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依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建立的層級化法律保留:憲法保留、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相對法律保留,以及細節性、技術性事項。 知道人身自由是憲法第8條明定的保障,其中屬憲法保留的事項,立法者也不得以法律限制。 辨認剝奪生命、限制人身自由(如管收)、臨檢要件等事項須由法律本身規定,不能交由命令決定。 理解其他自由權利得依憲法第23條以法律限制,也得由法律具體明確授權命令補充;給付行政仍有法律保留的適用。 核心觀念 一、法律保留:行政作為須有法律依據 法律保留是依法行政原則的內涵之一,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特定事項必須有法律依據,行政機關才能採取措施。與之相對,法律優位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屬消極的依法行政。 法律保留不代表國家所有事項都須由立法院制定法律。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指出,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何種得委由命令規定,與規範密度有關,應依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的輕重,容許合理差異。這就是「層級化法律保留」。此體系是由大法官解釋建構,憲法本身並未明定各層級。 二、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 層級規範方式典型事項 憲法保留憲法已自行規定,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不能以普通立法程序變更。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中屬憲法保留的內容。 絕對法律保留(國會保留)必須由法律本身規定,不得授權命令補充。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例如刑罰構成要件、管收要件。 相對法律保留得由法律規定,也得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補充,但授權須具體明確。人民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例如行政秩序罰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工作權的限制。 非屬法律保留範圍主管機關得發布命令為必要規範。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 判斷順序:先看憲法是否已自行規定(憲法保留);再看是否剝奪生命或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法律定);其他權利限制可用法律或明確授權的命令;純屬執行細節則可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規範。 三、人身自由:憲法保留與法律規定 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憲法並非對一切自由權利毫無差別地保障。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8條規定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者,縱令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而憲法第7條、第9條至第18條、第21條及第22條的各種自由及權利,則於符合憲法第23條條件下,得以法律限制之。 因此,題目問「何種權利屬憲法保留」,答案是人身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居住遷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等,屬得依憲法第23條以法律限制的權利,並非憲法保留。 例如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將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的親友,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這類保障由憲法直接設定,普通法律不得降低。 憲法未直接規定的人身自由限制事項,釋字第559號解釋指出,凡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事項,除憲法有規定外,應以法律定之,不能以緊急命令、法規命令代替,更不是無須法律保留。例如對未清償稅捐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義務人予以管收,會拘束其身體自由,管收要件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得授權以命令規定。 四、剝奪生命與限制身體自由:法律必須親自決定 依釋字第443號解釋理由書,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民身體自由者,必須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以制定法律之方式為之。所以剝奪生命之刑罰構成要件,不得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 注意:此層級不是「有法律明確授權」就能合法。即使法律明文授權,行政機關仍不得以行政命令剝奪人民生命或限制人身自由。 五、其他自由權利的限制與授權明確性 非屬憲法保留的自由及權利,得在符合憲法第23條的條件下以法律限制,目的限於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且須「所必要」(比例原則)。 此類限制亦可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補充,但授權的目的、內容與範圍須具體明確。例如工廠排放污水標準、集會遊行禁制區、攜帶外幣入境的數量限制、道路交通違規的裁罰基準、行政秩序罰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都可能由法律授權命令補充,不屬「只能由法律定之」的事項。工作權的限制也依限制內容與強度判斷所需規範密度,行政機關不能僅憑掌管業務就自行限制。 行政秩序罰可授權命令補充;剝奪生命的刑罰不可,兩者授權界線不同。 六、臨檢、給付行政、大學自治與技術細節 臨檢:釋字第535號指出,臨檢涉及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其要件、程序及違法臨檢的救濟,應有法律明確規範,不得僅以命令定之,也不能只憑警察組織或職掌的概括規定任意實施。 給付行政:依釋字第443號,給付行政措施受法律規範的密度,較限制人民權益者寬鬆;但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仍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為依據。因此學產基金助學金發放條件、震災房屋全倒半倒救濟金認定標準等,得由法律授權命令規定;但不能說給付行政完全不必法律保留。 大學自治:大學選課等事項屬大學自治範圍,由大學依學術自由自行規範即可,不須由立法院以法律逐項規定。 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僅屬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得由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必要規範,不違反法律保留;但不得藉此新增法律所無的處罰或限制。 常考陷阱 「剝奪生命或限制身體自由,得以法律授權行政命令為之」、「有法律明確授權即可以命令剝奪生命」:錯。此屬絕對法律保留,須由法律本身規定。 「秘密通訊、居住、集會結社自由屬憲法保留」:錯。憲法保留的是第8條人身自由;其他自由得依第23條以法律限制。 「憲法保留事項可藉立法程序變更」:錯。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加以限制。 「我國憲法明定層級化法律保留體系」:錯。係由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43號理由書)建立。 「絕對法律保留又稱國會保留」:正確,常作為正確選項。 「相對法律保留事項,行政機關即得依職權規範」:錯。仍須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 「給付行政不必法律保留」:錯。規範密度較寬,但重大事項仍須法律或授權命令。 「國家所有事項皆應由立法院以法律規範」、「法律未規定者皆得以職權命令規範」:兩個極端說法都錯,要依事項重要性決定規範密度。 「法律保留又稱消極依法行政」:錯。法律保留是積極依法行政;法律優位才是消極依法行政。 找「必須以法律定之」的選項:鎖定人身自由(管收、拘禁)、生命刑罰、臨檢要件程序;污水標準、禁制區、外幣數量、裁罰基準、助學金條件、救濟金標準、選課事項,都不是正確答案。 記憶口訣 「憲保立法也不能動,生命人身法律親定;其他權利授權要明,細節技術命令可行。」 「管收臨檢死刑法,給付寬鬆仍要法,選課交給大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