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法行政又稱行政合法性原則(亦有稱行政合法化原則),是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與法治國家的重要表徵,包含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兩個原則。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就是依法行政的內涵;一般法律原則具有拘束力,不是僅供參考。 法律優位看「有無牴觸」:一切行政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稱為消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看「有無依據」:特定事項須由法律規定,或依法律授權以命令規範,稱為積極的依法行政。 行政機關採取公法或私法形式、從事干預或給付行政,都受法律優位拘束;公益目的不能使機關逾越法定裁量範圍。 核心觀念 一、依法行政:法律與一般法律原則都要遵守 依法行政又稱行政合法性原則(題目也可能寫成「行政合法化原則」),是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法治國家的重要表徵。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不能只憑政策需要、長官意志或辦事便利,而必須受到法律規範的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因此,依法行政不只是遵守成文法,還包括遵守平等、比例、誠信、信賴保護等一般法律原則。一般法律原則具有拘束力,並非僅供行政機關參考;說「行政行為僅受法律拘束,不受其他法律原則拘束」是錯的。 看到「行政行為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這種總括敘述,答案就是依法行政原則;不要被比例、平等、誠信、信賴保護、不當聯結禁止等具體原則的選項干擾。只有敘述聚焦於手段與目的的衡量、差別待遇、信賴利益或誠實信用時,才辨認具體原則。 依法行政的內涵只有「法律優位+法律保留」兩大支柱,再加上受一般法律原則拘束。其他概念若被包裝成依法行政的內涵,要特別小心(見下文行政權特性與屆期不連續)。 二、法律優位:行政不得違反既有法律規範 法律優位又稱法律優越原則,重點是「不得牴觸」,故稱消極的依法行政。只要已有應遵守的法律規範,行政機關就不能作出與之相反的行為;即使法律留有裁量空間,也不能突破法律界限。典型表述有兩種: 「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得牴觸法律」 「命令不得牴觸法律」——法規命令不得牴觸法律,是法律優位的內涵。 行政行為不得牴觸的對象,是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職權命令、行政規則、長官指令都屬行政內部或下位的規範、指示,本身也必須接受上位法的檢驗,不是法律優越原則所要求「不得牴觸」的標準;長官指示不能成為違反法律或一般法律原則的理由。 其拘束範圍涵蓋各種行政活動。法規命令不得牴觸法律,行政處分不得違法,行政機關以契約、採購或財產管理等私法形式活動,也不能藉此規避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因此,「行政機關的私法行為不適用法律優位」是錯誤說法。 違反法律優位的法律效果,依行政行為的類型而有不同,不能一律認為當然無效。例如:牴觸法律的法規命令無效;違法行政處分原則上屬得撤銷,符合法定無效事由時才無效;行政契約、私法行為則各有其效力規則。 三、法律保留:特定事項必須有法律依據 法律保留要求特定事項必須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規範,或在容許授權的範圍內,由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命令,故稱積極的依法行政。它處理的是「行政能否自行決定,還是必須先取得法律依據」。典型表述如「無法律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不得侵害人民自由權利」、「憲法要求特定事項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加以規定」。 法律保留並非要求所有行政細節都直接寫入法律。依層級化法律保留的觀念,何種事項應由法律直接規定,或得交由法律授權的命令規定,須視規範對象、內容、涉及的法益及其所受限制之輕重而有不同。涉及人民基本權的重要事項,法律規範的要求較高;可授權事項仍須遵守授權明確等要求。 有組織法之授權,不等於即有作用法之授權。組織法主要回答「由哪個機關負責」,作用法則處理「機關可以採取何種措施及其要件、程序」。不能僅因某機關負責某項業務,就推論它當然有權採取限制人民權利的手段。這也是法律保留的內涵。 比較項目法律優位(法律優越)法律保留 判斷核心行政有沒有違反法律規範?該事項是否須有法律依據? 常見稱呼消極的依法行政積極的依法行政 典型表述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命令不得牴觸法律無法律依據不得侵害人民權利;特定事項須以法律規定;依限制輕重分由法律或授權命令規範;組織法授權≠作用法授權 適用範圍普遍拘束一切行政活動(含私法行為)依事項性質與重要程度判斷要求 四、行政權特性與干預、給付行政 行政具有主動實現公共任務、具體執行法律等特性,在法定範圍內可能享有裁量空間;行政處分也具有一定的效力(如執行力)。但這些是行政權或行政行為的特性,不是依法行政原則的內涵。「行政行為具有自主執行力」不屬於依法行政;而且行政上的強制執行也須有法律依據,不能概括認為所有行政行為均可自行強制實現。 依行政對人民權益的影響方式,可區分為干預行政與給付行政。干預行政如裁罰、限制營業,對人民自由或權利施加限制,法律保留的要求較嚴格;給付行政如提供補助、社會福利或公共服務,以提供利益為主要內容。 給付行政的法律保留要求,須依事項的重要性、基本權關聯等因素判斷,不能一概說完全不需要法律依據。無論屬於干預或給付行政,都必須遵守法律優位與一般法律原則。 五、公益原則與裁量界限 行政應以實現公共利益為目的,不能以機關私利或個人偏好取代公益。但公益必須在法治框架內追求,不能作為違法行政的通行證。 《行政程序法》第10條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之裁量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因此,即使機關主張有助於公益,也不得超出法律容許的措施、程度或範圍;「為達公益目的,必要時得逾越法定裁量權範圍」是錯誤說法。 六、與依法行政無關的概念:屆期不連續 屆期不連續原則是立法程序上的概念: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時,尚未完成審議的議案,原則上不予繼續審議。它規範的是立法院的議事運作,與行政機關應否依法行政無關,不屬於依法行政、法律優位或法律保留的內涵。 常考陷阱 「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牴觸」放在法律保留的選項中:這是法律優位的典型表述;問法律保留內涵時,它就是「不屬於」的答案。 「無法律明文規定不得侵害人民權利」、「依限制輕重分由法律或授權命令規範」當成法律優位:重點在事前需要法律依據及規範層級,屬法律保留。 「法律優位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積極、消極顛倒。優位是消極,保留是積極。 「行政只受法律拘束,一般法律原則僅供參考/不受其他法律原則拘束」:錯。一般法律原則同樣具有拘束力。 「法律優越原則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職權命令、行政規則、長官指令」:這些是下位或內部規範;正解是不得牴觸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 「行政機關之私法行為不適用法律優位」:錯。行政活動採私法形式或屬授益性質,都不影響法律優位的拘束。 「違反法律優位一律無效」:錯。法律效果依行政行為類型而有不同。 「行政行為具有自主執行力屬依法行政內涵」:錯。那是行政行為的效力或特性,不是依法行政原則的內容。 「屆期不連續屬依法行政內涵」:錯。這是立法院議事的概念,與依法行政無關。 「機關有法定職掌,就能採取一切必要手段」:混淆組織法與作用法;負責某業務,不代表已取得干預權限。 「為達公益目的,必要時可逾越法定裁量範圍」:公益不能排除法律拘束,裁量仍有法定界限。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差別待遇」、「行政行為內容應明確」當成法律優位:前者是平等原則,後者是明確性原則;法律優位的關鍵字是「不得牴觸」。 題幹問「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是何原則:答依法行政原則,不是比例、平等、誠信、信賴保護或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記憶口訣 「優位不牴觸,保留要依據;優消保積,原則也拘束。」 作答時先看題幹在問「違不違法(不得牴觸)」還是「需不需要法律依據」,前者選法律優位、後者選法律保留;看到「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的總括敘述,直接選依法行政;看到執行力、屆期不連續等混入的概念,判斷為與依法行政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