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認身分,再排順序:配偶與血親繼承人分開判斷。配偶不列入民法第1138條的四個順序,但可與有繼承權的血親共同繼承。 子女不分男女、婚生與否:合法收養的養子女、經認領的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繼承地位相同。 撫育發生認領效力: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依民法第1065條視為認領,因此對生父有繼承權;但其生母不因此成為配偶繼承人。 姻親不等於血親:繼父母、繼子女不因再婚就互有繼承權;前配偶、女友、外遇對象、妾,都不是配偶繼承人。 分清代位繼承與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只適用於第一順序;重大侮辱或殺害行為,必須符合民法第1145條的對象與要件,才會喪失繼承權。 核心觀念 一、法定繼承人的順序與配偶地位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決定。前一順序有人可以繼承時,後一順序不能繼承。 順序法定繼承人判斷重點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以親等近者優先。 第二順序父母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可以繼承時,才輪到父母。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前兩順序都沒有人可以繼承時,才輪到兄弟姊妹。 第四順序祖父母前三順序都沒有人可以繼承時,才輪到祖父母。 配偶不是第五順序,也不會被子女排除。繼承開始時仍有合法婚姻關係的配偶,依民法第1144條與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下列人員不具配偶資格: 已離婚的前妻、前夫。 女友、外遇對象。 僅具妾之身分者。 至於阿姨、伯叔等旁系親屬,以及其他不在四個順序內的親屬,都不是法定繼承人。 二、配偶的應繼分怎麼算 配偶共同繼承的對象配偶應繼分其餘遺產分配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他繼承人平均有代位繼承時,按被代位者原有份額計算。 第二順序:父母二分之一父母分配其餘二分之一。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分配其餘二分之一。 第四順序:祖父母三分之二祖父母分配其餘三分之一。 無上述四個順序繼承人全部由配偶繼承全部遺產。 例如配偶與四名子女共同繼承,且沒有代位繼承等特殊情形,共有五名繼承人,每人的應繼分為五分之一。 三、婚生、非婚生與養子女的繼承資格 親生子女不因性別而有差別。兒子與女兒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同一順序繼承人按人數平均分配,不能套用「只有兒子承產」的觀念。 依民法第1065條,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題幹若寫出「由甲撫育」「有撫育之事實」,就是判斷該子女已被認領、可以繼承生父的關鍵。該子女不因父母未婚或生父另有配偶而被排除。 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無須認領即視為婚生子女。母親與子女的資格要分開看:子女有繼承權,不代表其母親也有配偶繼承權。 依民法第1077條,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的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相同。因此,合法收養的養子女與親生子女共同繼承養父母遺產,享有相同的繼承權,不會因收養身分而少分或排在後面。夫妻共同收養的子女,是夫妻雙方的子女。 四、繼親、養親與兄弟姊妹的區別 父母再婚後,子女與父母的新配偶之間屬於姻親關係。單純再婚,不會使繼子女成為新配偶的法律上子女。因此: 繼子女不能僅憑繼親關係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後母、繼父也不能以「父母」身分繼承繼子女。 如果另外辦理合法收養,才依收養關係判斷。 民法第1138條所稱兄弟姊妹,包括下列三種: 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 因合法收養形成的養兄弟姊妹。 結拜兄弟姊妹只是社會上的稱呼,不成立法律上的血親關係,所以不屬於第三順序繼承人。 五、代位繼承的適用 依民法第1140條,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例如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就由該子女的子女代位承受原本應分得的份額。 代位繼承是承受被代位者那一支的應繼分,不是由所有孫子女與在世子女按人頭平均分配。例如被繼承人沒有配偶,有兩名子女,其中一人先死亡並留下兩名子女。結果是在世子女取得二分之一,兩名代位繼承人各取得四分之一。 代位繼承有三個限制: 只適用於第一順序,其他順序的親屬不適用。 先死亡子女的配偶不能代位。 拋棄繼承不等於喪失繼承權,不能套用本條。 六、喪失繼承權:先看行為人有無資格,再看對象與要件 民法第1145條列有喪失繼承權的事由,最常考的有以下兩款: 事由要件重點 故意致死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未致死的情形,必須因而受刑之宣告才會喪失繼承權。 重大虐待或侮辱對象必須是被繼承人本人,而且要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第1145條另有以詐欺或脅迫影響被繼承人立遺囑,以及偽造、變造、隱匿、湮滅遺囑等事由。 解題時,請依下列順序判斷: 確認行為人原本是否具有繼承資格。繼子女原本就不是繼父母的繼承人,不必再討論其是否喪失繼承權。 確認行為所針對的對象是誰。例如侮辱的是被繼承人的配偶(自己的繼母),不等於侮辱被繼承人本人。 核對法定要件是否齊備,例如是否經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是否已受刑之宣告。 其他人的不法行為,不會影響尚有資格者的繼承權。只要仍有配偶或子女可以繼承,遺產就不會歸屬國庫。 七、計算繼承人數的步驟 確認有無合法配偶。有的話算1人;妾、女友、前妻不算。 計算第一順序子女,包括下列各類,每人各算1人: 婚生子女,不分男女。 養子女。 經認領或經生父撫育的非婚生子女。 只要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就都不繼承。 將配偶與子女的人數相加。例如妻一人、婚生子女三人、經撫育的非婚生子女二人,共六人。 常考陷阱 「有子女,配偶就不能繼承」:錯。子女排除的是後順序血親,配偶仍然共同繼承。 「外遇所生子女一律不能繼承」:錯。要看有沒有認領;生父撫育即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的母親也一起繼承」:錯。生母、女友、妾都沒有配偶身分,選項中若把她列入,就是錯的。 計算人數時漏算配偶或養子女:人數題要逐一加總,合法配偶與共同收養的子女都要算進去。 「僅親生子女有繼承權」「僅兒子有繼承權」:錯。一子、一女、養子女都有相同的繼承權。 「前妻、後母、阿姨是法定繼承人」:錯。前妻已不是配偶,後母是姻親,阿姨不在四個順序內;養女才是法定繼承人。 「只有同父同母才算兄弟姊妹」:錯。半血緣與養兄弟姊妹都包括在內,只有結拜者不包括。 「繼子女也能繼承繼父母」:錯。沒有收養關係,就沒有繼承資格。 「侮辱繼母,就不能繼承父親」:錯。受侮辱者不是被繼承人,而且還需要被繼承人表示不得繼承。 「家中有人犯罪,遺產就歸國庫」:錯。要逐一判斷每個人的資格,仍有合法配偶或子女時,就由他們繼承。 記憶口訣 「卑、父、兄、祖;配偶另算。」記住四個血親順序,配偶另外加入。 「養同親、撫視認;繼非養、拜非親;妾非配。」養子女與親生子女相同;生父撫育視為認領;繼親不等於收養;結拜不成立血親;妾與女友都不是配偶。 「辱須辱本人,還要他表示;殺須判刑才失權。」這是喪失繼承權的兩個要件重點。 「先亡失權,卑親代位;按支承分,不亂均分。」代位繼承限於第一順序,由直系血親卑親屬承受被代位者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