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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溯及既往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1
真正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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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法律不溯及既往屬於法規的「時之效力」,也是法律適用的原則:新法原則上自生效時起向將來發生效力,不適用於生效前已完結的事實或法律關係。 目的在保障人民權利與法安定性:避免人民依舊法取得的權利與合理信賴,因新法施行而受到侵害;這是現代法治國家尊重人民權利的基本原則。 區分真正與不真正溯及既往:關鍵在新法生效時,相關事實或法律關係是否已經完結。 程序法原則上採「程序從新」:新程序法施行後尚待進行的程序,原則上依新法辦理。 辨認干擾選項:法治國、法律保留、法律優位、平等、情事變更、從新從優等原則,都不是「新法不適用於過去事件」的正確名稱。 核心觀念 一、法律不溯及既往的意義 法律發生變動、新舊法對同一事項規定不同時,須先判斷應適用哪個時點的法律。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是指法律只能適用於施行後所發生的事項,原則上不適用於施行前已發生、已完結的事項;法律變動後,原則上向將來發生效力。 題目常見的描述方式包括: 「法律只適用於施行後所發生的事件」 「法律原則上不適用於其生效前已完結之事件」 「法律施行前所發生之事項,當然不適用此一法律」 「法律從公布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不適用於過去發生之事實」 「為使舊法下取得之權利不因新法施行而受侵害」 看到以上描述,答案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題目也可能寫成「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補充:公布與生效是不同概念,法律何時發生效力,應依相關生效規定判斷。但題幹若以「從公布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概括描述,考點仍是辨識不溯及既往原則,不必因此猶豫。 二、屬於「時之效力」與「法律適用原則」 法律的效力範圍,通常分為時、地、人、事(物)四方面。不溯及既往處理的是「法律從什麼時候開始適用」,因此屬於時之效力,不是地之效力、人之效力或物之效力。 就性質而言,不溯及既往被定位為法律適用之原則:用來指引法院、行政機關在適用法律時,原則上不得將新法適用於施行前已完結的事件。選項若寫「為立法原則」,在基礎題中應判斷為錯誤。 不過,這不表示立法機關可以完全不理會此一原則。立法者如要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必須有正當理由,並受法治國原則、信賴保護等憲法要求限制。因此,「立法機關不受該原則之拘束」的敘述是錯誤的。 兩者可以這樣理解:分類上是「法律適用原則」,但立法者仍應受其精神拘束,不能任意溯及立法。 三、原則的目的:保障權利、信賴與法安定性 人民依當時有效的法律安排生活、從事交易、取得權利,應能合理預見法律效果。如果事後制定的新法可以任意改變過去已完成事件的法律效果,人民就無法安心依法行事。 因此,不溯及既往具有維護法安定性、保障既得權利與合理信賴的功能,是現代國家尊重人民權利的基本原則。題幹出現「舊法下取得之權利,不因新法公布施行而受侵害」,就應選此原則。 四、刑法上的表現:罪刑法定主義 不溯及既往在刑法上的表現,就是罪刑法定主義:行為的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不能事後制定處罰規定,回頭把行為時不處罰的行為當作犯罪處罰。 至於行為後法律有變更時,刑法另有適用規則(原則上適用行為時法,但行為後的法律有利於行為人時,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的法律),並不是任何情形都只能適用舊法。 五、真正溯及既往與不真正溯及既往 判斷基準是新法生效時,相關事實或法律關係是否已經完結,不是只看事件最早發生在哪一天。 比較項目真正溯及既往不真正溯及既往 新法生效時的狀態相關事實或法律關係已經完結法律關係在舊法時期開始,但尚未完結,仍持續存在 新法如何作用回頭改變已完結事項的法律效果規範持續關係在新法生效後的效果 基本評價原則上禁止,例外須有正當理由原則上容許,但仍須考量信賴保護,必要時設過渡規定 解題關鍵「已完結」+「回頭改變」「持續存在」+「向後適用」 因此,發生於舊法時期、但到新法施行後仍繼續存在的事件,不是全部適用舊法,新法生效後的部分可能受新法規範。同樣地,事實發生在新法施行前,也不是「一律適用舊法」或「修正後即應適用新法」,兩種說法都過於絕對。正確說法是:新法原則上不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發生之事件。 六、程序法原則上採程序從新 程序從新,是指新程序法施行後,尚待進行的程序原則上適用新規定。