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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限制與撤回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6
第二審限制與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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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第二審上訴的對象是「第一審終局判決」,上訴期間為判決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上訴狀應提出於原判決法院。 熟記第二審限制續審制:新攻擊防禦方法原則禁止及六款例外,以及訴之變更追加、反訴、附帶上訴、撤回上訴的規則。 掌握第三審為法律審: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利益逾150萬元、上訴人律師強制代理、理由書20日內提出。 區分「當然違背法令」六款事由與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的一般違背法令事由。 比較通常、簡易、小額程序的適用範圍(簡易50萬元、小額10萬元、合意小額50萬元)、上訴法院與審級性質。 核心觀念 一、第二審上訴的對象、期間與程序 第二審上訴是對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的救濟方法。終局判決是終結該審級全部或一部訴訟的判決,尚未確定,才有上訴可言;確定判決已不能以通常上訴救濟(只能考慮再審)。裁定的救濟方法是抗告,不是上訴;中間判決不得獨立上訴,須與終局判決一併受上級審審查。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所提上訴,亦有效力。起算點是「送達」,不是「宣示」;期間不是10日、15日或30日。第三審上訴期間同樣是送達後20日。 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不是直接遞交第二審法院;上訴狀應表明當事人、第一審判決及對該判決上訴之陳述、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記載上訴理由。 上訴不合法(如逾期、對不得上訴之判決上訴)而無法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補正。上訴合法但無理由,則以判決駁回。第二審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審判長得定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但這不是駁回上訴的事由,不可說「命補正不補正即裁定駁回」。 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撤回上訴;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被駁回,附帶上訴原則上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已具備上訴要件者,視為獨立上訴。 二、第二審的審理:限制續審制 通常程序第二審為事實審,可就事實與法律重新審理,但採限制續審制:當事人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447條列有例外: 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當事人主張例外者,應釋明其事由。判斷關鍵:「事實發生於一審辯論終結前,且因可歸責於當事人而未提出」,正好落在例外之外,不得提出。 第二審並非一律禁止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 訴之變更或追加:原則上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法定情形,不需他造同意。 反訴:原則上非經他造同意不得提起,但如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等情形,不在此限。 附帶上訴:被上訴人於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即使上訴期間已過亦可;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 三、第三審上訴的要件 第三審為法律審: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單純主張「事實認定有誤」不合法。第三審原則上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自行調查事實證據;但第二審言詞辯論筆錄所記載當事人陳述之事實,第三審得斟酌之。 上訴利益門檻: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一定額數者,不得上訴。法條原定100萬元,司法院依授權以命令提高為150萬元,故上訴利益須逾150萬元(恰為150萬元、或100萬元、40萬元者均不得上訴)。上訴利益是指上訴人希望經由上訴廢棄或變更原判決所得的利益,不一定等於起訴金額。非財產權訴訟(如裁判離婚)不受此金額限制,可上訴第三審。 飛躍上訴: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因此「能上訴第三審之事件必定經過第二審判決」、「第一審判決縱經合意亦不得直接上訴第三審」都是錯的。 上訴狀與理由書:第三審上訴狀應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原判決法院),不是第三審法院。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逾期未提出者,毋庸命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 上訴聲明:第三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減縮則可)。 第三審的審判:第三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法院認為不必要時,不在此限。上訴有理由時,原則上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或發交,但符合法定情形(如因基於確定之事實適用法規錯誤而廢棄,且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時,第三審應自為判決,並非「任何情形均不得自為判決」。 四、律師強制代理與訴訟代理 民事訴訟原則採本人訴訟:調解、第一審、第二審程序,當事人都可以自己進行,不強制委任律師。唯有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的一定親屬或法人、機關所屬專任人員具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強制代理的對象是上訴人,被上訴人可以不委任律師、自行撰狀。 上訴人未依規定委任律師,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不是直接裁定駁回或送交第三審。 上訴人無資力委任者,得依訴訟救助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並非由法院依職權命律師公會推派。 法律未要求律師須執業滿10年或具碩士學位。 第三審律師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並應限定其最高額。 一般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不是經對造許可)。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但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者,亦生效力。 五、違背法令與當然違背法令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下列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六款事由: 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代表或輔佐。 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 以上述當然違背法令事由上訴,不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以其他違背法令事由(如判決未適用實體法規定、審判長違背闡明義務)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且以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一致性或其他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者為限。