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律的制定機關與程序: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熟記法律的四種名稱,並區分法律、命令與地方自治法規。 理解形式意義與實質意義的法律,辨認不同條文中「法律」的範圍。 熟記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的法律保留事項,區分權利義務、機關組織與內部管理、技術細節。 掌握給付行政與施行日期的例外,避免把「不必逐項以法律規定」誤認為行政機關可以任意決定。 核心觀念 一、法律由誰制定、由誰公布? 憲法第170條所稱的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也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法律案須經立法院三讀程序議決;因此,制定法律的機關是立法院,公布法律的機關是總統。 行政院可以提出法律案,但提案不等於制定;委員會審查通過,也不等於已完成立法院的議決程序。行政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主管部會或地方政府,都不能取代立法院完成法律的制定。國民大會也不是法律的制定機關。 法律與命令另有位階差異:依憲法第171條,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依第172條,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總統公布法律,不代表該法律可以牴觸憲法。 二、法律與命令的名稱 類型名稱制定與公布 法律法、律、條例、通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各機關依職權或法律授權發布 地方自治法規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由地方自治團體制定,不由總統公布 民法、懲治走私條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都是以「法」「條例」「通則」為名的法律。「條例」與「通則」都屬於法律,不是命令;「規則」則是命令的名稱,不是法律的名稱。 名稱判斷仍須注意制度背景:地方的自治條例屬地方自治法規,不能因含有「條例」二字,就認為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中央法律。自治規則與法規命令,也不是由總統公布的法律。四者之中,只有法律由總統公布。 三、「法律」的範圍依使用情境判斷 形式意義的法律,著重制定機關及程序,即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實質意義的法律,則著重規範內容,通常指具有一般、抽象性質的法規範,範圍可及於命令等規範。 憲法本身是國家根本大法,由制憲機關制定,並不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普通法律。反之,海關進口稅則是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形式上屬於法律,不能只因名稱是「稅則」就否定其法律地位。 出現情境「法律」的理解重點 憲法第170條形式意義的法律,以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為核心,範圍最窄。 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犯罪與刑罰須有法律依據,不能以習慣或法理創設犯罪、刑罰。 民法第1條民事先依法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此處「法律」與習慣、法理並列,範圍有限。 憲法第80條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採廣義理解,包括憲法、法律及與憲法、法律不牴觸的有效法規範;在上述情境的比較中,範圍最廣。 另須區分處置性法律:其重點在於針對特定事件或具體情況作成規範;「專為特定人而制定的法律」,學理上通常稱為個別性法律,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四、中央法規標準法的適用範圍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條,中央法規之制定、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除憲法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因此,適用範圍不只包括制定,也包括施行、適用、修正及廢止;法名是「中央法規標準法」,不是準據法、準用法、適用法,也不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或公民投票法。 五、應以法律規定的四類事項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同法第6條進一步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這是法律保留的基本要求。不過,法律仍可在符合憲法要求的範圍內,授權命令補充規定,不能將法律保留誤解為所有細節都必須逐字寫入法律。 限制言論自由、人身自由、要求人民接受義務教育,以及綜合所得稅稅率,都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監察院、監察院審計部等國家機關的組織,也屬法律保留事項。各種選舉的婦女當選名額,憲法第134條明定其辦法以法律定之,屬「憲法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的事項,不能由行政機關自行以命令決定。 六、不必一律直接以法律規定的事項 事項判斷關鍵 機關辦公時間、內部運作與管理屬行政內部事項,應與「國家各機關之組織」的法律保留區別。 執行法律的技術性、細節性事項得由命令補充,但不得逾越法律或另行創設欠缺依據的權利限制。 學生助學貸款、公務人員福利津貼屬給付行政,法律保留密度較低,不必所有內容均直接以法律規定。 學生獎學金核發程序屬給付措施的程序細節,不必逐項直接以法律定之。 法律施行日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法規得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實務上由法律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再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給付行政並非完全不受法律拘束;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人民基本權保障等重要事項,仍可能需要法律依據。作答時應辨認事項的性質,避免看到「人民」二字就認定所有給付細節均須立法。 常考陷阱 「法律由行政機關制定」:混淆法律與命令。行政機關可提出法律案、依法訂定命令,但法律須由立法院通過。 「立法院公布」「行政院公布」「考試院會同公布」:混淆通過與公布。法律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兩個機關不能互換。 「法規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由總統公布」:只有法律由總統公布。 「法律得定名為規則」:規則是命令名稱;法律名稱是法、律、條例、通則。 「條例屬於命令」:條例是法律名稱之一,性質屬法律。 「憲法也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忽略憲法與普通法律的區別。 「海關進口稅則形式上、實質上均非法律」:它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屬於法律。 「專為特定人制定的法律稱為處置性法律」:處置性法律著重特定事件或情況,專為特定人者為個別性法律。 「國家重大政策」是第5條明列事項:第5條列的是「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並未列「國家重大政策」。 「國家各機關之組織得以命令定之」:機關組織屬第5條明列事項;不要與機關內部運作、辦公時間混為一談。 「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得以命令定之」:第6條明定不得以命令定之。 「施行日期一律不得交由命令決定」:施行日期正是可以命令特定的事項,與權利義務、機關組織不同。 「法規修正後一律優先適用新法」:過度概括,且與法律保留原則無關,不能當作法律保留的規定內容。 「法官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律」範圍最窄:正好相反,此處採廣義理解,範圍最廣。 記憶口訣 「立院三讀,總統公布;法律四名:法、律、條例、通則。」 「明文、權義、組織、重要」:記住第5條四類事項;再以「組織看法律,管理看性質,細節可補充,日期可命令」區分法律保留與行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