即使案件涉及的實體事件發生在舊法時期,後續程序也不當然全部依舊程序法進行。 解題時應將實體上的權利義務(發生什麼法律效果)與處理案件的程序(案件如何進行)分開判斷。程序從新只影響施行後的程序,已依法完成的程序行為,其效力原則上不因程序法修正而失效;法律另有施行或過渡規定時,依其規定。 七、易混淆原則比較 原則重點 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原則上不適用於施行前已發生、已完結的事件(時之效力) 法治國原則上位的憲法原則,不溯及既往是其衍生要求之一,但題目問具體原則名稱時不選它 民主原則國家權力來自人民,與新舊法適用無關 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及下位規範不得牴觸法律 法律保留原則特定事項(如限制人民權利)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依據 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應受法律拘束,包含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 平等原則相同事物相同處理,差別待遇須有正當理由 明確性原則法律規定內容應使受規範者可以理解、預見 禁止類推適用刑法上不得以類推方式創設或加重處罰 情事變更原則法律行為成立後情事劇變,依原效果顯失公平時得調整,屬契約、私法問題 從新從優、從舊從新、從新從輕等處理特定情形新舊法擇用的規則,不是「法律不適用於施行前事件」這個原則本身的名稱 最佳利益原則多用於兒童、少年保護事務,與時之效力無關 常考陷阱 「事實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一律適用舊法」:錯在「一律」,須看是否已完結、是否為持續關係,以及有無程序從新或特別規定。 「事實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法律修正後即應適用新法」:違反不溯及既往,新法不能全面改寫過去已完結事件的效果。 「發生於舊法時期、新法施行後繼續存在之事件,仍全部適用舊法」:錯在「全部」,持續關係在新法生效後的效果可能受新法規範。 「立法機關不受該原則之拘束」:錯誤。立法者不得任意溯及立法,溯及立法須有正當理由。 「不溯及既往為立法原則」:錯誤,應為法律適用之原則。 「不溯及既往為地之效力/人之效力/物之效力」:錯誤,屬於時之效力。 「表現在刑法上即是罪刑法定主義」:這是正確敘述,不要誤判為錯誤選項。 題幹描述不溯及既往,卻選「法治國原則」:法治國是上位概念,題目問具體原則名稱時應選不溯及既往。 被「從新從優」「從舊從新」「從新從輕」等字樣混淆:題幹只要描述「法律只適用於施行後發生的事項」,答案就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程序從新代表已完成的程序全部失效」:錯誤,只有尚待進行的程序原則上依新法辦理。 記憶口訣 「時之效力、適用原則;刑法化身、罪刑法定;立法也受拘束;完結不回頭,持續看往後,程序原則從新。」 看到「新法管不到過去」就選不溯及既往;問歸類選「時之效力」「法律適用原則」;選項說「立法機關不受拘束」「一律」「全部」,通常就是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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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法律一旦發生變動,原則上係從法律公布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並不適用於過去發生之事實,此為何種 法律原則? (A)法治國原...
  2. 3 當新舊法對於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下列何者正確? (A)新法原則上不溯及適用於該法律施行前所發生之事件 (B)事實發生在新法...
  3. 6 法律只能適用於實施後所發生之事項,不能適用於實施以前已發生之事項,稱為下列何種原則? (A)從新從優原則 (B)法律不溯及既...
  4. 9 法律原則上不適用於其生效前已完結之事件,此一原則稱為: (A)法律優位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D)從新...
  5. 10 法律施行前所發生之事項當然不適用此一法律,這一種原則稱為: (A)法律平等原則 (B)法律保留原則 (C)法律不溯既往原則 (D)法...
  6. 2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下列何種法規範之效力有關? (A)地之效力 (B)人之效力 (C)時之效力 (D)物之效力
  7. 2 為了不使在舊法之法律關係下所取得之權利,因新法之公布施行而受到侵害,宜採行: (A)禁止類推適用原則 (B)法律優位原則 (...
  8. 1 關於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法律對於施行前發生的個案,原則上不可以適用 (B) 表現在刑法上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