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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命令的規範分工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1
法律與命令的規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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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熟記法律的四種名稱:法、律、條例、通則。四者都是法律,不因名稱不同而有位階高低。 熟記命令的七種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並學會看完整名稱的結尾來辨認。 掌握法律與命令的制定程序及位階: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由各機關發布,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 理解法律保留: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爭取時效也不能作為例外理由。 分清楚總統公布法律與施行日期的決定方式,並理解條例、通則的常見命名用途。 核心觀念 一、先分清楚「法律」與「命令」 本單元所稱狹義的法律,是指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明定此一程序。命令則是各機關依職權或依法律授權訂定、發布的規範。命令的內容再重要、名稱再正式,位階仍低於法律。 比較項目法律命令 法定名稱法、律、條例、通則(第2條)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第3條) 程序重點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各機關依法訂定、發布 位階限制不得牴觸憲法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命令 二、法律只有四種法定名稱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這四種名稱是辨認選項的基本依據。「律令」「律例」「條規」「法例」都不是該條列舉的名稱。「綱要」雖然也是法定名稱,但屬於命令名稱,不屬於法律。 法律名稱雖然不同,位階並無高低之分。例如集會遊行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地方稅法通則、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都屬於法律。名稱叫「法」並不會高於「條例」,名稱叫「通則」也不只是參考性質。 條例通常用於規範地區性、特別性或例外性的事項。但這只是常見的命名方式,不能反過來認為所有特別法都必須稱為條例。「特別法」是依法律適用關係所作的學理分類,並不是第2條所列的法律名稱。 通則常用於同類事項共同適用的原則性規範。就中央行政機關的組織法律而言,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的機關,其共同適用的組織法律定名為「通則」。看到「共同適用之組織法律」,就應聯想到通則。 三、命令有七種法定名稱,要看完整名稱的結尾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規定,各機關發布的命令,得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作答時要看完整名稱的結尾,不能只看名稱中間出現的「法」「規範」「地方」等字。 名稱例子判斷關鍵分類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規則」結尾命令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以「細則」結尾,不是行政執行法本身命令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以「辦法」結尾命令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以「準則」結尾命令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名稱中有「規範」,但以「準則」結尾命令 法官倫理規範以「規範」結尾,不在第2條、第3條列舉之內非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的法規名稱 「規範」並非第2條或第3條列舉的名稱,所以「法官倫理規範」不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的法規名稱。題目問的是「法定名稱」時,只要依列舉內容判斷即可,不必延伸討論其實際效力。 四、位階判斷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所以當選項同時出現法律與命令時,名稱屬於法律的那一個位階最高。例如「條例」高於「準則」「辦法」「規則」。 名稱有「地方」二字,不代表就是地方自治法規。「地方稅法通則」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屬於中央的法律,不是授權命令、職權命令,也不是由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自治條例。判斷時要看名稱與制定機關,不要被「地方」二字誤導。 類型性質 法律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名稱為法、律、條例、通則 授權命令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 職權命令行政機關依其職權訂定的命令 自治條例地方自治團體依地方自治程序制定的自治法規,不是中央法律 五、法律保留: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下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同法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主管機關不能以爭取時效、行政方便或情況急迫為由,自行改用命令代替法律。如果法律在合乎憲法要求的範圍內授權行政機關訂定細節,屬於授權命令;授權命令的依據仍來自法律,不能逾越授權範圍,也不能牴觸法律。 六、總統公布法律,不等於由總統另定施行日期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2條規定: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施行日期可以直接寫在法規中,也可以由法規授權以命令規定。不能一概說「法律之施行日期由總統另定之」。 作答時要把兩件事拆開:總統公布是法律成立的法定程序;法律何時施行,要看法規本身的施行日期條款或授權規定。「總統公布」不能直接推論為「總統決定施行日期」。 常考陷阱 「綱要是法律名稱」:錯。綱要是命令名稱,法律名稱只有法、律、條例、通則。 「律令、律例、條規、法例也是法律名稱」:錯。這些都是近似詞,不是第2條列舉的名稱,不能自行增減文字。 「特別法是法律名稱」或「特別性事項以律命名」:錯。規範地區性、特別性、例外性事項,通常以「條例」命名;特別法只是學理分類。 「共同適用之組織法律定名為法或條例」:錯。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的機關,其共同適用的組織法律定名為「通則」。 「某法施行細則名稱中有法,所以屬法律」:錯。要看結尾,「某法施行細則」屬於命令。 「名稱有規範二字就一律不是法定名稱」:錯。「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以「準則」結尾,屬命令名稱;只有以「規範」結尾的,如「法官倫理規範」,才不是法定名稱。 「通則位階低於法或條例」:錯。四種法律名稱沒有位階高低。 「準則、辦法、規則與條例位階相同」:錯。條例是法律,準則、辦法、規則是命令,條例位階較高。 「名稱有地方,就是自治條例或命令」:錯。地方稅法通則屬於中央法律。 「主管機關為爭取時效,得以命令規定應以法律規定的事項」:錯。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法律之施行日期由總統另定之」:錯。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正確敘述要能認得:法律得定名為通則;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命令得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命令。 記憶口訣 法律四名:法、律、條例、通則。命令七名: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規規細辦,綱標準」)。特別地區用條例,共同組織用通則。名稱看結尾,法律高於命令;法律保留,命令不能代;施行日期,法規自定或授權命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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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6 下列何者法位階最高? (A)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B)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C)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
  2. 19 下列何者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之法規名稱? (A)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B)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C)法官倫理規範 (D)食品良好衛生...
  3. 有關法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法律得定名為通則 (B) 法律之施行日期,由總統另定之 (C)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 (D) 應以法...
  4. 5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狹義的法律係指由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下列何者並非狹義的法律所使用之名稱? (A)法...
  5. 5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 條,法律得使用之名稱不包括下列何者? (A)法 (B)律令 (C)條例 (D)通則
  6. 8 法律所規範較屬於地區性、特別性與例外性之事項者,通常以下列何種名稱命名? (A)特別法 (B)律 (C)通則 (D)條例
  7. 8 「地方稅法通則」性質上為: (A)法律 (B)授權命令 (C)職權命令 (D)自治條例
  8. 7 下列何者為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之法律名稱? (A)律例 (B)條例 (C)條規 (D)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