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各種假別的申請條件、日數與薪資:生理假半薪,家庭照顧假依事假規定,陪產檢及陪產假工資照給。 育嬰留職停薪看三件事:「任職滿六個月、子女未滿三歲、最長二年」。申請不限性別,也不看雇主僱用人數。 育嬰期滿,雇主原則上應准許復職。雇主要拒絕,必須有法定事由,而且經主管機關同意。 流產也有產假,假期長短依懷孕期間決定。「能不能請產假」和「產假有沒有薪水」要分開判斷。 舊題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的名稱,陪產假日數和托兒設施人數門檻也是舊制,作答時要和現行規定區分。 核心觀念 一、生理假:有工作困難才符合要件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四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並不是遇到生理日就能在整個生理期間請假,也不是每月可請好幾日。 全年生理假未逾三日的部分,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不論是否併入病假,生理假薪資都減半發給,法律並沒有規定「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是否併入病假」是日數怎麼算,「薪資如何計算」是錢怎麼給,兩者是不同問題。 二、家庭照顧假:併入事假,全年七日 依第二十條,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受僱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重點有三: 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薪資: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不是法律保障的有給假。 適用門檻:沒有「僱用五人以上才適用」的限制,全年也不是十四日。 依勞工請假規則,一般事假全年上限十四日。家庭照顧假的七日是算在這十四日裡面,不能相加成二十一日。 三、育嬰留職停薪:資格、期間與保險 依第十六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到該子女滿三歲為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二名以上子女者,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父親、母親均可申請:這是受僱者的權利,不限女性。 沒有企業規模門檻:雇主僱用八人、二十五人或一百人,都不影響申請資格。 年資與子女年齡要同時符合:年資再久,子女已滿三歲(例如四歲、三歲半)就不符合。反過來,子女未滿三歲但任職未滿六個月,也不符合。 留職停薪不等於退出保險:原本有參加的社會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的部分,得遞延三年繳納。所以「請育嬰假就不能加入勞健保」是錯的。 配偶沒有就業,也不代表一概不能申請。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育嬰留職停薪,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所以舊法也不是「一概不得」。現行法已刪除第二十二條,這項限制不再存在。 四、育嬰期滿復職:法定事由加主管機關同意 依第十七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只有具有下列事由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雇主才得拒絕: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的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每一款都必須同時「經主管機關同意」。選項如果只寫出某一款事由,卻沒有主管機關同意,就不能認定雇主得拒絕復職。雇主因上述事由無法讓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並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以下兩種情形不是法定拒絕事由: 原工作已由其他員工接替。 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被勒令停工。這是雇主自己造成的,不屬於「不可抗力」,停工多久都一樣。 五、產假:分娩、流產都有保障 依第十五條,女性受僱者分娩或流產,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只要有懷孕事實,不論懷孕多久流產,都可以請產假。沒有「懷孕滿三個月」或「任職滿六個月」才能請的限制。 情形產假 分娩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四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依相關法令規定計算,不能說所有產假一律全薪。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為例: 分娩、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任職滿六個月者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仍有產假,但雇主沒有一律給薪的法定義務。 可見年資影響的是產假的薪資,不影響請產假的資格。另外,法律只規定「產假」,分娩時給的假期就是產假。法律並沒有在產假之外另設「分娩假」,選項寫「得享分娩假及產假」,不符合法條規定。 六、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兒工時與托兒措施 陪產檢及陪產假:受僱者陪伴配偶妊娠產檢,或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合計七日,期間工資照給。舊題的「陪產假五日」是舊制,不論新舊制都是工資照給。也不要誤以為陪產檢和陪產各有七日。 育兒減少工時:依第十九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的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日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減少的這一小時不得請求報酬,所以「工資照給」是錯的。受僱於未滿三十人雇主者,須與雇主協商,雙方合意後才可比照辦理。 托兒措施:依第二十三條,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的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並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二百五十人」是舊門檻,不是現行標準。 不利處分禁止:受僱者依法請生理假、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等,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給予其他不利處分。這項保障和假期有沒有薪水,要分開判斷。 七、跨法規觀念:保障不限女性或本國籍配偶 性別平等工作法(舊名性別工作平等法)不是只保障女性。男性也可以享有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等權利。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障也不限本國籍,外籍配偶和大陸配偶一樣適用。聲請保護令也不是一定要附驗傷單。 常考陷阱 「遇到生理日,整個生理期間都可請」:錯。要「致工作有困難」,而且每月一日。 「生理假薪資依病假規定」:錯。不論是否併入病假,一律減半發給。 「家庭照顧假有薪」「全年十四日」「五人以上才適用」:都錯。正確是併入事假、全年七日、薪資依事假規定、沒有人數門檻。 「育嬰假要大企業才適用」:錯。不看人數,只檢查是否任職滿六個月、子女是否未滿三歲。 「請育嬰假者不能加入勞健保」:錯。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 「配偶未就業,一概不得申請」:錯。舊法有正當理由的例外,現行法已刪除這項限制。 「原工作已被取代」「被勒令停工」可拒絕復職:錯。都不是法定事由。 只寫事由、沒寫主管機關同意的復職選項:不能選。法定事由必須加上主管機關同意。 「流產未滿三個月沒有產假」「年資滿六個月才有產假」:錯。只要懷孕後流產就有產假,年資只影響給薪。 「分娩假及產假」:法律只有產假,沒有另設分娩假。 「育兒每日減少一小時,工資照給」:錯。減少的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百五十人以上才須設托兒設施」:舊門檻,現行是一百人。 「陪產假不發工資或發一半」:錯。工資照給。 記憶口訣 生理「困難才請、月一、年三、都半薪」;照顧「年七、併事假」;育嬰「六個月、三歲前、最長二年、保險可續保」。 產假「八、四、一、五」:分娩八星期、滿三月流產四星期、滿二未滿三月一星期、未滿二月五日。 復職「事由加同意」;陪產檢及陪產「共七、薪照給」;育兒減時「減一小時、不給薪」;托兒「一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