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動產、不動產與「物之成分」的區別,並能判斷建築物、樹木、輕便軌道及臨時設施的性質。 分清主物與從物:從物具有獨立性,並非主物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理解動產與不動產、動產與動產的附合,判斷附合後的所有權歸屬。 區分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尤其注意天然孳息「分離前」與「分離時」的歸屬。 分清原物所有人、孳息收取權人及實際採收者,避免看到承租、繼承或僱工就誤判。 核心觀念 一、動產、不動產與獨立之物 依民法第66條,不動產是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的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的一部分。依第67條,動產是不動產以外之物。不動產的範圍由法律明定,不是由法官個案自行決定,也不是「專指土地」或「專指房屋」。 民法上的「物」原則上指有體物,必須先屬於「物」,才有動產、不動產的分類。債權是權利,既不是動產,也不是不動產;因此「動產包括無體物」的說法是錯的。 定著物須繼續附著於土地,且依社會觀念具有一定經濟目的,不能僅因物品「固定在地上」就認定為不動產。我國土地與具有獨立性的房屋,原則上是各自獨立的不動產,可以分屬不同所有人。 類型判斷重點與例子 獨立不動產(定著物)已足以遮蔽風雨的房屋(含違章建築、頂樓加蓋、未裝門窗的宿舍、未全部完工但已可使用的樓層)、車庫、紀念碑,以及輕便軌道(長期敷設使用者)。 土地的成分(非獨立之物)生長於土地上的果樹、行道樹、榕樹、桂花樹、剛種下的樹木,尚未分離的果實,以及尚埋在地下的煤礦,均不能另算一件獨立之物。 動產拔離土地的樹木、坍落的牆磚、犬隻、汽車及其輪胎、只完成樑柱而無屋頂的興建中房屋。 臨時或可移動的設施(動產)樣品屋、貨櫃屋、活動屋、臨時搭建的帳篷、臨時工寮、工地辦公的臨時鐵屋、野臺戲棚、沙雕屋、露天樹屋,以及臨時敷設的輕便軌道。 輕便軌道要看敷設方式:題目明示「臨時敷設」者為動產;明示「長期敷設使用」,或單純問「輕便軌道」並與樣品屋、貨櫃屋等動產並列時,應選為不動產。 已裝置於人體、成為身體一部分的義肢,不作為獨立之物看待;尚埋在地下的礦物與種在土地上的樹木,也不能直接當作獨立之物。 二、建築物:登記、合法性與完工程度分開判斷 違章建築仍是不動產,也是民法上獨立之物。有無建照、使用執照或辦理保存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是判斷其是否為不動產的標準。 興建中的房屋,看是否已達足以遮蔽風雨、具有經濟上使用目的的程度: 只完成樑柱、尚無屋頂者,尚非定著物,屬於動產。 已有屋頂、足以遮蔽風雨,即使未裝門窗或尚未全部完工(如計畫蓋十樓只蓋到五樓),仍屬不動產。 民法第758條規定,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且該行為應以書面為之。繼承等非因法律行為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於登記前即取得,但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三、主物與從物:獨立存在,但服務於主物 依民法第68條,從物須符合: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的效用,且與主物同屬於一人;交易上有特別習慣者,依其習慣。 從物仍是獨立之物,不能說成「主物的一部分,兩者不可分割」。若只是物的成分,就不適用主物、從物的分類;若分屬不同所有人,也不符合從物要件。 主物的處分,及於從物;從物的處分,不會反過來及於主物。土地與其上獨立房屋是兩個不動產,不是主從關係,因此處分土地的效力不及於其上的定著物。 四、附合:看是否成為重要成分或難以分離 依民法第811條,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的重要成分時,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例如在他人土地種植椰子樹,樹木成為土地的重要成分,歸土地所有人所有。 但在他人土地興建具有獨立性的房屋,房屋並不因此成為土地的重要成分。