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辨識我國憲法採取的民主國、共和國、法治國與社會國原則,並記住我國不採聯邦國原則;能判斷個別制度屬於哪一個原則。 理解民主原則的內涵:國民主權、人民參政、多數決、定期改選,以及以公民投票等直接民主補充代議民主。 掌握法治國原則的要素,包括基本權保障、權力分立、依法行政、司法獨立、比例原則、法安定性與違憲審查,並排除常見的錯誤選項。 理解社會國原則(民生福祉原則)的客觀規範功能、法律保留、憲法委託,以及增修條文第10條的弱勢保障。 掌握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適用對象、列舉類型、性別差別待遇的審查方式,以及大法官的重要解釋。 核心觀念 一、憲法基本原則總覽 原則核心意義與典型表現 民主國國民主權、人民參政、多數決、民意代表定期改選、政治言論與政治活動自由、政黨政治、民主監督(如立法院質詢)、公民投票。 共和國國家屬於全體人民,國家元首不由世襲產生,而是由選舉或任期制產生。傳統考試分類中,憲法第1條的「共和」指國體,「民主」指政體。 法治國國家權力受憲法與法律拘束,包括基本權保障、權力分立、依法行政(法律優位、法律保留)、授權明確性、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法安定性與信賴保護、法官獨立審判及違憲審查。 社會國促進民生福祉、照顧弱勢,保障人民能維持合乎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憲法第142條的「民生主義」約略相當於學理上的社會法治國原則。 憲法第1條規定中華民國為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國,第2條規定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兩者都是民主共和國原則的直接表現。增修條文第2條第1項規定總統、副總統由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兼具民主原則(人民選出領導者)及共和原則(元首非世襲)的意義。「國防以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與「促進國際和平」雖然是憲法規範事項,但與民主共和國原則或法治國原則都沒有直接關係。 民主與共和應分別判斷。有民主就一定有人民參政,但不一定有成文憲法或共和政體,也不代表一定沒有貴族。英國就是例子:它是民主國家,但採君主立憲,沒有單一成文憲典,也仍保有貴族制度。 二、民主原則:民意授權與定期改選 我國以代議民主為主,並以直接民主補充。依公民投票法,全國性公民投票的事項包括法律之複決、立法原則之創制、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這些都屬於直接民主的行使。公民投票法是為落實民主原則而制定。依大法官解釋意旨,立法院就重大政策的爭議交付公民投票並不違憲;「代議民主就不得交付公投」是錯誤的說法。 總統、副總統的罷免案由立法院提議並提出,這個提案程序屬於代議機關的行為,不是直接民主。罷免案提出後,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決定,投票才屬於人民直接參與,兩者應區分。 選舉不是民主正當性傳遞的唯一途徑。行政官員經依法任命,並受國會監督與課責,也可以取得民主正當性。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的質詢,就是民主監督的表現。總統的產生方式如果經由修憲改為間接選舉,也不當然違反民主原則。 在團體內部意見的形成上,民主原則要求遵守多數決。民主多元社會的正常發展,有賴言論自由才能實現。人民選出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屬於國家民主原則的具體化;民間團體(如人權協會)由會員選出理事長,是私人團體的內部事務,不屬於憲法民主國原則的具體化表現。 民意代表定期改選是反映民意、貫徹民主憲政的途徑。依大法官解釋意旨: 民意代表任期屆滿,除非有不能改選的正當理由,否則應即改選,這是代議民主正當性的展現。 國家遭遇重大變故,事實上不能辦理選舉時,可以構成延長任期的正當理由。 任期屆滿而無故延任,其行使職權已非選民所付託,與國民主權原則及定期改選的精神不符。國民大會代表以「追求國會改革」為由自行延任,仍然違反定期改選的民主原則。 釋字第31號在國家遭遇重大變故的背景下,認為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會以前,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職權。依現行憲法學理,這種長期不改選的狀態違反民主原則。其後釋字第261號要求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限期終止行使職權,並辦理全國性次屆選舉。 釋字第387號曾依當時體制,認為立法院定期改選後,行政院院長有率內閣總辭的憲法上義務,這是大法官解釋中確實出現過的見解。相對地,「不分區立法委員跨屆連續提名,違反定期改選精神」從未出現在大法官解釋中。定期改選要求的是定期重新接受民意檢驗,並不禁止連任或連續提名。 司法獨立屬於法治國原則,與民主原則無關。政治言論與政治活動自由、民意代表定期改選、政黨政治,則都與民主原則相關。 三、法治國原則:權力受規範與制衡 法治國原則要求國家統治權受憲法拘束,國家權力的組織應符合權力分立,統治權的行使應注意比例原則、不得過度。國家行為必須同時具備合法性與正當性。以下說法都違反法治國原則: 為了行政效率而多用強制手段。 認為公共利益一概比人民權利重要。 認為立法院對重大司法案件擁有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權。 行政機關不只受形式意義的法律拘束,也必須遵守憲法、法規命令與一般法律原則。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這是法治國家原則的展現。 法治國原則的內涵包括權力分立、正當法律程序、違憲審查制度、法律授權明確性與法安定性。以下事項不屬於法治國原則的內涵: 國家元首採總統制:這是政府體制的選擇。 私法自治原則:這是私法上的原則。 民意代表定期改選:這屬於民主原則。 促進國際和平:這是對外關係的基本國策。 三權分立是指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的分立與制衡,典型例子是美國總統(行政)與聯邦法院(司法)的區分。我國考試院與行政院的區分屬於五權架構的特色。英國上議院與下議院的區分是立法權內部的兩院制。德國總統與總理的區分則是行政權內部的分工。以上三者都不是三權分立的適例。 四、社會國原則、基本國策與憲法委託 依釋字第485號,促進民生福祉是憲法基本原則之一。