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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與制定機關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5
法律名稱與制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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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熟記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所列的法律名稱:法、律、條例、通則。 辨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列的命令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掌握法律的制定程序: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這也是憲法第170條所稱「法律」的定義。 知道「條例」的用途:規範事項具有地域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時,通常定名為條例。 判讀法規時要看完整名稱的最後兩個字,並區分中央與地方,避免混淆「通則/準則」、「條例/自治條例」、「施行法/施行細則」。 核心觀念 一、法律的四種名稱與制定機關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這四種名稱都屬於法律位階,不因名稱不同而有高低之分。不能認為「法」一定高於「條例」,也不能把「通則」誤認為命令。 憲法第170條規定,憲法所稱的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也規定,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因此,題目問「憲法上意義的法律」、「法律而非命令」、「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或「法律位階的法」,都是在問同一件事:找出名稱為法、律、條例、通則的那一個。 法律名稱定名原則例子 法規範全國性、一般性或長期性事項。民法、民事訴訟法、著作權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地方制度法、行政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陸海空軍刑法。 律規範戰時軍事機關之特殊事項;現今極少使用。列舉題中不能漏掉「律」,它是第2條明文的法律名稱。 條例規範事項具有地域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土地徵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護照條例、公文程式條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通則規範同一類事項共通適用之原則或組織。地方稅法通則;舊題中的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亦屬法律。 第2條直接列出的只有這四種名稱;至於何種事項使用哪一種名稱,屬於實務上的定名原則。作答時要分清楚:「法律得定名為哪些」問的是法條列舉,「地域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通常用何名稱」問的是定名原則,答案是條例。 另外,名稱為「施行法」者也是法律,例如軍事審判法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其名稱最後仍是「法」。 二、命令的七種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各機關發布的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這七種名稱都不在第2條的法律名稱之列,命令由行政機關訂定發布,不必經立法院三讀。 名稱辨認例子或重點 規程多用於機關組織或處務,例如國防大學組織規程、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冠有中央機關名稱(如立法院處務規程),也不會因此成為法律。 規則例如公務人員請假規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土地登記規則。 細則例如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雖然前面引用法律名稱,整部法規仍以「施行細則」辨認,屬命令。 辦法例如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舊題中的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不能因規範事項重要就認為是法律。 綱要、標準、準則均為第3條所列命令名稱。其中「準則」最容易與法律名稱「通則」混淆,例如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是命令,不是法律。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送立法院」與「經立法院三讀制定」是不同程序,不能因命令送立法院,就把它當成法律。 此外,題目若問「定名為條例者屬於何種規範」,答案是法律;授權命令、行政規則屬於命令的分類,自治法規則屬地方層級,都不是條例的位階。至於某一命令究竟是授權命令或行政規則,不能只憑名稱判斷,仍須看訂定依據與內容。 三、法律案的三讀程序 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條,法律案、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因此,當題目把法律、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並列,詢問何者須經立法院三讀程序,應選法律。 「三讀」是法律案在立法院的審議程序,「總統公布」則是法律的公布程序。記憶時連成一組: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 四、中央法律與地方自治法規要分清楚 中央法律中的「條例」,與地方的「自治條例」不同。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兩者都不經立法院三讀,也不由總統公布。 因此,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是地方自治法規,不是中央法律。相反地,「地方稅法通則」、「地方制度法」雖然名稱有「地方」,仍是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中央法律;規範地方事務,不等於由地方機關制定。 五、完整名稱比機關名稱重要 「行政院組織法」是法律;「立法院處務規程」、「立法院議事規則」則不因名稱中有立法院,就成為憲法第170條所稱的法律。判斷關鍵是名稱最後的定名,而不是開頭的機關名稱。 「要點」、「須知」、「簡則」既不是第2條的法律名稱,也不在第3條七種命令名稱中,例如監察院陳情受理中心設置要點、赴大陸地區須知、試務處組織簡則,都不是法律。 常考陷阱 把「準則」放進法律名稱:法律是「通則」,命令才是「準則」。選項寫「法、律、條例或準則」即為錯誤。 把「細則」「規則」「辦法」「規程」當法律:這些都是第3條的命令名稱,看到即可排除。 以為「條例」低於「法」:條例與法同為法律位階,名稱不同不代表位階不同。 看到「條例」就一律選法律:先確認是否為「自治條例」;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不是立法院三讀、總統公布。 看到名稱中有「法」字就判為法律: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的最後是「細則」,屬命令;「施行法」才是法律。 看到「地方」就以為是地方法規:地方稅法通則、地方制度法是中央法律;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則是命令。 被交通法規混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法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命令。 以為機關組織規範都是法律:「組織法」「組織通則」是法律;「組織規程」「組織準則」「組織簡則」不是。 把「臨時條款」「要點」當成條例的同義詞:規範臨時性、特殊性事項的法律,名稱是「條例」,不是臨時條款或要點。 把舊法規名稱當成現行有效:舊題可能出現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等歷史名稱,作答只需依名稱分類判斷,不代表該法規目前仍有效。 記憶口訣 法律四名:法、律、條例、通則。命令七名: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口訣:程則細辦綱標準)。通則是法律,準則是命令;條例管「地專特臨」;三讀在立院,公布由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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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何者是法律位階的法?(A)通則(B)規則(C)細則(D)準則
  2. 2若法律位階所要規範之事項有地域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則該法之名稱通常為何?(A)臨時條款(B)法(C)要點(D)條例
  3. 5 下列何者為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 (A)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B)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C)總統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D)臺北...
  4. 17 下列何者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A)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B)政務人員及從事涉及國家機密業務人員赴大陸...
  5. 7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法律之名稱? (A)辦法 (B)律 (C)通則 (D)條例
  6. 45 下列何者非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得為法律之名稱? (A)法 (B)準則 (C)通則 (D)條例
  7. 46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法律? (A)公文程式條例 (B)地方稅法通則 (C)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D)公民與...
  8. 12.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名稱定名為「條例」者,為: (A)法律 (B)授權命令 (C)行政規則 (D)自治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