出資興建者原始取得房屋所有權,不能僅因未經地主同意,就認為房屋歸地主所有;無權占用土地是另一問題。 擅自在他人土地上法律性質所有權歸屬 興建房屋獨立不動產,不附合於土地興建人 種植樹木成為土地的重要成分(附合)土地所有人 依第812條,動產與他人動產附合,須達到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的程度。各動產所有人按附合時的價值共有合成物;其中可視為主物者,由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所有權。 以他人的油漆修補自己車身,油漆與車體無法分離,是典型的動產與動產附合。輪胎、座椅、引擎等可以拆卸更換,不能只因「裝在車上」就認為成立附合。 五、原物與孳息:產出不等於孳息 依民法第69條,孳息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 種類意義例子 天然孳息果實、動物的產物,以及其他依物之用法所收穫的出產物。梨子、木瓜、牧草、牛乳、犢牛。 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的收益。存款利息、房屋租金。 天然孳息是依原物通常用法所產生、原物本身仍存在,毀損或消滅原物所得的東西不是孳息。例如屠宰肉牛所得的牛肉,不是該牛的天然孳息。 六、天然孳息歸屬:分離時由收取權人取得 尚未分離的天然孳息,仍是原物的成分。因此,土地上果樹所結、尚未採下的果實,屬於不動產的成分;原物的處分效力及於尚未分離的天然孳息。 依民法第70條,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的人,於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的孳息。收取權可能來自所有權、租賃或農育權等,不限於原物所有人。法定孳息則按權利存續期間內的日數取得。 承租他人土地種植果樹時,要區分兩個階段:果實仍在樹上(未分離),屬於土地所有人(出租人);承租人於果實分離時,才依收取權取得所有權。題目問「樹上的果實」歸誰,答案是土地所有人。 農育權人依其權利在他人土地種植作物,對所生產的作物享有收取權。 牧場與乳牛出租供承租人經營時,承租人依租賃契約享有收取權,可取得收割的牧草、擠出的牛乳及乳牛所生的犢牛。出租人死亡,由繼承人承受出租人地位,租賃關係繼續存在,孳息不會因此改歸繼承人。 單純受僱採果的員工,只是代為採收的輔助人,不取得收取權;摘下的果實仍歸有收取權的僱主單獨所有,不會成立共有。 常考陷阱 「未登記或違章,所以不是不動產」:混淆物的性質、建築合法性與物權登記;違章建築仍是不動產、獨立之物。 「固定於土地,就是獨立不動產」:先看是否臨時設置,再看是否只是土地的成分。例如一筆土地上有一棟房屋、幾株樹及幾座臨時帳篷,應算 2 件不動產(土地、房屋),帳篷各為動產,樹木不另計。 「行道樹、榕樹是獨立不動產」:生長中的樹木是土地成分,不是獨立物。 「樣品屋、貨櫃屋、工寮像房子,所以是不動產」:臨時性、可移動的設施屬動產;紀念碑、輕便軌道(非臨時敷設)才是不動產。 「未完工建物一定是動產」:已可遮蔽風雨即屬不動產;只有樑柱無屋頂者才是動產。 「坍落的牆磚仍是不動產」:已脫離建築物,成為動產。 「不動產以外的一切,包括債權、無體物,都是動產」:債權屬權利,不在動產、不動產的分類內。 「不動產出產物無論是否分離,都是不動產一部分」:只有「尚未分離」者才是。 「從物是主物的部分,不可分割」「從物處分及於主物」「不同所有人也可成立從物」:均不符合第68條。 「土地處分及於其上定著物」:土地與房屋是各自獨立的不動產。 「擅自蓋屋、種樹,都歸地主」:房屋歸興建人,樹木才因附合歸地主。 「裝上去就是附合」: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可拆換的輪胎、座椅、引擎不成立。 「屠宰所得的肉是天然孳息」:消滅原物所得者不是孳息。 「孳息永遠歸原物所有人」「誰採到就歸誰」「繼承人取得犢牛」:先看是否已分離,再找分離時的收取權人。 記憶口訣 「土地定著是不動,違章照算樑柱不;臨時屋棚皆動產,軌道長期算不動。」 「從物獨立同主人,主物處分帶從物;蓋屋歸己樹歸地,油漆難分才附合。」 「孳息未離隨原物,分離當下看收取;僱工採果不取得,出租繼承不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