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產假包含分娩及流產。流產的假期依懷孕期間長短區分,只要有懷孕事實,不論懷孕多久流產都有產假,也不以任職滿六個月為請假門檻。 分清楚請假權利、假期長度與工資給付。有權請假,不代表每種假都是全薪。 生理假要記「每月一日、全年三日不併病假、薪資減半」;家庭照顧假要記「全年七日、併入事假」。 育嬰留職停薪及育兒措施,父母雙方都可以適用;配偶未就業,並非一律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舊題的法規名稱與數字要會換算:現行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舊稱性別工作平等法),陪產檢及陪產假為七日,托兒措施的雇主規模門檻為一百人。 核心觀念 一、產假:分娩、流產都有保障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五條,女性受僱者分娩或流產時,雇主應使其停止工作,並給予下列產假。法律沒有規定「至少懷孕三個月才能請產假」,也沒有把任職滿六個月當成取得產假權利的條件。 事由法定產假期間 分娩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四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五日 懷孕一個月就流產,仍有五日產假。判斷假期時要注意「以上」包含本數:恰滿二個月適用一星期,恰滿三個月適用四星期。 產假期間的薪資,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依相關法令辦理。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工為例,分娩八星期及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四星期的產假,任職滿六個月者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六個月年資只影響這裡的工資給付,不影響產假請求權。未滿三個月流產的一星期或五日產假,不要直接套用上述全薪、半薪規則。 法條用語是「分娩時給予產假」,沒有在產假之外另設一種「分娩假」。題目寫「得享分娩假及產假」,表示兩項假可以分別請、互相累加,不符合法律規定。 二、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 假別適用情形日數與工資 產檢假受僱者在妊娠期間接受產前檢查七日,工資照給 陪產檢及陪產假受僱者陪伴配偶產檢,或配偶分娩合計七日,工資照給 舊題可能寫「陪產假五日」,依現行法應記陪產檢及陪產假合計七日,不是陪產檢七日再加陪產七日。不論題目用新或舊的日數,問到這段期間的工資,答案都是工資照給。陪產假是男性受僱者也能主張的權利,可以作為「本法不只保障女性」的例證。 三、生理假:須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 依第十四條,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並不是遇到生理日,就能在整段生理期間請假。 請假要件:必須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 每月額度:一日。 與病假的關係: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超過三日的部分,併入病假計算。 工資:不論是否併入病假,生理假的薪資都減半發給。 「全年三日」是不併入病假的額度,不是全年只能請三日生理假。現行法已直接規定薪資減半,所以「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的說法是錯的。 四、家庭照顧假:七日、併事假 依第二十條,受僱者的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薪資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適用勞工請假規則的勞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所以家庭照顧假不是法律保障的有薪假。它也不是在原有事假之外另外多出七日,而是包含在事假裡面計算。 現行家庭照顧假沒有「僱用五人以上」才適用的人數限制。另外要分清楚:勞工請假規則規定事假全年最多十四日,家庭照顧假則是其中的七日,不要把兩個數字混在一起。 五、育嬰留職停薪:父母都可以依法申請 依第十六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在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到該子女滿三歲為止,但不得超過二年。同時撫育二名以上子女者,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父親、母親只要符合要件,都可以申請。過去第二十二條曾限制「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但當時就有「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的例外,從來不是「一概不得申請」。這項限制現已刪除。另外,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不必發給工資,能否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另依相關保險法規判斷。 依第十七條,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只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雇主才可以拒絕: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 因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的必要,又沒有適當工作可以安置。 六、減少工時、調整工時與托兒措施 依第十九條,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的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下列兩項措施之一: 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但減少的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調整工作時間。 受僱於僱用未滿三十人雇主的受僱者,經勞雇雙方協商合意後,也可以依上述規定辦理。 依第二十三條,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的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並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的托兒措施。托兒設施與托兒措施只要擇一履行即可,不是每家都必須自己設置托兒所。 還要區分哺乳時間:子女未滿二歲、須由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這段時間視為工作時間。這和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每天減少一小時但不得請求報酬的制度不同。 七、平等保障與家庭暴力防治的交叉觀念 性別平等工作法並非只保障女性。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等,符合要件的受僱者都可以依法主張。受僱者依法提出這些請求時,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給予其他不利處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不會因為被害人是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而被排除。聲請保護令也不以持有驗傷單為必要條件。家庭暴力可能是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侵害,不能只看有沒有外傷。 常考陷阱 「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不能請產假」「懷孕一個月流產沒有產假」:錯。未滿二個月有五日,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有一星期。 「年資滿六個月才有產假」:錯。年資只影響工資,不影響請假資格。 「得享分娩假及產假」:錯。分娩時給的就是產假,沒有兩種假可以累加。 「陪產假不支薪或只給半薪」:錯。陪產檢及陪產假工資照給。 「遇生理日即可在生理期間請假」「生理假薪資依病假規定」:都錯。必須因生理日導致工作有困難,每月一日,薪資減半。 「家庭照顧假是有薪假」「全年十四日」「五人以上才適用」:都錯。應記全年七日、併入事假、薪資依事假規定;十四日是事假的總上限。 「配偶未就業就一概不得育嬰留停」:錯。舊法就有正當理由的例外,現行法更已刪除這項限制。 「育兒每天少上一小時,工資仍照給」:錯。減少的工時不得請求報酬;視為工作時間的是哺集乳時間。 「二百五十人以上才須提供托兒措施」:不符現行門檻,應記一百人以上。 「性別平等工作法只保障女性」:錯。男性也可以請陪產假、家庭照顧假、育嬰留職停薪。 記憶口訣 產假「八、四、一、五」:分娩八週、三個月以上流產四週、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一週、未滿二個月五日。 產檢七、陪產七,工資全照給。 生理「月一、年三、薪半」;家照「年七、併事假」。 育嬰「半年、三歲、最多兩年」;育兒減時「三十人、一小時、不給薪」;托兒措施「一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