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認公權力措施的性質:羈押、刑罰宣告、通訊監察與行政罰鍰,決定機關和程序各不相同。前三者須由法院作成,罰鍰則由行政機關依法裁處。 羈押採絕對法官保留:檢察官可以依法聲請羈押,但不能自行決定羈押被告,法律也不得賦予檢察官羈押權。 相對法官保留以事前司法審查為原則:搜索、扣押、通訊監察各有法定緊急例外,但例外不能當成一般授權。 掌握釋字第631號的結論:偵查中通訊監察書應由法官核發,不能由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或司法事務官核發。 法律不得牴觸憲法: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也不能把憲法要求由法院行使的羈押決定權交給檢察官。 核心觀念 一、法官保留:重大基本權干預,須受司法把關 「法官保留」是指特定公權力措施必須由法官決定,或依法律規定接受法官審查。目的是透過獨立、中立的司法審查,防止國家恣意侵害人民基本權。法律有規定,不代表任何機關都可以作成決定;還要確認憲法是否要求由法院把關。 類型判斷重點典型情形 絕對法官保留決定權必須由法官行使,不能以事後審查取代刑事被告的羈押、刑罰的宣告 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上事前由法官審查;符合法定例外時,得先執行,再依法接受司法審查搜索、扣押、通訊監察(電話監聽) 「相對」不是讓執行機關自由選擇是否找法官。例外必須有法律依據,並符合各該措施的要件與程序。各種強制處分的例外規定不完全相同,不能互相套用。 要特別注意:通訊監察雖然屬於相對法官保留,但它的原則性核發權仍在法院。因此,題目問「須由法院作成的公權力決定」時,羈押、電話監聽的核發、刑罰的宣告都屬於這類決定。 二、羈押:檢察官聲請,法官決定 羈押會使被告在一定期間內持續失去人身自由,侵害程度重大。依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的意旨及釋字第392號解釋,羈押被告須由法院決定;檢察官不屬於憲法第8條所稱的「法院」。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時,應依法向法院聲請,由法官審查犯罪嫌疑、法定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檢察官具有偵查、追訴職權,不代表具有決定羈押的權限。 羈押也不能與逮捕、拘提混為一談。法律得在一定條件下授權偵查機關逮捕或拘提,但可以暫時拘束人身自由,不等於可以自行決定羈押。緊急情況也不會使檢察官取得羈押決定權。 三、通訊監察:釋字第631號與緊急例外 電話監聽涉及憲法第12條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也可能侵入個人隱私,並影響受監察對象以外的通訊參與者。因此,通訊監察必須有明確法律依據,並受必要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拘束。 釋字第631號認為,舊法規定偵查中由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不符合憲法保障秘密通訊自由的意旨;偵查中通訊監察書應由客觀、獨立行使職權的法官核發。檢察官負責偵查與追訴,屬於追訴的一方。由檢察官自行核發,就欠缺中立司法機關的事前把關。 考試所稱「電話監聽的核發」,就是指核發通訊監察書,答案應選法官。檢察事務官、司法事務官雖然分別在檢察署或法院任職,但都不是法官,不能代替法官行使這項權限。 通訊監察仍有法定緊急程序。符合法定急迫要件時,得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由檢察官先通知執行機關執行,並在法定期限內陳報法院補發監察書。這是相對法官保留的例外安排。不能據此推論「偵查中一律由檢察官核發」,也不能推論「任何情況都必須先取得監察書,才能開始執行」。 四、搜索與扣押:原則與例外須分別確認 搜索原則上須使用法官核發的搜索票。刑事訴訟法另設附帶搜索、緊急搜索(逕行搜索)及同意搜索等法定例外,各有不同要件。扣押則須區分是否附隨於搜索,以及法律是否允許不經法院事先裁定的處理方式。 搜索、扣押屬於相對法官保留,重點在於法律得設例外,但不能省略例外要件與應踐行的司法審查程序。不能把所有無票搜索都說成違法,也不能只因偵查方便,就主張可以無票搜索、扣押。 五、刑罰與罰鍰:名稱相近,決定機關不同 事項性質及權限重點 刑罰宣告屬刑事審判權。憲法第8條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因此刑罰須由法院宣告 罰金屬刑罰(主刑)的一種,由法院宣告,不能與行政罰鍰混淆 罰鍰屬行政罰,由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裁處,不須由法院作成 行政機關依法裁處罰鍰後,人民仍可透過訴願、行政訴訟等程序尋求救濟。事後可以由法院審查,不代表最初一定要由法院裁處。同樣是金錢制裁,看到「罰金」與「罰鍰」時,必須先分辨性質。 六、憲法最高性與相關法律規定 憲法是國家最高規範,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判斷「某法律得如何規定」時,要檢查內容是否符合憲法。 敘述是否符合憲法理由 刑事訴訟法得賦予檢察官羈押被告之權不符合(錯誤)羈押屬絕對法官保留,普通法律不能把羈押決定權移交給檢察官 提審法規定逮捕、拘禁機關應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的親友符合告知內容為逮捕、拘禁的原因、時間、地點及得聲請提審之意旨,應即告知,至遲不得逾24小時。這項規定落實人身自由保障 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依軍事審判法追訴、處罰符合由法律明定特定情形適用軍事審判,不能僅因採軍事審判制度就認定違憲 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立、公正審判符合這是憲法要求的司法獨立與公正審判,屬法官法的規定 補充區分:憲法第8條要求逮捕、拘禁機關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的親友逮捕拘禁原因,並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提審法的24小時則是書面告知的最遲期限。兩者都是保障人身自由的程序,但規範內容不同。 常考陷阱 「有法律授權,檢察官就可以羈押」:錯。法律仍受憲法拘束,檢察官只能依法聲請,由法院決定。 「檢察官能拘提、逮捕,所以也能羈押」:錯。逮捕、拘提與羈押是不同措施,不能用一種權限推導出另一種權限。 「偵查由檢察官主導,監察書也由檢察官核發」:錯。釋字第631號認為偵查中通訊監察書應由法官核發。 「檢察事務官、司法事務官也能核發監察書」:錯。只有法官可以核發,任職機關不能取代法官身分。 「電話監聽屬相對法官保留,所以不是由法院作成的決定」:錯。相對保留只是容許法定緊急例外,原則上仍由法院核發。 「相對法官保留就是不必經法官審查」:錯。緊急例外仍須有法律依據,並依法接受事後司法審查。 「罰鍰與罰金都是罰錢,都須法院宣告」:錯。罰鍰是行政罰,由行政機關依法裁處;罰金才是刑罰。 「提審告知期限是24小時,所以可以先等24小時」:錯。法律要求應即告知,24小時只是最遲期限。 「法官本於良心,就可以不受法律拘束」:錯。法官獨立審判仍須依據憲法及法律。 記憶口訣 「押、刑、聽,歸法官;罰鍰一項歸行政。」羈押由法官決定,刑罰由法院宣告,監聽的通訊監察書由法官核發;唯獨行政罰鍰由行政機關依法裁處。 「絕對不能等,相對可補審。」羈押屬絕對法官保留,必須事前由法官決定;搜索、扣押、監聽屬相對法官保留,符合法定緊急要件時可以先執行,再由法院事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