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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門檻與律師代理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6
第三審門檻與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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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第二審上訴的對象(第一審終局判決)、遞狀法院(原審法院)、上訴期間(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以及撤回、附帶上訴、新攻擊防禦方法的限制。 分清通常、簡易、小額程序各審級的法院與性質,知道哪一審是事實審、哪一審是法律審。 記住第三審三大門檻:財產權事件上訴利益須逾150萬元、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 區分「當然違背法令」與其他違背法令事由,以及後者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 熟悉簡易、小額程序的適用範圍與上訴規定,判斷時不能只看請求金額。 核心觀念 一、第二審上訴:對象、期間與程序 第二審上訴,是對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的救濟方法。「終局」不等於「確定」,判決一旦確定就不能再上訴。裁定原則上以抗告救濟,不是上訴;中間判決原則上不得獨立上訴,而是隨終局判決一併受第二審審判。 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起算點是「送達」,不是「宣示」;判決送達前提起上訴,亦有效力。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不是直接向第二審法院遞狀,也不是向書記官以理由狀表明。 第二審上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理由。 上訴不合法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不能補正者,直接以裁定駁回。 但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不適用上述駁回規定,不能以此駁回上訴;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 撤回上訴: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原則上得撤回上訴;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附帶上訴: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二、第二審的審理與新主張限制 通常程序的第二審為事實審兼法律審,採限制續審制:當事人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例外得提出的情形如下: 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 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 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 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 反過來說,事實發生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且因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而未於第一審提出,就不屬例外。 第二審原則上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但不是一律禁止。例如經他造同意,或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就可以變更或追加;反訴則須經他造同意或符合法定例外。 三、第三審上訴門檻 對財產權訴訟的第二審判決上訴,法律原定上訴利益不逾100萬元者不得上訴。司法院已依法提高為150萬元,所以現行標準是: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必須超過150萬元,剛好150萬元仍不得上訴;40萬元、100萬元當然更不行。 判斷基準是上訴人請求第三審改變的不利益範圍,不是原始起訴金額。裁判離婚等非財產權訴訟,不受金額限制,仍可上訴第三審。 判斷某類事件「最可能」或「最不可能」上訴到最高法院時,要同時看兩點: 金額高低:死亡賠償、高價股票、大型廠房工程款,通常超過門檻;輕微車損、一人餐飲中毒,金額通常不高。 是否屬簡易事件:道路交通事故(例如汽機車追撞、擦撞)屬法定簡易事件,上第三審還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門檻更高。火車出軌則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上訴期間同樣是判決送達後20日,上訴狀應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不是直接向第三審法院提出。 飛躍上訴: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所確定的事實認為無誤者,得以書面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因此,「能上訴第三審的事件必定經過第二審判決」是錯誤說法;「縱經合意也不得直接上訴第三審」同樣錯誤。 四、第三審的性質與審理 第三審為法律審。上訴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不能主張事實認定錯誤。具體規則如下: 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自行調查事實證據;但第二審言詞辯論筆錄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法院得斟酌。 上訴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 第三審判決應經言詞辯論;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 上訴有理由時,原則上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或發交;符合法定情形時(例如因違背法令而廢棄,但不影響事實確定,足以據該事實為裁判),得自為判決。 五、第三審律師強制代理與理由書 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法律並沒有要求律師須執業滿一定年數或具碩士學位。例外情形如下: 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必另行委任。 上訴人的配偶或一定親屬具律師資格,經第三審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此一強制規定針對上訴人,被上訴人不必由律師代理,可以自己撰寫書狀。 上訴人未委任律師或委任不適當時,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不是立即駁回,也不是法院依職權請律師公會派人。逾期未補正,且未依法聲請選任律師者(無資力者得聲請第三審法院為其選任律師),才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第三審律師的酬金雖然不繳入法院,仍屬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民事訴訟只有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調解、第一審、第二審都不強制委任。一般程序中,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但經審判長許可者,得委任非律師,並非經對造同意即可。委任原則上提出委任書,但當事人得以言詞委任,由書記官記明筆錄。 第三審理由書: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原第二審法院提出理由書。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注意兩個20日的起算點不同: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起算,理由書期間自提起上訴起算。 