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看權利功能:用益物權重在使用、收益;擔保物權重在擔保債權、確保受償。 熟記用益物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區分地上權也是地上權的一種。 辨認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都屬於質權,所以都是擔保物權。 掌握地上權定義:在他人土地上下,以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 分清不同分類標準:物權與債權、法定與意定物權、原始與繼受取得,各有不同的判斷重點。 核心觀念 一、物權的種類與物權法定主義 物權是直接支配特定之物,並具有排他效力的權利。依民法第757條,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因此,當事人不能只憑契約自行創設法律或習慣不承認的新物權種類,也不能任意改變物權的基本內容。 民法物權編規定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抵押權、質權、典權、留置權及占有等制度。占有主要是對物具有事實上管領力的狀態。它規定在物權編,但不能因此就認為它和所有權是同一種物權。 所有權是對物為全面支配的權利;其他物權只支配物的特定利益,通常稱為限制物權。依所支配的利益與功能,限制物權主要分為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這個二分法是針對限制物權,所有權不在其中任何一類。 二、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看使用利益或交換價值 比較項目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支配內容物的使用、收益利益(使用價值)物的交換價值,用來擔保債權 判斷重點權利人能如何利用他人之物債務未清償時,如何從擔保標的受償 民法上的種類地上權(含區分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抵押權、質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留置權 質權包括動產質權與權利質權,兩者都是擔保物權。名稱中有「動產」或「權利」,不會改變它的功能分類。留置權雖然要留置他人的動產,重點仍在擔保債權,而不是取得使用收益的利益。 典權是支付典價,在他人不動產為使用、收益的權利;出典人不回贖時,典權人可以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典權通常列為用益物權。不要把它和抵押權混在一起:抵押權的核心是擔保債權,目的不在取得標的物的使用收益。 三、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 依民法第832條,普通地上權是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的權利。判斷關鍵有三個:「他人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使用土地」。它的法律性質是用益物權,不是擔保物權、債權或準物權。 「地上」只是權利的名稱,並不是只能使用地表以上。條文明定土地「上下」,所以在他人土地下方設置工作物,也可能在地上權的利用範圍內。 依民法第841條之1,區分地上權是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的地上權。它的特色是把利用範圍限定在特定的立體空間,例如地下街、捷運隧道、空中走廊。它仍然是地上權,所以也是用益物權。 四、農育權、不動產役權與舊制名稱 依民法第850條之1,農育權是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的權利。辨識時要依條文列出的利用目的,不要只因名稱有「農」,就以為只能種植農作物。 依民法第851條,不動產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特定便宜之用的權利。重點是讓自己的不動產在利用上得到便利,不一定要在他人土地上興建建築物。 舊法的「地役權」已修正為「不動產役權」,閱讀舊題時要注意名稱沿革。永佃權則是舊制的用益物權,現行民法已刪除該章,修法前已存在的權利另有過渡規定。舊制永佃權不是現行農育權的同義詞,也不能拿來回答「以建築物或工作物為目的」的地上權定義題。抵押權是擔保物權,也不符合這個定義。 五、物權與債權、準物權的差異 物權原則上具有對世性,債權原則上具有相對性。物權人可以依法對抗一般第三人;債權人則主要是向特定債務人請求給付。例如,租賃土地也能讓承租人使用土地,但租賃所生的權利原則上是債權,不能因此認定為地上權。法律對部分債權另外規定可以對抗第三人,也不表示這些債權因此變成物權。 水權、礦業權、漁業權等,常被稱為準物權,其內容及取得方式要依各該特別法判斷。地上權則是民法明定的用益物權。不能因為它同樣涉及土地或自然資源的利用,就把它歸入準物權。 六、法定與意定、原始與繼受:兩組不同問題 法定與意定看的是權利發生的依據。法定物權在法律規定的要件具備時發生,例如留置權。意定物權依當事人的意思設定,例如約定設定地上權、抵押權。不過,約定設定不表示口頭說好就能取得:依民法第758條,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且該法律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原始與繼受取得看的是是否承接他人既有的權利。原始取得不以前手的權利為基礎,例如無主動產的先占、取得時效。繼受取得則承接既有權利,包括移轉取得與設定取得。買受並受讓所有權、繼承財產,以及由所有權人設定地上權,都屬於繼受取得。繼承雖然不是依契約取得,仍然不是原始取得。 常考陷阱 「動產質權、權利質權是用益物權」:錯在忽略質權的擔保功能。看到「質權」,不論前面是動產或權利,都先判斷為擔保物權。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屬於用益物權」:錯。這三者是擔保物權;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才是用益物權。 「區分地上權不是民法規定的用益物權」:錯。區分地上權是民法明定的地上權類型,性質仍是用益物權。 「地上權的性質是準物權或債權」:錯。地上權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權;準物權指水權、礦業權等特別法上的權利。 「以有建築物為目的使用他人土地的權利是永佃權、地役權或抵押權」:錯。題目只要出現「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使用他人土地」,答案就是地上權。 「地上權只能使用土地上方」:錯。普通地上權的定義包括土地上下;區分地上權則限定在一定空間範圍內。 「有使用收益就一定是用益物權」:錯。租賃也能使用收益,但原則上是債權,要先確認權利的種類。 「物權只能由法律創設」或「當事人可自由創設物權」:兩者都不正確。民法第757條明定的是「法律或習慣」。 「法定取得就是原始取得」:錯。兩組分類的標準不同;繼承是繼受取得,不能只看權利是不是依法律發生。 記憶口訣 「地農役典,重利用;抵質留,保受償。」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抓住「使用收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抓住「擔保受償」。 「建物工作認地上,一定空間加區分。」先用利用目的認出地上權,再看是否限定在土地上下的一定空間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