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適用順序:先進行法律解釋,確認存在法律漏洞,再考慮法律補充。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的界限是法律文字的可能文義範圍。 辨認法律漏洞:依法律的內在目的及規範計畫,應有規定卻因立法者疏忽而漏未規定;不是文字看不懂,也不是政策不理想。 分清「解釋方法」與「補充方法」:文義、體系、歷史、目的、論理解釋屬解釋;類推適用、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法律續造(法官造法)屬漏洞補充。 區分類推適用與目的性限縮:前者相同事件相同處理(把未涵蓋的相似案件納入),後者不同事件不同處理(把文義涵蓋但不符目的的案件排除)。典型例子是民法第106條父母贈與子女。 記住界限:民事可依民法第1條以習慣、法理填補漏洞,法官得填補;刑法受罪刑法定主義拘束,不得類推適用、不得目的性擴張入人於罪。 核心觀念 一、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的分界 法律解釋是在法律文字可能的意義範圍內,釐清規範內容,處理「法規範存在但不清楚」的問題;法律補充則是解釋後確認規範仍有欠缺,進一步填補漏洞,處理「法規範不完全」的問題。兩者的界限是可能文義範圍,不是目的論解釋。因此:法律解釋不可超過法律文字可能的文義範圍;超過了,就已經進入法律補充的領域。 適用順序必須是先解釋、後補充。不能一看到法律沒有明文,就直接類推,也不能說法律補充應先於法律解釋。 文義解釋是法律解釋的基礎(起點),但文字可能有兩種以上的解釋結果,仍須配合體系、歷史及立法目的等判斷,也應將立法者的意思納入考量。類推適用不屬於文義解釋,也不是法律解釋的方法。 屬法律解釋的方法屬法律補充(漏洞填補)的方法 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論理解釋、擴張解釋、限縮解釋、反對(反面)解釋、當然解釋(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合憲解釋類推適用(舊稱比附援引)、目的性限縮(目的限縮、目的論限縮)、目的性擴張、法律續造(法官造法)、依民法第1條以習慣或法理填補 特別注意名稱相近者:目的解釋屬解釋,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屬補充;限縮解釋、擴張解釋仍在文義範圍內,目的性限縮、目的性擴張則是對文義本身作修正。 二、法律漏洞的意義與類型 法律漏洞是指法律依其內在目的及規範計畫,對於特定問題應有所規定,卻因立法者的疏忽而未規定,形成違反規範計畫的不完整。例如從立法理由可知立法者擬規範某特定事實,條文卻沒有規定,即屬法律漏洞。 下列情形不是法律漏洞: 立法者明示不規範特定生活事實(有意的沉默)。 立法者使用需要解釋的不確定法律概念:這是解釋問題;且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也不當然違反法律明確性。 法律未明文寫出立法目的。 立法政策上的錯誤或不理想:不必然導致法律漏洞。 類型判斷重點典型填補方式 公開漏洞應規定的案件,欠缺可適用的規範。類推適用 隱藏漏洞表面上有規定,但涵蓋過廣,欠缺必要的限制或例外。目的性限縮 自始漏洞法律制定時即已存在的不完整。依漏洞性質選擇補充方法 嗣後漏洞法律制定後,因社會變遷而產生的不完整。依漏洞性質選擇補充方法(不是目的解釋) 公開/隱藏是依「欠缺規範的方式」分類;自始/嗣後是依「漏洞發生的時間」分類。目的解釋是解釋方法,不能拿來配對任何一種漏洞的填補。 三、類推適用:相同事件,相同處理 類推適用是將法律對某案件所設的規定,適用於法律未規定、但與其在法律上具有類似性的另一案件,以填補公開漏洞。其基礎是平等原則:相同之事件,應為相同之處理。 要件:存在法律漏洞、有可供參照的規定、兩案件在規範目的上具有重要相似性。若兩種案例在法律上並無類似之處,就不能類推,法官也不能藉口實現目的而任意延伸文義。 例:公園規定「禁止帶狗進入」,若依相同管理目的,認為同樣禁止帶豬或迷你馬進入,因豬、馬不在「狗」的文義內,屬類推適用,不是文義解釋、體系解釋,也不是舉重以明輕(當然解釋)、反對解釋或限縮解釋。 準用是法律明文指示援用其他規定,屬立法技術;類推適用則是法官在無明文時為填補漏洞而援用相似規範,兩者不同。 四、目的性限縮:文義涵蓋過廣,依目的排除 目的性限縮(又稱目的限縮、目的論限縮)是指:法律文義所涵蓋的案型,衡諸立法意旨顯然過廣,以致把不同的案型用同一條文規定;為貫徹規範意旨,將部分原本被文義涵蓋的類型排除於適用範圍之外。其基礎是不同之事件,應為不同之處理,屬法律漏洞的補充方法,用以填補隱藏漏洞。 