注意:「審判長違背闡明義務」不是當然違背法令;侵權行為地法院的管轄不是專屬管轄,違背它也不屬「違背專屬管轄」。 六、上訴利益的特殊判斷:抵銷 上訴利益不只看主文勝敗。被告主張以自己的債權抵銷,法院以抵銷成立駁回原告之訴時:原告請求遭駁回,當然有上訴利益;被告雖然主文勝訴,但其抵銷債權在抵銷之數額內經裁判而生既判力,等於「用自己的債權換來勝訴」,若能以其他理由(如原告債權根本不存在)勝訴更有利,故雙方均得上訴。 七、通常、簡易與小額程序比較 項目通常程序簡易程序小額程序 適用範圍不屬簡易、小額者財產權訴訟標的50萬元以下;另有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的法定事件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標的10萬元以下;逾10萬元至50萬元得以文書合意適用 第一審地方法院地方法院簡易庭地方法院小額庭 第二審法院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地方法院合議庭地方法院合議庭 第二審性質事實審事實審法律審(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 第三審最高法院,法律審最高法院,法律審,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第二審裁判不得再上訴或抗告 簡易程序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的事件(常考者):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接收房屋或遷讓、使用、修繕涉訟;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如租車自撞的車損賠償);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寄存行李涉訟;本於票據、合會有所請求;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車禍體傷、車損皆屬之,包括高速公路追撞)。火車出軌致人死亡的損害賠償不屬上述類型,金額通常很高,屬通常程序,最可能上訴到最高法院。 簡易程序的第三審:對簡易第二審裁判,上訴利益逾第三審門檻者,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且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以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為限)。不是審判長許可,也不能以當事人書面合意取代。因此道路交通事故這類簡易事件,最難上訴到最高法院。 其他程序辨別:請求薪資60萬元已逾小額10萬元上限,不適用小額程序。支付命令限於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請求返還特定之物(如出借的插秧機)不得聲請支付命令。 八、小額程序的細節 得使用表格化訴狀,格式由司法院定之。以言詞起訴者,仍由書記官製作筆錄,不能以視訊影片代替筆錄。 法院原則上仍應調查證據;但經兩造同意,或調查證據所需時間、費用與當事人之請求顯不相當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訴之變更、追加或反訴,在小額程序法定金額範圍內仍得為之,並非一律禁止。 小額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地方法院合議庭,但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非一審即確定。 九、其他無須命補正的處理 除第三審逾20日未提理由書外,應區分:起訴前應經調解之事件未經調解逕行起訴者,原則上視為調解之聲請,不是駁回;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不是裁定。 常考陷阱 「對第一審確定判決/確定裁定/中間判決上訴」:錯。上訴對象是第一審終局判決;裁定用抗告。 「宣示後10日」「送達後15日」「送達後30日」:錯。一律是送達後20日不變期間。 「上訴狀提出於高等法院/第二審法院收狀處/第三審法院」:錯。上訴狀均提出於原判決法院。 「對簡易事件第一審裁定上訴」:錯。裁定的救濟是抗告。 「第二審上訴狀未表明理由,命補正不補正即裁定駁回」:錯。第二審未附理由不是駁回事由;第三審逾20日未提理由書才是「不命補正、逕予駁回」。 「被上訴人已為言詞辯論,撤回上訴須其同意」:錯,那是撤回起訴的規則。撤回上訴只有在被上訴人已附帶上訴時才須其同意。 「第二審原則可提新攻防」「通常程序第二審為法律審」:錯。第二審是事實審,但新攻防原則禁止、例外許可。 「可歸責於當事人、一審辯論終結前發生的事實可在二審提出」:錯,不符合任何例外。 「發回更審後仍可附帶上訴」:錯。經第三審發回或發交後不得附帶上訴;但辯論終結後發生的新事實、基礎事實同一的追加,在二審均可為之。 「第三審上訴利益達100萬元/200萬元」:錯。須逾150萬元;非財產權事件(如離婚)不受金額限制。 「第三審可以事實認定錯誤為理由」「第三審自行調查事實」「第三審是事實審兼法律審」:均錯。 「能上第三審者必經第二審判決」:錯,有飛躍上訴。 「第三審於任何情形均不得自為判決」:錯,符合法定情形應自為判決。 「被上訴人也須委任律師」「法院依職權命律師公會推派」「須執業10年以上律師」「律師酬金非訴訟費用」:均錯。 「未委任律師即裁定駁回/不受理判決」:錯,應定期先命補正。 「一、二審也須委任律師」「經對造許可得委任非律師」「言詞委任一律無效」:均錯。 「未適用實體法、違背闡明義務是當然違背法令」:錯,以此上訴須經第三審法院許可;違背專屬管轄、應迴避法官參與、不備理由才是當然違背法令。 「抵銷成立而勝訴的被告不得上訴」:錯,甲乙均得上訴。 「簡易第二審由高等法院審理/獨任審判」「簡易二審判決可逕上最高法院、不需許可」「須經審判長許可或合意即可」:均錯。簡易二審為地院合議庭,第三審須經原裁判法院許可。 「小額第二審為事實審」「小額一審即確定」:錯。小額二審為法律審,第二審裁判才不得再上訴。 「簡易60萬元、小額20萬元、合意小額60萬元」:錯。簡易50萬、小額10萬、合意小額50萬。 記憶口訣 「送達二十、狀交原審;二審限新、三審審法。」 金額:「小十、簡五十、合意小額五十;三審利益逾一百五十。」 新攻防例外:「違法、新生、補充、已知、不可歸責、顯失公平。」 當然違背法令:「組織、迴避、專屬、代理、公開、理由。」 審級性質:「通常簡易二審查事實,三審只看法;小額二審就看法、到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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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6 依民事通常程序,下列何者非屬得於第二審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事由? (A)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 (B)事實為法院職...
  2. 29 下列何種行為,當事人不得於第二審程序為之? (A)訴之追加 (B)提起反訴 (C)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更審時為附帶上訴 (D)提出第一...
  3.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 30 日不變期間內為之 (B)上...
  4. 29 關於民事訴訟代理人之委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民事訴訟行為,均須委任訴訟代理人為之 (B)於上訴第三審之訴...
  5. 29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通常程序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第一審之確定判決,得上訴於高等法院(B)提起上訴,應於第...
  6. 29 民事訴訟之第二審上訴,係對何種裁判聲明不服之救濟方法? (A)第一審之確定裁定 (B)第一審之確定判決 (C)第...
  7. 26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何者正確?(A)上訴人應以上訴理由狀,向原審法院之書記官,表明應如何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
  8. 27 下列何種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A)判決未適用實體法規定 (B)法院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 (C)判決不備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