依據這個原則,國家有義務保障人民能維持合乎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需求。立法者也可以法律就有限的福利資源作限定性的分配。不過,這個原則並未賦予人民對國家的主觀給付請求權,人民不能直接依此原則請求特定給付。 社會福利原則具有客觀規範功能,立法者負有將其具體化的義務。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也可以把它當作限制部分人民基本權的正當理由(公益事由)。但行政機關不能以此原則擴張給付行政而不受法律保留的限制,給付行政仍然受依法行政的拘束。 憲法委託是指憲法要求國家(主要是立法者)以法律形成特定制度或保障。下列事項都屬於憲法委託: 社會保險。 國家賠償:憲法第24條規定「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軍人退役後就學、就業、就醫、就養等生活條件與尊嚴的保障。 相對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組織不是憲法或大法官解釋所認定的憲法委託事項。 平等原則強調實質平等,因此增修條文第10條對若干社會弱勢者特別設有保障明文,包括婦女、身心障礙者、退役軍人、原住民族等。兒童並不在該條明文保障的對象中。為回應這些保障,有以下立法: 落實原住民族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法。 實現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性別工作平等法(現已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五、平等權與性別平等 憲法第7條明文列出的類型是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語言」不在其中。不過,這些列舉只是例示,不是窮盡。基於職業等其他事由而生的差別待遇,人民仍然可以主張平等權。平等權保障的對象也不限於本國自然人:大法官承認外國人可以主張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公司等法人在性質許可的範圍內也受保障。 平等不是禁止一切差別待遇,而是要求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不同事物依其差異合理區別。立法機關可以基於憲法價值體系,斟酌規範事物性質的差異,作合理的區別對待,例如在服公職事項上作合理區別。釋字第626號認為,中央警察大學研究所以色盲為差別待遇的分類,符合重要公益,與目的之間具實質關聯,並不違反平等原則。 男女差別待遇必須依據男女生理差異,以及因此種差異所生社會功能的不同,才可以為之。社會傳統與習俗不能作為限制女性權利的正當理由。因此,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差異,規定只有男性負兵役義務,並不牴觸憲法第7條。 下列規定經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認為違反男女平等: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的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釋字第365號)。 妻以夫的住所為住所(釋字第452號)。 榮民之子可以繼承國家配耕的農場,已出嫁的女兒則不能(釋字第457號)。 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時,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憲法法庭裁判認定違憲)。 依釋字第728號,祭祀公業的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的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與宗教自由無涉。祭祀公業規約依循傳統宗族觀念,大多限定男系子孫(含養子)為派下員,導致女子不得為派下員,涉及平等原則的問題。作答時,「依規約得排除女性為派下員」應判斷為與平等原則有違的敘述。 其他與平等相關的重要觀念: 憲法第134條規定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目的在實現男女間參政權的平等。 教育部要求各級學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招收單一性別學生,主要涉及平等權。 釋字第624號認為,冤獄賠償法未將軍事審判的冤獄納入賠償範圍,違反平等原則。 常考陷阱 「給付行政不受法律保留之限制」:錯。社會福利原則不能成為行政機關擺脫法律保留的理由。 「民生福祉原則賦予人民主觀給付請求權」:錯。這個原則是客觀規範,需由立法者具體化。 「選舉是民主正當性傳遞的唯一途徑」:錯。依法任命與國會監督也能傳遞民主正當性。修憲改為間接選舉總統,也不當然違反民主原則。 「代議民主下,立法院不得將重大政策交付公投」:錯。公投是直接民主對代議民主的補充。 「罷免總統的提案屬於直接民主」:錯。提案由立法院提出,屬於代議機關的行為。 「國代為了國會改革而自行延任不違反定期改選」:錯。只有重大變故導致不能改選,才是延任的正當理由。 「不分區立委跨屆連續提名違反定期改選」:這句話未曾出現在大法官解釋中。「立法院改選後行政院院長應率內閣總辭」則是釋字第387號確實出現過的見解。 原則分類混淆:司法獨立、法官依法獨立審判屬於法治國原則。定期改選、政黨政治、公民投票屬於民主原則。總統制、私法自治、促進國際和平都不是法治國原則的要素。 「行政機關僅受形式意義法律之拘束」:錯。行政機關也受憲法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我國採聯邦國原則」:錯。我國是單一國。「共和」指國體,不是政體。 「增修條文第10條明文保障兒童」:錯。該條明文保障的是婦女、身心障礙者、退役軍人、原住民族等。 「第7條未列出的分類不受平等保障」或「外國人、公司不受平等保障」:都錯。「語言」雖不是明文列舉的類型,仍受保障。 「法律上一律不得有基於男女的差別待遇」:錯。基於生理差異的合理區別(如兵役)可以存在。但以傳統習俗為理由限制女性權利則不可以。 祭祀公業:相關的基本權是結社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不是宗教自由。以男系子孫為限的規定涉及平等原則的違反。 記憶口訣 「民主問授權,法治問界限,社會顧生活,平等看理由。」 第7條明文列舉的類型記作:「男女宗族階黨」。「宗」是宗教,「族」是種族,沒有語言;列舉以外的分類仍受保障。 增修條文第10條保障的弱勢記作:「婦、障、軍、原」,沒有兒童。 國體與政體記作:「共和是國體,民主是政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