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法規命令「法律授權、一般抽象、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特性,並與內部規範性質的行政規則、針對特定具體事件的行政處分區分。 分清人民提議、草案預告、聽證、核定、發布與下達;不同程序不能互相替代。 熟記法規命令的三種無效事由、一部無效的處理原則,以及行政法院於個案拒絕適用的權限。 理解行政規則的兩大類型、各自的下達或發布要求,以及透過平等原則產生的間接對外效力。 辨認委辦規則的核定與名稱、定有施行期限命令的廢止與延長,以及舊職權命令的過渡處理。 核心觀念 一、行政命令的類型、名稱與制定主體 行政命令是行政機關為行使公權力,單方面訂定的一般、抽象規範,效力位階低於憲法與法律,不能與法律地位相同或優於法律。針對特定人、具體事件作成的是行政處分,不是行政命令。 行政法上「命令」的範疇,包括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特別命令等。地方自治規章(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屬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法規,依地方制度法另成體系,不列入行政法上「命令」的範疇。 各規範的制定主體要分清楚: 法律: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法規命令:行政院及其他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例如行政院得頒訂法規命令。 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委辦事項訂定。 緊急命令:由總統發布,不是由行政機關發布。 委任立法是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不是憲法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律,也不是法律委任立法院制定法規。 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列命令名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通則」與法、律、條例同屬法律的名稱,不是命令名稱。判斷規範性質仍應看內容及授權依據,不能只看名稱。 緊急命令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並應於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立即失效。緊急命令得在必要範圍內暫時凍結或替代現行法律的適用,與通常行政命令不同。 二、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與行政規則的區別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前者習稱職權命令,後者為授權命令(法規命令)。 比較項目法規命令行政規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須有法律授權行政程序法第159條,依權限或職權訂定 規範對象多數不特定人民的一般事項上級對下級機關、長官對屬官,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 性質一般、抽象,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一般、抽象,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 權利義務得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不得作為限制人民權利或課予義務的依據 使人民知悉方式發布(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下達;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另須登載政府公報發布 典型例子施行細則、依授權訂定的管理規則、減免規則內部作業要點、解釋函令、裁量基準 法規命令的要件是:法律授權、一般事項、抽象規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對特定人所為」不是其要件,而是行政處分的特徵。法規命令應明列法律授權依據,只能在授權範圍內補充法律未規定的事項,不得逾越授權範圍與立法精神。法律授權補充,不代表法規命令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可作為行政機關限制人民權利依據的是法規命令;職權命令、組織規程、行政規則都不行。 商標法施行細則、土地稅減免規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屬法規命令;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研究人才延攬方案經費審查作業要點,屬行政規則。財政部頒布的解釋令大多屬解釋性行政規則,不能因名稱有「令」就認定是法規命令。 三、法規命令的訂定程序 法規命令的訂定,除由行政機關自行草擬外,並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提議應以書面敘明訂定的目的、依據及理由。受理機關認為無須訂定時,應附具理由通知提議者;認為有必要時,應著手研擬草案。 擬訂法規命令,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外,原則上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訂定機關名稱、訂定依據、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以及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的意旨。 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不是一律應舉行,也不是利害關係人一申請就必須舉行。 法規命令依法應經上級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後始得發布,不能先發布再補報核定。正式發布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草案預告不能當成正式發布。 四、效力位階、無效與法院審查 法規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法律及上級機關的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158條,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的命令。 無法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自由、權利。 