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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勞工與職災補償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3
特殊勞工與職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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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勞基法主管機關,以及童工、技術生的年齡、書面契約、訓練費用與人數限制。 分清工資給付原則、平均工資的計算期間,以及積欠工資優先受償的範圍。 熟記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上限、休息時間,區別例假、休息日與休假日,並會計算休假日出勤工資。 理解年資合併計算、資遣費、自請退休及強制退休的不同要件。 辨別勞基法退休準備金(舊制)、勞退新制個人專戶,以及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 核心觀念 一、主管機關與特殊勞工保護 勞動基準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內政部、青年輔導機關都不是勞基法的中央主管機關。 童工是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受僱工作者。未滿十八歲者另受較廣泛的保護,但不能因此把童工範圍擴大到未滿十八歲。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雇主僱用未滿十八歲之人,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 雇主原則上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而許可者,才有例外。童工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且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工作。 技術生是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技術生訓練契約接受雇主訓練者。重點如下: 年齡:雇主不得招收未滿十五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 契約:須簽訂書面訓練契約,訂明訓練項目、期限等權利義務事項,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費用: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的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四人者,以四人計。例如僱用三名勞工,以四人計算,最多招收一名技術生。 二、工資、平均工資與優先受償 工資原則上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在臺灣即以新臺幣給付;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不能全部以實物給付。實物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該期間之總日數。工作未滿六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總日數計算。不是「任職期間全部平均」,也不是「挑最高薪的六個月」,更不是依薪資調查報告的職類平均薪資。工資按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平均工資另有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的保障。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下列勞工債權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同順位,按債權比例受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雇主未依法給付之退休金。 雇主未依法給付之資遣費。 三、工時、休息與休假 項目原則規定 正常工時每日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 每日工時總上限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每月延長工時原則不超過四十六小時;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採單月不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工作中休息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休息;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緊急性者,雇主得另行調配。 例假與休息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法律未限定必須是星期六、星期日。 延長工時須經工會同意;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每兩週八十四小時」是舊制數字,不是現行正常工時標準。 勞基法第三十七條的應放假日,包括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等。民族掃墓節、端午節、中秋節均屬應放假日;元宵節不是應放假日。 休假日及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實務上,休假日出勤在八小時以內,不論做幾小時,都要加發一日工資。 計算例:每小時工資一百五十元,一日正常工時八小時,一日工資為一千二百元。休假日工作三小時,除照給的一日工資一千二百元外,還要再加發一日工資一千二百元,當日合計二千四百元。不能只算「三小時×一百五十元=四百五十元」,也不能只算「三小時加倍=九百元」。 四、工作年資與資遣費 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自受僱當日起算;但受同一雇主調動的年資,以及事業單位轉讓時應由新雇主承認的年資,應予併計。 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前後年資應合併計算。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新舊雇主商定留用的勞工,其年資由新雇主繼續承認。 雇主依第十一條(如歇業、虧損、業務緊縮、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等)資遣勞工,應發給資遣費。下列情形,勞工不得請求資遣費: 定期契約期滿離職。 勞工自願辭職(無雇主違法事由)。 雇主因勞工重大過失依第十二條終止契約。 勞工依第十五條終止契約,包括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相對地,勞工因雇主違法(如未依約給付工資、對勞工有重大侮辱)而依第十四條終止契約,仍得請求資遣費。 五、退休條件、退休金與退休準備金 類型法定條件 自請退休(符合其一即可)工作十五年以上且年滿五十五歲;工作二十五年以上(不問年齡);工作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 強制退休(雇主得強制)年滿六十五歲;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從事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工作者,強制退休年齡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五十六條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屬舊制:雇主按月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提撥,以專戶存儲,屬事業單位整體的準備金,不是勞工個人帳戶制。勞退新制才是雇主提繳至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 舊制勞工退休基金設有最低收益保障,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有不足由國庫補足。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監理組織監督管理。雇主提撥退休準備金,與依勞工保險條例為勞工投保並負擔保費,是兩種不同義務,應並行履行。 六、職業災害補償 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依法負補償責任,屬無過失責任,不以雇主有故意或過失為要件,也不是推定過失責任。補償內容包括: 必要之醫療費用。 醫療中不能工作期間,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失能補償。 死亡時: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並一次給與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同一事故已由雇主支付費用的保險給付,雇主得予以抵充。職災補償受領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常考陷阱 童工不是「十五至十八歲」或「十四至十六歲」:童工是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未滿十八歲是其他保護規範的範圍。 技術生三錯:不是滿十二歲即可招收(原則滿十五歲)、契約須書面、雇主不得收訓練費;正確的是人數不超過四分之一、不滿四人以四人計。 中央主管機關是勞動部:不是內政部,也不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是直轄市、縣市層級的主管機關)。 工資不得全部以實物給付:只能約定一部以實物給付。 平均工資看「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不是任職以來平均,也不是最高薪六個月平均。 積欠工資優先受償是「未滿六個月」部分:不是一個月、二個月或三個月。 週休二日不等於法定週六、週日:法律只規定每七日有一日例假、一日休息日。 「每兩週八十四小時」是舊制:現行為每日八小時、每週四十小時;連同延長工時每日上限十二小時。 休假日工作幾小時都加發一日工資:八小時以內出勤,當日工資=原一日工資×二。 年資以同一事業為限:「不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是錯的。 有權終止契約,不代表有資遣費:特定性定期契約逾三年,勞工依第十五條終止,不得請求資遣費。 雇主強制退休是六十五歲,不是六十歲:自請退休只有「工作二十五年以上」不問年齡;「十年+五十五歲」「十五年+五十歲」都是錯誤組合。 舊制退休準備金不是個人帳戶:個人專戶是勞退新制。退休金請求權五年,職災補償受領權二年,不要混淆。 職災是補償責任:不是推定過失責任,也不是故意過失責任。 記憶口訣 「童十五、未十六;技四一、不收費。」記童工年齡及技術生比例、訓練費禁止。 「日八、週四十;總十二、四休半。」記正常工時、每日總上限與工作中休息。 「欠薪六月最優先,平均工資前六月。」記優先受償範圍與平均工資期間。 「十五配五五,十年配六十,二五不問歲;強退六十五。」記自請與強制退休條件。 「退休五年、職災兩年。」記請求權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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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7.勞動基準法中對於童工之定義為: (A) 15歲以上未滿16歲者 (B) 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 (C) 15歲以上未滿18歲者 (D) 16歲以...
  2. 45.勞動基準法上之童工,其年齡為: (A)12-15 歲 (B)14-18 歲 (C)15-16 歲 (D)15-18 歲
  3. 勞動基準法中對於童工之定義為: (A) 15歲以上未滿16歲者 (B) 14歲以上未滿16歲者 (C) 15歲以上未滿18歲者 (D) 16歲以上未滿20...
  4. 44 勞動基準法第44條規定童工係指: (A)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B)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 (C)16歲以上...
  5. 45 以下有關勞動基準法對技術生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雇主得招收滿12歲之人為技術生(B)技術生訓練契約不需書面(C)雇主得...
  6. 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因發生職業災害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負何種性質之責任? (A)補償責任 (B)推定過失責任...
  7. 勞動基準法第56 條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下列有關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描述,何者錯誤? (A)該退休準備金係以勞工個...
  8. 勞工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請領退休金,該項權利之時效多少? (A)6個月 (B)2年 (C)5年 (D)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