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分辨明文權利與非明文權利:秘密通訊自由明定於憲法第12條。一般隱私權、資訊隱私權、人格權、姓名權、名譽權、婚姻自由等,則由大法官依第22條概括條款肯認。 秘密通訊的保障範圍不只內容:通訊的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都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秘密通訊自由是隱私權的具體態樣。 隱私權範圍廣:公共場域仍有依社會通念不受侵擾的私人活動領域。指紋、銀行存放款資料、戶口普查資料都受資訊隱私權保障。個人資料保護法主要保障的就是隱私權。 第22條的承認範圍要背清楚:環境權尚未經大法官承認為非明文基本權。營業自由、新聞自由、通訊傳播自由、大學自治等,則屬其他明文條文的保障內涵。 基本權可以依法限制:憲法保障不以明文列舉為限,但人權也不是絕對不能限制。限制時須符合第23條的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程序也必須合理、正當。 核心觀念 一、基本權利清單與第22條概括條款 我國憲法第7條至第22條為基本權利清單,是現代憲法規範的重要部分。第22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因此憲法保障不以明文規定者為限。我國不是採窮盡式清單,新增保障不必透過修憲,可以經由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加以肯認。 人權最初的主要功能是防禦權,用來抵抗國家的不法侵害。憲法也保障受益權性質的基本權利,例如受國民教育、訴訟權。外國人也可以是人權保障的主體,但要依權利性質判斷。 人性尊嚴並未明文規定於憲法第二章,卻常出現在大法官解釋中,是基本權保障的核心價值。 憲法條文明文保障的權利 第7條平等權 第8條人身自由 第9條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 第10條居住及遷徙自由 第11條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 第12條秘密通訊自由 第13條信仰宗教自由 第14條集會及結社自由 第15條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 第16條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第17、18條參政權、應考試服公職權 第21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二、大法官依第22條肯認的非明文權利 非明文權利重點內容 人格權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真實父子(女)身分關係的權利,屬於人格權的保障。 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受第22條保障。 姓名權屬人格權的一環,受第22條保障。 隱私權、資訊隱私權包括自主控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 婚姻自由包括自主決定是否結婚、與何人結婚、兩願離婚,以及與配偶共同形成、經營婚姻關係。 性行為自由(性自主權)受第22條保障,但不是憲法明文規定的權利。 一般行為自由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釋字第689號)。 行動自由例如駕駛汽車或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自由。 契約自由受第22條保障,屬非明文權利。 收養子女自由受第22條「其他自由及權利」保障。 大學生受教育權大學不得任意將學生退學。此項權利依第22條保障,不是第21條的受國民教育權。 公共場域不受跟追的自由即使是公眾人物,也有不受他人持續跟追、盯梢、注視而干擾其私人活動的自由。 大法官也肯認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屬於非明文憲法權利。 婚姻自由的兩號重要解釋: 依釋字第748號,民法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成立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屬於違憲,不是立法裁量的範圍。 依釋字第791號,配偶一方通姦固然損及婚姻忠誠義務,也有害對方的感情與對婚姻的期待,但尚不致明顯損及公益。 三、不屬於第22條的權利(易混淆) 權利或情境正確定位 新聞自由、通訊傳播自由第11條表現自由的保障範圍,不是以第22條為依據。 大學自治(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畢業條件)第11條講學自由的制度性保障。 營業自由、職業自由第15條工作權(營業自由並與財產權相關)。 生存權第15條明文規定。 訴訟權第16條明文規定。 土地徵收對合法居住者的損失補償財產權保障的問題。 法院判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干預的是第11條言論自由中的「不表意自由」,不是新的非明文權利。 環境權尚未經大法官承認為非明文基本權。 僑居國外國民的政治參與權利不是大法官所承認的非明文憲法權利。 