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禁止錯誤的意義:行為人不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或誤以為法律允許自己的行為,又稱違法性錯誤,也就是行為時欠缺不法意識。 熟記刑法第16條:不知法律原則上不免責;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例外免除刑事責任。 區分法律效果: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阻卻罪責,免除刑事責任;可避免的禁止錯誤仍須負責,但按情節得減輕其刑。 不可避免性以客觀上有無正當理由來判斷,不是只看行為人主觀上的認知。 辨別禁止錯誤與事實錯誤,並比較刑法第16條與行政罰法第8條對不知法規的不同處理。 核心觀念 一、禁止錯誤:不知道「這樣做違法」 禁止錯誤,又稱違法性錯誤,是指行為人欠缺不法意識,也就是不知道自己的行為為法律所不許。刑法第16條所稱的「不知法律」包含兩種情形: 不認識自己的行為為法律所不許:完全不知道法律禁止這種行為。 誤認自己的行為為法律所容許:因為誤解法律,以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 判斷重點是行為人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認識。行為人清楚知道自己正在做什麼,卻誤以為法律允許,就屬於禁止錯誤。不能只因為題目出現「誤認」二字,就判定為客體錯誤、打擊錯誤或過失犯罪。 二、刑法第16條:原則不免責,例外才免責 刑法第16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本條應分成兩層理解。第一層:不知法律原則上不能免除刑事責任。第二層:如果有正當理由,而且這項錯誤無法避免,才例外免責。對於仍須負責的情形,則由法院按具體情節決定是否減刑。 類型判斷要件法律效果 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阻卻罪責,免除刑事責任(不成立犯罪) 可避免的禁止錯誤不符合「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不能因此免責,仍成立犯罪,但按情節得減輕其刑 「得減輕」表示可以減輕,並非一律減輕。因此,可避免的禁止錯誤,既不能寫成「應減輕其刑」,也不能寫成「不得減輕其刑」。選項若說可避免者「不能免除罪責,且不得減輕其刑」,前半正確、後半錯誤,整句與本條但書不符。 三、不可避免性:以客觀上有無正當理由判斷 免責必須同時具備有正當理由與無法避免。不能只因行為人主張「我以為合法」「我真的不知道」,就認定其免責。 判斷時應檢視客觀上是否存在足以支持其誤認的正當理由,並結合具體情況,評價行為人是否有能力、有機會避免錯誤。若經合理查詢、確認即可知道行為違法,卻未採取必要措施,便不能主張不可避免。考題若稱「不可避免之不知法律,應以行為人主觀上之認知來認定」,即忽略了客觀判斷,是錯誤敘述。 四、免責的層次:阻卻罪責,不是阻卻違法 犯罪成立可依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三個層次檢驗。我國刑法將不法意識定位在罪責層次:行為人欠缺不法意識時,問題在於能否對他加以非難,而不是行為本身是否合法。 因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的禁止錯誤,法律效果是阻卻罪責、免除刑事責任,行為最終不成立犯罪。但行為並不會因為本人誤以為合法,就變成法律所允許的行為,所以不是阻卻違法。選項若說「阻卻違法」「阻卻構成要件」或「阻卻客觀歸責」,均非本條的效果。 注意兩種說法的差別:「不可避免者,其行為不成立犯罪」是正確的(因欠缺罪責而不成立犯罪);「禁止錯誤將發生阻卻違法之效果」則是錯誤的。另外,不可避免者也不是僅「得減刑」或「應減刑」,而是免除刑事責任。 五、不知違法,不排除犯罪故意 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認識與意欲,就具備故意;他是否知道法律禁止,是罪責層次的另一個問題。因此,不知道自己的行為違法、且無正當理由時,仍成立故意犯罪,但得減輕其刑。不會因為不知違法就改成立過失犯罪,也不會因此變成未遂犯,更不是一律不罰。 概念錯誤所在辨識關鍵 禁止錯誤(違法性錯誤)對行為的法律評價發生錯誤事實沒認錯,誤以為行為合法 客體錯誤對所侵害對象的身分或性質發生誤認認錯對象 打擊錯誤攻擊偏離原先目標打偏而及於其他對象 因果關係(因果歷程)錯誤實際因果歷程與預想不一致結果發生的過程不同 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誤認存在阻卻違法事由的事實前提例如誤以為有人攻擊而「防衛」 作答時先辨別:究竟是事實認錯,還是法律判斷錯。只要題幹描述的是「不知法律」「誤以為法律允許」,就是禁止錯誤;再看有無「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決定是可避免或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 六、與依法令、正當業務行為的區別 刑法第21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第22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這些都是刑法明文的阻卻違法事由。 上述規定與禁止錯誤的基礎不同:依法令或正當業務行為本身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禁止錯誤則是行為人對合法性發生誤認。刑法並沒有「不知法律者,不罰」的規定,不能把禁止錯誤和這些不罰事由並列混為一談。 七、行政罰:不知法規仍應受罰,但得減輕或免除 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可見禁止錯誤的觀念也適用於行政罰。 因此,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例如擅自改裝汽車排氣管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單憑不知道法規,不能直接免罰;但主管機關可視其不知法規的具體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也不能只因不知法規,就認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更不能據此認定成立緊急避難或依法令之行為。 比較刑法第16條行政罰法第8條 原則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例外免責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按情節得免除處罰 但書用語得減輕其刑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常考陷阱 「不知法律者,不罰」:錯。刑法無此規定;不知法律原則上不免責,例外須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 「禁止錯誤會阻卻違法」:錯。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是阻卻罪責,不會使違法行為變成合法;也不是阻卻構成要件或阻卻客觀歸責。 「不可避免者得減輕或應減輕其刑」:錯。不可避免者應免除刑事責任,不能降格理解成減刑。 「不可避免者,其行為不成立犯罪」:正確。因欠缺罪責而不成立犯罪,別誤判為錯誤敘述。 「可避免者不得減刑」或「應減刑」:錯。可避免者仍須負責,但按情節得減輕其刑。 「不可避免性以行為人主觀認知認定」:錯。應以客觀上是否有正當理由來判斷。 「不知違法,所以成立過失犯或未遂犯」:錯。無正當理由而不知違法,仍成立故意犯罪,但得減輕處罰。 名稱混淆:「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是不可避免的禁止錯誤,不是可避免的禁止錯誤、容許構成要件錯誤或因果歷程錯誤;「誤以為不法行為合法」是違法性錯誤,不是打擊錯誤、客體錯誤或因果關係錯誤。 「不知行政法規,所以非故意過失而不罰」:錯。仍應處罰,但得視不知法規的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也與緊急避難、依法令之行為無關。 記憶口訣 「不知原則要負責;正當又難免,罪責才阻卻;可以避免者,依情得減刑。」 「客觀看理由,不看主觀想。」判斷不可避免性,看客觀上有無正當理由。 「刑法得減刑;行政得減免。」記住兩部法律但書的文字差異,再檢查選項是否偷換成「應」或「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