典型例: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 條文:「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目的在避免利益衝突、保護本人。 父母(法定代理人)將手錶贈與年幼子女,並代理子女受贈,形式上屬自己代理,文義上被禁止。 但此種贈與對被代理人(子女)並無不利,立法者未考慮到這種情形,若照文義適用反而不利子女,構成隱藏漏洞。 通說基於保護未成年人的規範目的,排除第106條的適用,運用的方法是目的性限縮,不是類推適用、擴張解釋、當然解釋、目的性擴張,也不是違反法律之法律續造。 實務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41號判決 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為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該判決認為醫療行為適用消保法無過失責任制度,反而不能達成上述立法目的,因而將醫療行為排除於消保法適用範圍之外,運用的方法是目的性限縮,不是類推適用、準用或違憲解釋。 比較類推適用目的性限縮 案件是否在文義內不在文義內在文義內 處理方向將相似案件納入將不符目的的案件排除 法理基礎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 主要填補公開漏洞隱藏漏洞 代表例禁止帶狗→禁止帶豬、迷你馬民法第106條排除父母贈與子女;醫療行為排除消保法 五、目的性擴張與法律續造 目的性擴張是依規範目的,將文義未涵蓋、但依目的應受規範的案件納入,屬法律補充方法。它與擴張解釋不同:擴張解釋仍在可能文義內,目的性擴張則已超出文義。 法律續造又稱法官造法,法官造法就是法律續造,可以解決法律漏洞,屬法律補充的方法;但因由法官創設規範,可能影響可預見性,引發違反法安定性的疑慮。我國實務上確實有法官造法的例子:締約上過失責任與積極侵害債權,都是經法律續造發展出的制度,其方法屬法律漏洞之補充,不是文義解釋、歷史解釋或反面解釋。 六、各法領域的漏洞填補 民事: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所以民事法律漏洞法官可以填補,可依習慣或法理補充,類推適用也是常用方法;並非只能等待立法者事後修法。 刑事:基於罪刑法定主義,適用刑法時不可類推適用,也不可對法律文字作目的性擴張或法律續造來處罰行為人。即使為了避免犯罪者漏網,也不能突破此限制。因此「所有法領域都可以進行法律補充」「所有漏洞都要透過特定方法填補」都是錯誤說法。 常考陷阱 「法律補充應先於法律解釋」:錯,必須先解釋,確定有漏洞才補充。 「目的論解釋劃分法律解釋與法律補充的界限」:錯,界限是可能文義範圍。 「法律解釋處理不完全,法律補充處理不清楚」:錯,兩者說反了;解釋處理「不清楚」,補充處理「不完全」。 「法律漏洞是指文字意義不清楚/因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所致」:錯,那是解釋問題。 「立法者明示不規範的事項也是漏洞」:錯,有意不規範不是漏洞;「從立法理由可知擬規範卻未規定」才是。 「立法政策錯誤必然導致漏洞」:錯,不必然。 「法律漏洞只能由立法者填補,法官不得為之」或「民法有漏洞法官也不能填補」:錯,民法第1條容許依習慣、法理填補。 「類推適用屬文義解釋/屬法律解釋方法」:錯,類推適用是法律補充方法。 「目的解釋、論理解釋、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反對解釋是漏洞補充方法」:錯,它們都是解釋方法;目的性擴張、目的性限縮、類推適用、法官造法才是補充方法。 「目的解釋填補嗣後漏洞」:錯;「類推適用填補公開漏洞」「目的性限縮填補隱藏漏洞」則正確。 「類推指即使兩案例並無類似之處,也可以延伸文義」:錯,類推以法律上的類似性為前提。 「法律沒有規定,就必須運用反面解釋」:錯,法律未規定時應先判斷是否為漏洞,不是一律反面解釋。 禁止帶狗推到禁止帶豬、迷你馬,誤選舉重以明輕、文義解釋或限縮解釋:應選類推適用。 民法第106條父母贈與子女,誤選類推適用、擴張解釋、當然解釋、目的擴張:應選目的性限縮,關鍵字是「對被代理人無不利」「排除適用」。 看到「依立法目的」就選目的解釋或目的性擴張:若是把文義涵蓋的案件「排除」,應選目的性限縮。 「法官造法不是法律續造」「我國實務不曾出現法官造法」「法律續造不會影響法安定性」:皆錯。 「為避免犯罪者漏網,刑法應允許類推適用、目的性擴張或法律續造」:錯,違反罪刑法定主義。 記憶口訣 先解釋,後補洞;文義為界,越線就是補充。 相同相同類推進,不同不同限縮出。 公開缺規定用類推,隱藏缺例外用限縮;民事法、習、理,刑法不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