四、秘密通訊自由(第12條) 憲法依據與性質:依釋字第631號,秘密通訊自由是憲法明文保障的權利,也是隱私權的具體態樣之一。它保障人民就通訊的有無、對象、時間、方式及內容等事項,不受國家及他人任意侵擾。所以就算沒有讀取內容,只調查通訊對象、時間或方式,也會涉及秘密通訊自由。 典型侵害態樣: 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電話監聽。 藉助電子設備竊聽私人電話內容。 任意閱覽或開拆私人信件。 刑法第315條處罰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的行為,主要保護的也是秘密通訊自由,而不是財產權、言論自由或人身自由。 限制的要求: 國家限制秘密通訊自由,應有法律依據,限制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範圍。 所踐行的程序應合理、正當。 法律保留並不排除以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命令來規範細節。因此「必須以法律直接規定,不得授權命令為之」的說法是錯的。 監聽程序: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偵查中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屬於法官保留。聲請對象不是監察院,也不是檢察總長。 五、隱私權與個人資料保護 保障理由:依釋字第603號,隱私權受保障的理由有三: 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 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國家與他人侵擾。 保障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健全民主程序」是言論自由的保障理由,不是隱私權的保障理由。 資訊隱私權的內容:個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揭露個人資料,以及在何種範圍、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個人也有權知悉並控制資料的使用,並請求更正錯誤記載。個人資料保護法(前身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主要涉及的基本權就是隱私權。 典型受保障的資料與情境: 指紋:屬重要個人資訊。國家不得在無特定目的的情形下,強制蒐集全民指紋。 銀行顧客存款、放款資料:受隱私權保障。 戶口普查:政府蒐集、儲存、分析人民基本資料,涉及隱私權。 私人信件:免於國家任意閱覽,受保障。 警察任意盤查:在公共場所免於警察任意盤查,屬於隱私等基本權的保障範圍。 公共場域的隱私(釋字第689號):個人在公共場域中,仍享有依社會通念不受侵擾的私人活動領域。不過,在公共場所免於他人短暫注視,並不屬於隱私權保障範圍。要構成侵擾,通常是持續的跟追、盯梢、注視。 常考陷阱 「秘密通訊自由不是憲法明文列舉的權利」:錯。它明定於第12條。隱私權才是非明文權利。考「何者為明文」時,秘密通訊、宗教信仰、平等權、出版自由、訴訟權、受國民教育、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都是正解;隱私權、婚姻自由、姓名權、名譽權、契約自由、性自主、健康權、人格權都不是。 「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是第8條」:錯,是第9條。但它確實是明文權利。 「秘密通訊只保障通訊內容」:錯。有無、對象、時間、方式也受保障。 「限制秘密通訊必須以法律直接規定,不得授權命令」:錯。正確要求是有法律依據、要件明確、符合比例原則,程序合理正當。 「監聽向監察院或檢察總長申請通訊監察書」:錯。應向法院聲請。 刑法第315條、電話監聽、電子設備竊聽:答案都選秘密通訊自由,不要誤選人身自由、居住自由或言論自由。 「健全民主程序」是隱私權的保障理由:錯,那是言論自由的保障理由。 「銀行存放款資料不受隱私權保障」:錯。 「公共場所免於他人短暫注視」屬隱私權範圍:錯。持續跟追、盯梢才會構成侵擾。 「環境權已被承認為第22條權利」:錯。這是最常見的「何者尚非」正解。 「非明文的權利都是第22條」:錯。新聞自由、通訊傳播自由、大學自治屬第11條;營業自由、職業自由、生存權屬第15條;訴訟權屬第16條。 「大學生受教育權源自第21條」:錯。第21條只規定受國民教育,大學受教育權依第22條保障。 「同性婚姻屬立法裁量範圍」:錯。釋字第748號認定違憲。 「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屬一般行為自由,不要誤選行動自由或人身自由。「駕駛汽車」則屬行動自由。 「憲法只保障列舉的權利」「新增人權須修憲」「國家絕對不得限制人權」「憲法對限制人權的法律沒有內容要求」:全錯。正確說法是:在符合第23條要件(法律保留、比例原則)下,國家可以限制人權;限制的法律在內容上也必須明確、必要。 記憶口訣 「通訊十二,隱私二二;有、對、時、方、內,全都保密。」有=有無;對=對象;時=時間;方=方式;內=內容。 「國教二一,大學二二;新聞、傳播、講學十一;營業、職業十五。」 「二二家族:人格名姓、隱私婚姻、性收契約、行動行為;環境權還在門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