六、違背法令、當然違背法令與許可上訴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違背法令。下列情形為當然違背法令: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 以上述事由上訴,不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未指出這些事由,而以其他違背法令事由上訴(例如判決未適用實體法規定),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且以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 審判長違背闡明義務,不屬於當然違背法令。侵權行為地法院是特別審判籍,不是專屬管轄,因此不能據以主張「違背專屬管轄」。 七、上訴利益:抵銷抗辯 原告請求80萬元,被告以100萬元借款債權主張抵銷,法院以抵銷成立駁回原告之訴,結果是雙方都可以上訴: 原告:敗訴,當然有上訴利益。 被告:雖然勝訴,但抵銷之請求經裁判者,在主張抵銷之額內有既判力,被告的債權因此被「用掉」80萬元。被告若能改以其他理由(例如買賣價金債權不存在)勝訴,就能保住自己的債權,所以仍有上訴利益。 八、簡易與小額程序比較 項目簡易程序小額程序 適用範圍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50萬元以下;另有不問金額的法定事件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標的金額或價額10萬元以下 合意適用當事人得合意適用上述類型請求在50萬元以下者,得以文書合意適用 第二審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事實審兼法律審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屬法律審 第三審上訴利益須逾150萬元、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原裁判法院許可,逕向最高法院上訴;性質為法律審對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 簡易第三審的許可:由原裁判法院決定,以訴訟事件所涉及的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為限。當事人的書面合意不能取代許可,也不是由審判長一人許可。 法定簡易事件(不問金額)常考的有: 建築物定期租賃所生爭執,例如租期1年的店面請求6個月租金。 租金等定期給付。 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例如被汽車追撞而請求體傷及車損賠償。 這些事件不會因為店面大、金額高或涉及人身傷害,就改用通常程序。 其他易混淆的判斷: 薪資60萬元已超過10萬元,不是小額事件。 支付命令限於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請求返還特定的插秧機,不得聲請支付命令。 小額程序細節: 起訴得使用表格化訴狀,格式由司法院定之;也得以言詞起訴,但不能用視訊影片代替筆錄。 不能以傳真、電子郵件回條的方式便宜遞狀。 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在小額程序金額範圍內仍得為之,並非一律禁止。 法院並非一律免調查證據。經兩造同意,或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請求顯不相當時,法院始得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小額第一審判決可以上訴,並非一審即確定。 九、其他程序處理的比較 起訴前應經調解而未調解即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不是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以判決駁回,不是裁定。 無須命補正、可直接裁定駁回:典型是第三審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 常考陷阱 上訴期間寫成10日、15日、30日,或自「宣示」起算:一律是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 「向第二審(高等)法院/第三審法院提出上訴狀」:錯,上訴狀都提出於原判決法院。 「對第一審確定判決上訴」「對中間判決上訴」:錯,上訴對象是終局判決。 「第二審上訴狀未表明理由,命補正不補正即裁定駁回」:錯,未表明上訴理由不得據以駁回。 「通常程序第二審原則上可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錯,原則禁止、例外許可;可歸責於自己而漏提者不是例外。 「發回更審後被上訴人仍得附帶上訴」:錯,發回或發交後不得附帶上訴。 上訴利益寫成100萬、200萬,或「150萬以上」:正確是逾150萬元。 「第三審是事實審兼法律審」「第三審應自行調查事實」「可以事實認定錯誤為理由」:都錯,第三審是法律審。 「第三審上訴有理由時,於任何情形均不得自為判決」:錯,符合法定情形得自為判決。 「被上訴人也必須委任律師」「未委任律師即裁定駁回」「法院依職權請律師公會派人」「須執業10年律師」:都錯。 「律師酬金不繳入法院,所以不屬訴訟費用」:錯,屬訴訟費用之一部。 「經對造同意即可委任非律師」「言詞委任不生效力」:錯,應經審判長許可;言詞委任經記明筆錄亦可。 「判決未適用實體法規定不須許可」「違背闡明義務屬當然違背法令」:都錯。 「裁判離婚不得上訴第三審」:錯,非財產權事件不受金額限制。 「簡易第一審上訴至高等法院」「獨任審判」「簡易第三審無利益門檻、不須許可、合意可免許可」:都錯。 「小額第二審為事實審」「小額限20萬元以下」「小額不得上訴」「小額一律不得訴之變更追加反訴」:都錯。 「勝訴的被告不能上訴」:抵銷抗辯成立而勝訴時,被告仍有上訴利益。 記憶口訣 「送達二十向原院,終局判決才上訴;二審新證原則禁,基礎同一可追加。」 「三審利益逾一五○,違背法令律師陪;理由書,上訴後二十,不交不補直接退。」 「當然違法六條件:組織、迴避、專屬管轄、代理、公開、理由。」 「簡易五十、小額十;簡易三審要許可,小額二審就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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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6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其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最少須逾新臺幣多少數額? (A) 100...
  2. 31 依民事訴訟法及司法院命令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須超過新臺幣多少數額? (A)10萬元...
  3. 29 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之委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民事訴訟行為,均須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 (B)於上訴第三審之訴...
  4. 27 民事訴訟之當事人不具有律師資格,未委任律師而自己提起第三審上訴,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置? (A)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
  5. 36.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在下列哪一審級,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A)調解程序 (B)—審 (C) 二審 (D)三審 (E)送...
  6. 26 下列何類型之民事訴訟事件,最不可能上訴至最高法院? (A)甲乙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B)甲請求乙返還借名登記之某高股價之股票 10...
  7. 28 關於民事訴訟法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通常訴訟事件第二審上訴為法律審 (B)依照現行民事訴訟法之規...
  8. 28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之適用,下列何者正確? (A)租期 1 年,房東請求給付承租 100 坪店面之 6 個月租金,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