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保安處分的性質:著重矯治、治療、教育及預防再犯,與主刑(有期徒刑、拘役等)、從刑(褫奪公權)不同。 熟記刑法明定的保安處分名稱: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已失效)、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告誡、申誡、訓誡都不是刑法的保安處分。 分清對象與措施:少年對應感化教育,精神障礙等情形對應監護,毒癮及酒癮對應禁戒,特定性犯罪對應強制治療。 禁戒的兩種情形都在「刑之執行前」實施。酗酒禁戒還要符合「因酗酒而犯罪、已酗酒成癮、有再犯之虞」等要件。 辨識舊法文字:「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是強制工作的對象,不是感化教育。強制工作已經宣告違憲失效。 核心觀念 一、保安處分的性質與分類 保安處分是刑法所規定的制裁措施。它著眼於行為人的危險性及矯治需要,以治療、教育、改善或監督等方式預防再犯。保安處分可能限制人身自由,但不能因此就認定為有期徒刑或拘役。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也必須以行為時的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這是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 刑罰與保安處分應分開辨識: 主刑: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 從刑:褫奪公權。 保安處分: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已失效)、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保安處分不一定都要等刑罰執行完畢才開始,執行時點要依各種處分的規定判斷。例如禁戒是在刑之執行前實施。 措施主要適用情形辨識關鍵 感化教育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少年的教育與矯治 監護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不罰或減輕其刑,並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等情形原因在精神狀態,不在年齡 禁戒施用毒品成癮者;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毒癮、酒癮都對應禁戒 強制工作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舊制)已宣告違憲失效 強制治療犯特定性犯罪,經鑑定、評估有再犯危險者屬保安處分,不是徒刑 保護管束可替代部分保安處分,或用於緩刑、假釋期間在社會中輔導監督,不一定收容於機構 驅逐出境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形對象是外國人 二、禁戒:毒癮與酒癮都叫「禁戒」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作答時要抓住三個重點:「施用毒品成癮」、「刑之執行前」、「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酒癮禁戒並不是只要喝酒或酒後犯罪就能適用,必須同時具備「因酗酒而犯罪」、「已酗酒成癮」及「有再犯之虞」等條件。 比較項目毒癮禁戒酒癮禁戒 對象施用毒品成癮者因酗酒犯罪,已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 執行時點刑之執行前刑之執行前 處分名稱禁戒禁戒 禁戒處理的是成癮問題,但不能因為它帶有治療目的,就把名稱換成「強制治療」。酗酒犯罪也不是強制工作的對象。此外,具體毒品案件還要注意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特別法;但作答刑法保安處分的基本分類時,應以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準。 三、感化教育與監護:不能只看「不罰」兩字 感化教育的對象有兩種: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以及因未滿十八歲(十四歲以上)而減輕其刑者。所以「對未滿十八歲之行為人,得施以感化教育」是正確的敘述。條文用的是「得」,意思是法院可以依情形宣告,不是每個少年都一律接受感化教育。 監護主要針對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不罰或減輕其刑,並且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等法定情形。因年齡而不罰,與因精神狀態而不罰,是不同的法律原因。看到「未滿十四歲而不罰」應該想到感化教育,不能看到「不罰」就選監護。 四、強制治療:特定性犯罪的保安處分 刑法對特定性犯罪設有強制治療制度,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是最典型的適用罪名。所以「對犯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之行為人,得施以強制治療」是正確的敘述。不過,犯了這些罪不代表一律接受強制治療,仍須經過鑑定、評估,認為有再犯危險,並由法院依法宣告。 考題如果問強制治療的法律性質,答案是保安處分,不是有期徒刑、拘役或褫奪公權。考題如果問適用對象,要記得強制治療只對應特定性犯罪,不適用於毒癮或酒癮。 五、強制工作與保護管束 舊刑法規定,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得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題目若把這組文字配上「感化教育」,就是錯誤選項。另外,刑法的強制工作規定已經被司法院釋字第八一二號解釋宣告違憲失效,現在不能再當作可以宣告的處分。考題常用它作陷阱,例如「因酗酒而犯罪者得施以強制工作」,這是錯的,酗酒應對應禁戒。 保護管束著重在社會中進行保護、輔導與監督。它可以替代感化教育、監護、禁戒等處分,也會在緩刑、假釋期間適用。並不是所有保安處分都必須收容在特定處所。 六、不是刑法保安處分的名稱 「訓誡」是少年事件處理法的保護處分,「申誡」是公務員懲戒處分。它們雖然也有警惕的意味,但都不是刑法明定的保安處分,「告誡」也不是。題目如果要求從選項中找出刑法明定的保安處分,應選「禁戒」。 常考陷阱 「強制治療屬於有期徒刑、拘役或褫奪公權」:法律分類錯誤。強制治療屬於保安處分。 「告誡、申誡、訓誡是刑法的保安處分」:錯。這些名稱不在刑法保安處分章中,禁戒才是。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施以監護」:把年齡和精神狀態的規定混在一起。未滿十四歲而不罰,對應的是感化教育。 「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施以感化教育」:處分配錯了。這是舊法強制工作的對象,而且強制工作已經失效。 「因酗酒而犯罪者,施以強制治療或強制工作」:處分名稱錯誤。酗酒成癮且有再犯之虞時,應施以禁戒。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這是正確的敘述,不要誤以為禁戒要等刑罰執行完畢後才實施。 「只要酒後犯罪,就施以禁戒」:漏掉了「已酗酒成癮」和「有再犯之虞」的要件。 「犯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罪,一律強制治療」:把「得」適用寫成「必然」適用。仍須經鑑定、評估認為有再犯危險。 「對未滿十八歲之行為人,得施以感化教育」:這是正確的敘述,不要誤判成錯誤選項。 記憶口訣 「少年感化、精神監護;毒酒禁戒、性犯治療;強制工作已走入歷史。」先用口訣找到對應的處分,再檢查各自的法定要件。 「毒酒禁戒在刑前。」毒癮禁戒和酒癮禁戒都在刑之執行前實施,名稱都是「禁戒」,不叫強制治療,也不叫強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