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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身體與過失結果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0
生命身體與過失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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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刑法第12條:處罰故意是原則;處罰過失必須有特別規定。行為既非故意也非過失時,不罰。 依「對結果的認識」與「對結果的態度」,區分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有認識過失及無認識過失。 過失犯的成立要件: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而且欠缺注意與結果之間要有因果關係。要知道注意義務從哪裡來,也要知道過失犯不罰未遂。 分辨過失傷害、過失致死、故意傷害,以及傷害致重傷等加重結果犯。現行法已沒有「業務過失」加重處罰。 熟記刑法第10條的重傷、公文書、性交定義,以及以上、以下、以內的計算方式。 核心觀念 一、故意與過失的處罰原則 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又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因此: 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為原則,處罰過失犯為例外。 既無故意也無過失的意外,不負刑事責任。所以「不是故意,就一定是過失」的說法是錯的。 過失再嚴重,法條沒有處罰明文就不能處罰。法官也不能「視情節輕重」自行決定。 以下罪名設有處罰過失的規定:過失致死、過失傷害(含過失致重傷)、公務員過失洩漏國防以外秘密、公務員過失便利人犯脫逃。 以下罪名沒有處罰過失的規定:毀損、竊盜、侵占、偽證、賭博、內亂等。 例如,開車不慎撞傷人,成立過失傷害。開車不慎撞壞他人車輛或撞死他人寵物犬,因為刑法沒有「過失毀損罪」,所以不成立犯罪,只可能負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故意撞毀,就可能成立毀損罪。 過失犯是依各罪自己的法定刑處罰,法定刑通常比故意犯輕,但不是「依故意犯之刑減輕」。刑法也沒有「重大過失加重處罰」的規定。過失犯不處罰未遂,沒有「過失傷害未遂」或「過失殺人未遂」這種罪名。 二、四種主觀心態的辨別 類型法條用語辨識關鍵 直接故意(第13條第1項)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知道,而且要它發生。 間接故意,又稱未必故意(第13條第2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預見可能發生,發生了也無所謂(容任)。 有認識過失(第14條第2項)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有想到風險,但確信不會出事。 無認識過失(第14條第1項)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應該也能夠預見,卻沒有預見。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行為人都已經預見結果可能發生。兩者的差別在態度:容任結果發生,是間接故意;確信結果不會發生,是有認識過失。前者屬於故意,後者屬於過失,罪質不同,不能說兩者相當。例如駕車高速行駛,心想「撞死撞傷也沒關係」,這是容任,屬於間接故意,不能因為沒有積極想撞人就認定只有過失。 對不同的被害人,要分別判斷故意。例如欲射殺乙而開槍,已預見可能射中旁邊的丙,仍執意開槍,對丙具有間接故意。丙中槍死亡時,對丙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故意只能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故意本身就以「對犯罪事實有所認識」為前提,所以沒有「有認識故意」與「無認識故意」的分類,有認識與無認識是過失的分類。刑法分則條文以「明知」為要件的罪名,限於直接故意才成立,例如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包括故意、過失,以及特定犯罪所要求的意圖(例如不法所有意圖)。動機不屬於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最多只是量刑時的參考事由。 三、過失犯的成立要件與注意義務 應注意:依具體情境,行為人負有注意義務。 能注意:行為人有注意並避免結果發生的能力。 不注意:行為人違反了注意義務。 因果關係:欠缺注意與結果之間,客觀上要有相當因果關係。 法有明文:該罪有處罰過失的特別規定。 以下都不是過失的要件:「明知結果會發生」、「結果不違背本意」(這兩者屬於故意)、「事發猝不及防」。 注意義務的來源包括法令規則、契約、業界成規(習慣)、先行行為及一般生活經驗。法律草案尚未生效,不是注意義務的來源。 常見的過失傷害例子: 拖地後沒有警示地面濕滑,顧客跌倒受傷。 遛狗疏未注意,狼犬掙脫咬傷路人。 養蜂自認蜜蜂不會傷人,路人卻被叮傷。 