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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程序與集中審理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6
準備程序與集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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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區分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與不告不理,分別對應裁判範圍、事實資料及程序啟動。 辨別公開、言詞、直接審理,尤其熟記「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屬直接審理。 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整理爭點為主,並配合適時提出主義與集中審理。 比較一造、兩造不到場的效果,並掌握審判長的訴訟指揮、闡明義務及停止訴訟。 分清捨棄、認諾、自認,以及判決更正、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處分的異議、回復原狀。 核心觀念 一、當事人決定什麼:處分權、辯論主義與不告不理 原則掌握重點典型表現 不告不理法院未受請求,不得自行審判;案件非經合法起訴,法官即使明知有違法情事,也不能主動審理。這也是司法與行政機關可主動作為的不同之處。法院不能自行替當事人起訴或開啟審判。 處分權主義由當事人決定程序是否開始、裁判範圍及是否終結程序。起訴、撤回起訴、捨棄、認諾、訴訟上和解;法院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的事項判決。 辯論主義作為裁判基礎的主要事實,原則上由當事人主張;證據原則上由當事人收集提出。當事人未主張的要件事實,不得採為裁判基礎;當事人無爭執或經自認的事實,無庸舉證。 一般借款等財產訴訟,以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公開審理、集中審理為基本原則,並非採職權探知主義,也不是一般性地採職權調查證據。法院在不能依當事人聲明的證據獲得心證,或因其他情形認為必要時,雖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這是例外,因此不能說「當事人未聲明的證據,法院絕對不得調查」。 事實與法律要分開:法院受當事人所主張主要事實的拘束,但法律適用由法院判斷,不受當事人法律見解拘束。對可能影響裁判、當事人卻明顯忽略的法律觀點,法院仍應闡明,保障當事人辯論的機會。 違反與未違反處分權主義:原告合法撤回起訴後,法院仍作成本案判決,屬於違反;被告已認諾,法院卻判被告勝訴,屬於違反;第三審於上訴聲明範圍外判決,也屬於違反。兩造成立訴訟上和解後,法院不再作成本案判決,則符合處分權主義。 部分題目會用廣義的「辯論主義」概括「法院以當事人聲明範圍及所提訴訟資料為裁判基礎,當事人未聲明的利益不得歸之於當事人」這種當事人主導的特色。選項中沒有處分權主義時,應選辯論主義。精確區分時,聲明與利益範圍屬處分權主義,事實與證據資料屬辯論主義。 二、如何審理:公開、言詞與直接審理 公開審理:原則上允許公眾旁聽。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業務秘密時,有兩種途徑可以不公開審判:一是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二是經兩造合意。並非僅能由法院依職權逕行裁定。法院違背言詞辯論公開的規定,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得作為上訴第三審的事由。 言詞審理: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的言詞辯論為之;裁定則得不經言詞辯論。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的陳述。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代替言詞陳述,但以舉出文件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其必要部分。 直接審理: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重點在於作成判決的法官,必須親自參與相關辯論。這不是辯論主義的展現。 訴訟代理人的陳述並非一律優先。訴訟代理人事實上的陳述,經到場的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其他相關觀念:民事訴訟由普通法院法官審理,起訴原則上應繳納裁判費。因車禍提起的民事訴訟,法官只就賠償請求審判,不得同時審理加害人的刑事責任。「依衡平法理判決」不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 三、適時提出、準備程序與集中審理 名稱內涵 適時提出主義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的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 自由順序主義提出訴訟資料不設任何階段,任由當事人自由為之。 自由心證主義法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的結果,自由判斷事實真偽,與提出資料的時點無關。 逾時提出的效果: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或因重大過失逾時始行提出攻擊或防禦方法,且有礙訴訟終結者,法院得駁回。第二審原則上不得提出新的攻擊或防禦方法,須符合法定例外。 準備程序的主要任務是闡明訴訟關係,也就是整理事實、證據及法律上的爭點,使言詞辯論能集中進行。除另經法院命於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者外,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調查證據、言詞辯論及駁回起訴都不是準備程序的主要任務。法院得於準備程序期日,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法院原則上先整理爭點,再調查證據;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的爭點曉諭當事人。未於準備程序主張的事項,除有法定例外情形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因此不能說全部都可以再主張。 四、期日、不到場與訴訟指揮 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不是法官就位、完成報到或點呼當事人。另須區分「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與「言詞辯論以聲明應受裁判事項為始」。 情形程序效果 一造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得依到場當事人的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場的當事人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但須注意法定不得一造辯論的情形。 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不是駁回起訴、原告敗訴或視為和解。 一造未於準備程序期日到場得對到場的一造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不是言詞辯論,不能依職權直接作成一造辯論判決。 審判長的權責:審判長定言詞辯論期日,開閉並指揮言詞辯論,並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的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的辯論。