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卻未經核准。 法規命令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無效部分後,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才全部無效。 法規命令牴觸法律的效果是無效,不是有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法律與法規命令衝突時,應適用位階較高的法律,不能用「後法優於前法」讓後訂的命令排除法律。 行政法院在個案中認定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得於該個案中認定其違法並拒絕適用,不須停止訴訟聲請解釋,也不得以一般效力宣告該命令自始無效。 五、行政規則的範圍、程序與間接對外效力 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的一般、抽象規定,分為兩類: 內部管理類:機關內部的組織、事務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性規定。 解釋與裁量類: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內部管理類以下達方式為之即可;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另應由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訂定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行政程序,因此「行政規則是內部行為,無須遵守行政程序」是錯的。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訂頒的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性質上屬行政解釋。司法院釋字第548號解釋所稱「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因執行特定法律之規定,得為必要之釋示,以供本機關或下級機關所屬公務員行使職權時之依據」,描述的就是行政規則。 有效下達的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員的效力。行政規則得由原發布機關廢止,廢止時同樣適用下達或登載政府公報發布的規定。 行政規則雖欠缺直接對外效力,但機關依行政規則形成一致的處理實務後,基於平等原則(行政自我拘束),對相同案件不得無正當理由差別處理,因而間接對外產生規範效力。違法的慣例不會使人民取得要求繼續違法的權利。 行政規則可規範機關內部的事務分配;稅捐主體與客體、臨檢的要件程序與救濟、轉任公務人員的退休權益等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不能以行政規則規範。 六、委辦規則 依地方制度法第29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之授權,訂定委辦規則。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其名稱準用自治規則的規定,不是準用自治條例。 委辦規則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不須經地方議會通過,也不是函報立法院備查。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依規定應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各該地方行政機關三十日內發布。 原則上自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七、施行期限與舊職權命令的過渡處理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不必再由原發布機關明示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之。不能說期滿後效力延長到明示廢止日,也不能說期滿未廢止就視為無施行期限。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延長,不是期滿後補辦。 依行政程序法第174條之1,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訂定的職權命令,依法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授權依據者,應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並非不受影響,也沒有「下次法制作業再檢討」或「由行政院延長修正期間」的規定。 常考陷阱 「命令一律不得課予人民義務」:錯。法規命令得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規範人民權利義務。 「法規命令得由行政機關依職權自行訂定」:錯。法規命令須有法律授權;依職權訂定的是職權命令或行政規則。 「法規命令與法律同等效力,衝突時後法優先」:錯。法規命令位階低於法律,牴觸法律者無效。 「行政法院得宣告法規命令無效」或「應停止訴訟聲請解釋」:錯。行政法院只能於個案認定違法並拒絕適用。 「法規命令一部分無效者,全部無效」:錯。原則上其他部分仍有效,除去後顯失規範目的才全部無效。 「法規命令須對特定人所為」:錯。那是行政處分的特徵,法規命令是對多數不特定人的一般抽象規定。 「擬訂法規命令原則上毋須公告」「聽證應依申請舉行」「可先發布再報核定」:均錯。原則應預告、聽證是得依職權舉行、核定後始得發布。 「行政規則無須遵守行政程序」:錯。行政規則仍須依法下達,解釋與裁量類另須首長簽署並登載政府公報。 「行政規則間接對外效力來自法律保留或比例原則」:錯。依據是平等原則。 「緊急命令由行政機關發布」:錯。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 「地方自治規章屬行政法上的命令」「通則是命令名稱」:均錯。 「委辦規則名稱準用自治條例」「須經議會通過」「報立法院備查」「核定後十日內發布」「發布當日生效」:均錯。應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名稱準用自治規則、三十日內發布、原則算至第三日起生效。 「施行期限屆滿須明示廢止」「期滿算至第三日起失效」:錯。期滿當然廢止,但應由主管機關公告。 「延長施行期限可於期滿後、二個月前或三個月前辦理」:錯。應於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 記憶口訣 法規命令:有授權、對外管、可限權;行政規則:內部管、平等牽。 解釋裁量:首長簽、公報刊;內部管理:下達就算。 一部無效餘部存;牴觸法律就無效,法院個案不適用。 委辦規則:報委辦、先核定、後發布,名稱看自治規則。 定期屆滿當然廢,主管公告;延長要在一個月前。 舊職權命令:二年補授權,逾期就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