動物傷人時,飼主不能以「動物本能」主張免責,要看飼主是否違反注意義務。駕車欲逃離糾紛現場,不慎轉向錯誤撞死對方,因欠缺殺人及傷害故意,成立過失致死罪。 現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與第284條(過失傷害)已刪除「業務過失」的加重類型。因此「業務過失的刑事責任重於普通過失」是錯誤敘述。公務機關司機開車撞傷人,依結果論過失傷害或過失致重傷,不另論業務過失。 四、傷害結果與加重結果犯 主觀心態結果罪名方向 無故意,只有過失受傷、重傷或死亡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 有普通傷害故意發生能預見的重傷或死亡傷害致重傷、傷害致死(加重結果犯) 對重傷或死亡有故意(含間接故意)重傷或死亡重傷罪、殺人罪 刑法第17條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所以加重結果犯的成立,需要以下三者: 基本行為出於故意。 加重結果與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行為人對加重結果有預見可能性。 逮捕現行犯不能任意毆打。將竊盜現行犯毒打致失明無法治癒,是基於傷害故意而發生能預見的重傷結果,成立傷害致重傷罪,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是過失重傷。 五、刑法第10條的法定用語 以上、以下、以內,都連本數或本刑計算。例如「三年以上」包含三年,「五年以下」包含五年。 公文書,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的文書。公務員私人書寫的文件不是公文書。 重傷,指下列傷害: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以下屬於重傷:刺瞎一眼、砍斷一腳、剪斷陰莖、嚴重減損味能。 以下不屬於重傷:拔除指甲(可以再生)、「略損」語能(未達嚴重減損)、一般外傷加上骨折。骨折可以治癒,未達機能毀敗或嚴重減損的程度。 性交,指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的下列性侵入行為: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 第二類不包括口腔。 常考陷阱 「行為非出於故意,即係出於過失」:錯。也可能兩者都沒有,屬於不罰的意外。 「不論故意過失一律處罰」、「過失由法官決定是否處罰」、「過失犯情節嚴重者與故意犯同視」:都錯。過失犯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過失犯得按故意犯之刑減輕」、「重大過失設有加重處罰規定」:都錯。 「過失犯處罰包括未遂」:錯。過失犯沒有未遂。 「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過失論」:錯,這是間接故意,應以故意論。 「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故意論」或「非過失」:錯,這是有認識過失。 「故意分為有認識故意與無認識故意」:錯。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罪質相當」:錯。一個是故意,一個是過失。 「過失撞死寵物犬成立過失毀損罪」:錯。毀損罪不罰過失。 「雙方都有過失可以過失相抵」或「雙方都有故意可以故意相抵」而不罰:都錯。刑事責任沒有相抵的概念。 「竊盜、偽證、賭博、內亂罰及過失」:錯。傷害、致死、洩密、便利脫逃才有過失犯。 「業務過失責任重於普通過失」、「公務司機撞人成立業務過失傷害」:都錯。現行法已刪除業務過失。 「動物本能行為,飼主無罪」:錯。飼主違反注意義務時,成立過失傷害。 「預見會射中旁人仍開槍,只成立過失致死或殺人未遂」:錯。對旁人有間接故意,旁人死亡時成立殺人既遂。 「骨折、拔指甲、略損語能是重傷」:錯。必須達到「毀敗」或「嚴重減損」,或重大不治、難治的程度。 「動機是主觀構成要件」:錯。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是故意、過失、意圖。 記憶口訣 「明知有意直接故,不違本意間接故;確信不發有認識,應注能注不注意。」 「故意為原則,過失要明文;過失無未遂,業務已刪除。」 「重傷要毀敗或嚴重,略損骨折指甲都不算;以上以下以內,本數都算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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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48 下列何種傷害非屬刑法第 10 條所定之重傷? (A)刺瞎一眼 (B)砍斷右腳 (C)拔除指甲 (D)剪斷陰莖
  6. 40 下列何種非重傷害結果? (A)毀敗一目之視能 (B)毀敗生殖機能 (C)嚴重減損味能 (D)略損語能
  7. 32 下列關於故意犯之敘述,何者錯誤? (A)故意犯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B)故意犯可分為有認識之故意犯與無認識之故意犯 (C)...
  8. 35 甲駕車在小巷中高速行駛,見到前方不遠處有行人乙。甲明知若繼續高速行駛極有可能會撞到乙,雖無意 致乙於死或重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