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看施行條款,再判斷生效日:公布、發布與發生效力,不一定在同一天。 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公布或發布當日算第一日。 已特定施行日期:法規直接指定,或依法授權以命令指定,都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不另加算日數。 時間與區域分開判斷:施行日期決定何時生效,施行區域決定在哪裡發生效力。 釋示函令另作區分:解釋既有法規的函令,原則上自所解釋的法規生效之日起適用,不能直接套用第三日生效的公式。 核心觀念 一、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也可以授權以命令規定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二條:「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施行日期因此有兩種安排方式:一是直接在法規中規定;二是由法規授權,再以命令規定。 條文所稱「法規」,包括法律與命令。所以「法律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是正確敘述。考試若稱「法規必須自定施行日期,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即違反本條明文;若稱「命令不得授權以其他命令規定施行日期」,也與本條不符,同樣是錯誤選項。 授權指定施行日期的重點在於已有法規授權。例如法律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行政院再指定某年六月一日施行,該法律即自六月一日起發生效力,無須再往後推算。 二、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起算至第三日生效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條文雖寫「自公布日施行」,但並不是公布當天生效,這是本單元最容易與日常語意混淆之處。 計算時,公布或發布當日即為第一日,不是從翌日開始算。假設某法規於五月十五日公布,並明定自公布日施行:五月十五日為第一日、五月十六日為第二日、五月十七日為第三日,因此自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應牢記法條是「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不要改寫成「公布三日後」或「自公布翌日起算第三日」,否則會多算一天。第二日、第五日、第七日生效,都不是本條規定。 三、特定施行日期:當日即生效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這裡有兩種情形,但生效規則相同: 法規直接指定:例如明定「自某年五月十五日施行」,即自該年五月十五日零時起發生效力。 授權命令指定:例如法律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行政院指定「自某年六月一日施行」,即自該年六月一日零時起發生效力。 只要已經指定施行日期,就不再加算三日,也不延至次日。指定日期本身就是生效的時間界線,不是另一段等待期間的起點;也無須為了同一施行日期,再另以命令訂定生效日,更不必看公布日或發布日。 施行條款類型生效規則日期示例 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公布或發布當日算第一日,第三日起生效五月十五日公布,五月十七日起生效 法規直接特定施行日期自指定日期當日起生效指定五月十五日,五月十五日零時起生效 依法授權,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自命令指定的日期當日起生效指定六月一日,六月一日零時起生效 四、定有施行區域:在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五條,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這是法規效力的空間範圍問題,與何時生效的時間問題不同。 判斷時應分成兩步:先依施行條款確定生效日期,再看有無限定施行區域。不能因法規已生效,就忽略其區域限制;也不能把施行區域的規定,誤認為另有延後生效的效果。 五、釋示函令:區分函令發布與解釋的適用時點 釋示函令若屬主管機關對既有法規所作的解釋,其作用在於闡明法規原意,不是另行制定新法規,因此不能僅因名稱中有「令」,就一律套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的第三日生效規則。 依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的釋示,係闡明法規原意,原則上應自該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因此,應區分函令作成、發布的時間與所解釋法規的適用時間,不能一概認為函令發布前的事項都不適用。 但這不表示後來的解釋可以任意推翻既有處分。依該號解釋,後釋示與前釋示不一致時,前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作成、已確定的行政處分,除前釋示確有違法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安定,不受後釋示影響。 常考陷阱 「法律一經公布,當天當然生效」:錯在省略施行條款。公布後何時生效,要看是自公布日施行,還是已指定施行日期。 「明定自公布日施行,自公布日起發生效力」:忽略第十三條,應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 「自公布日的翌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算日錯誤。公布當日就算第一日,不能排除。 「自公布日起算至第五日/第七日」:數字錯誤,法定是第三日。 「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算至第三日(或第二日、第五日、第七日)起生效」:把兩種規則混用。已指定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生效。 「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的次日生效」:無此規定。指定某日施行,即自該日零時起生效。 「特定施行日期者,自法規公(發)布之日起生效」或「應再另以命令訂定生效日」:已有指定日期,就以該日期為準,公布日與另訂命令都不是判斷基準。 「授權命令指定日期,還要再往後推算」:判斷法律生效日的關鍵,是命令所指定的施行日期,不能另加日數。 「法規應自定施行日期,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命令不得授權以其他命令規定施行日期」:違反第十二條「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經主管機關確認生效之日起生效」:中央法規標準法沒有這項要件,不能自行增加確認程序。 「定有施行區域者,全國一體生效」:錯誤,應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 「釋示函令發布前的事項一律不適用」:忽略解釋既有法規的性質;但也不能反向推論,認為後釋示能一律推翻已確定的行政處分。 記憶口訣 「公布起算三,指定當天算;授權指定同,區域看界線。」 作答先找關鍵字:看到「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想到當日算第一日、第三日起生效;看到「特定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想到指定當日零時起生效。釋示函令則另記:「解釋明原意,原則隨法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