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的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聲明。當事人所聲明或陳述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 這項闡明規定使法院負有闡明義務,法院在義務範圍內為闡明,不只是享有權限。法院應「令當事人」補充,不能直接代替當事人補充。 陪席法官與當事人: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當事人得聲請審判長為必要的發問,也得向審判長陳明後,自行向他造當事人或證人發問。 異議的處理:參與辯論人如以審判長的指揮、發問、曉諭,或陪席法官的發問、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由法院就其異議裁定,不是審判長的權責。 五、停止訴訟與回復原狀 當然停止:當事人死亡,訴訟程序在繼承人等依法承受訴訟前當然停止,不是由法院簽結。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也屬當然停止事由;承受訴訟是向法院聲明,不是向司法事務官聲請。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當然停止的規定,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 裁定停止:訴訟全部或一部的裁判,以他訴訟的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這兩種情形都不是由法院曉諭當事人合意停止,也不必命債務人供擔保。 回復原狀: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的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聲請回復原狀;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遲誤上訴期間時,應以書狀向為裁判的原法院聲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上訴。不是逕向上級法院上訴、聲請延長期間或聲請再審。 六、判決與法院人員處分 行為對象效果所屬原則 捨棄原告放棄訴訟標的本於捨棄為原告敗訴判決處分權主義 認諾被告承認原告的請求本於認諾為被告敗訴判決處分權主義 自認承認他造主張的事實該事實無庸舉證辯論主義 判決書與更正:判決書理由項下,應記載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的意見及法律上的意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的顯然錯誤,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更正不需要廢棄判決,也不需要上訴。 書記官處分:法院書記官所為的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關係人得對該處分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司法事務官處分: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的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不須經法院核定。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的終局處分,原則上得於送達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常考陷阱 「法官非參與辯論不得參與判決是辯論主義」錯誤:這是直接審理。「判決本於言詞辯論」才是言詞審理;「斟酌全辯論意旨依自由心證」是自由心證;「自認無庸舉證」與辯論主義相關。 「自認屬處分權主義」錯誤:自認針對事實,屬辯論主義;撤回、捨棄、認諾、訴訟上和解才屬處分權主義。 「當事人未主張的事實,法院可以斟酌」「當事人未主張的法律見解,法院不能採用」都錯:事實受當事人主張拘束,法律則由法院判斷。 「借款事件採職權探知或職權調查證據」錯誤:財產訴訟以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為原則。 「逾時提出縱有重大過失也不得駁回」「第二審原則可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都錯。 「準備程序以調查證據為主」「未於準備程序主張的事項均得再主張」「法院不得協議簡化爭點」都錯:重點是闡明訴訟關係。 「準備期日一造不到場,法院可依職權一造辯論判決」錯誤:只能對到場一造行準備程序。 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效果是視為合意停止,不是駁回、敗訴或和解。 「期日以法官就位或點呼當事人為始」錯誤:期日以朗讀案由為始。 「不公開審理只能由法院依職權裁定」錯誤:可經當事人聲請由法院認為適當,或經兩造合意。 「兩者陳述不同時,以訴訟代理人陳述為準」錯誤:當事人本人得即時撤銷或更正訴訟代理人事實上的陳述。 「闡明只是權限」「法院直接補充當事人陳述」「陪席法官不得發問」「異議由審判長裁定」都錯。 「當事人死亡時簽結」「涉及刑事時曉諭合意停止並命供擔保」都錯;他訴訟法律關係為前提時,法院是得裁定停止。 「顯然錯誤要廢棄判決或上訴」「更正用判決」「司法事務官處分須經法院核定」都錯。 記憶口訣 「不告不理先起訴,處分管範圍,辯論管事實;言詞用嘴說,直接親參與。」「準備明關係,爭點先整理;期日讀案由,兩缺視停止。」「捨棄原告敗,認諾被告敗;誤寫裁定改,失期原院求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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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9關於準備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一造未於準備程序到場,法院得依職權為一造辯論判決 (B)除另經法院命於準備...
  2. 28 民事訴訟之準備程序,其主要任務為何? (A)調查證據 (B)闡明訴訟關係 (C)言詞辯論 (D)駁回不合法或顯無理由之起訴
  3. 31 為使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集中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於調查證據前,應將訴訟有關之爭點曉諭當事人 (B)當事人應依...
  4. 5 民事訴訟程序上,關於訴訟資料之提出,不設任何階段,任由當事人自由為之,此一原則稱為: (A)本人訴訟主義 (B)自由順序主義 (...
  5. 42 有關言詞辯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B)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
  6.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程序停止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死亡者,法院應依職權將該訴訟程序簽結 (B)當事人喪失訴...
  7. 30 民事訴訟當事人如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上訴期間,依法得如何尋求救濟? (A)逕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8. 29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得為一造辯論判決 (B)法院應直接為原告本案敗訴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