這是第224條履行輔助人的規定。契約債務人不能只以選任、監督無過失來免責,僱用人則可以。 「僱用人責任是過失責任、無過失責任或絕對責任」:正確答案是中間責任。 「靠行車行不必負責」或「按比例負責」:車行原則上與司機負連帶責任。 「定作人與承攬人連帶或平均分擔」:原則上由承攬人單獨負責,定作人只在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負責。 「動物被第三人挑動,占有人即免責」:混淆了對被害人的責任與賠償後的求償權。占有人仍須賠償,事後再向挑動者求償。 「動物找所有人」「房屋找承租人」:動物看占有人,工作物看所有人,兩者不要搞反。 記憶口訣 「有識別,兩人連;無識別,代理賠;監督免責,衡平再看。」 「僱用連帶、中間責,賠完全額可求償;承攬定作看過失;動物找占有,工作物找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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