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結婚形式要件: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登記;公開儀式不是要件。 分清結婚無效與得撤銷:形式欠缺、違反禁止近親結婚、重婚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原則上無效;未達婚齡、違反監護關係結婚限制、受詐欺或脅迫等,屬得撤銷。 理解結婚撤銷的效力:不溯及既往,自撤銷時起向後失效;損害賠償以他方有過失為前提。 辨認婚姻存續中夫妻的權利義務,以及冠姓、住所與家庭生活費用的規則。 比較兩願離婚、裁判離婚與法院調解、和解離婚的生效時點,並了解同性婚姻在現行法下有效。 核心觀念 一、結婚形式:書面、證人、登記缺一不可 依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現行法採登記婚,登記是結婚生效要件;只有簽結婚書約、宴客或共同生活,仍不足以成立有效婚姻。欠缺上述法定形式者,結婚無效。 公開儀式不是現行結婚要件。是否宴客、交換戒指、舉行婚禮,均不決定婚姻效力。法院公證也不能取代戶政登記,更不能使違反禁止近親結婚規定的婚姻變成有效。 證人不是單純在文件上掛名,而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確有結婚真意。不必親自到戶政機關在場見證登記,但若未親見或親聞雙方結婚真意,僅應人情要求簽名,便不符合證人要求;不足二名合格證人時,屬結婚形式欠缺,婚姻無效,而非得撤銷。 二、結婚實質要件:本人意思、婚齡與禁止結婚關係 結婚屬身分行為,須由本人形成結婚意思,當事人須有意思能力與結婚真意,不能由代理人代為決定結婚。考題若以代理能力、責任能力或經濟能力取代意思能力,均不正確;代理結婚也不能歸類為「得撤銷」。 現行民法規定,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成年年齡亦為十八歲。已滿十八歲者已是成年人,結婚不須父母同意,父母不能僅因反對、雙方年齡差距大而主張無效、撤銷或要求離婚,在民法上並無任何權利可以主張。未達婚齡而結婚,屬得撤銷,並非當然無效。 未達婚齡的婚姻,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但當事人已達法定婚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舊題可能以過去「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規定命題,但即使依舊制,女方已懷胎時同樣不得再請求撤銷,結論仍是父母無權利可主張。 禁止結婚的親屬範圍判斷重點 直系血親、直系姻親不以親等遠近為區別。 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表兄弟姊妹為四親等旁系血親,屬禁止範圍;因收養成立的四親等、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例外。 五親等以內旁系姻親,輩分不相同者須同時符合親等與輩分限制,不能只看是否為姻親。 違反上述禁止近親結婚規定,婚姻無效,即使經法院公證也不會生效。同姓不等於近親,不能只憑姓氏相同就認定婚姻無效。 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原則上不得結婚;但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例外可以結婚。違反這項限制,屬得撤銷事由,應與禁止近親婚的無效區別。 三、無效與得撤銷:法律效果不同 類型主要事由效力 結婚無效欠缺法定形式(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登記)、違反禁止近親結婚規定、有配偶而重婚、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自始不生婚姻效力。 結婚得撤銷未達婚齡、違反監護關係結婚限制、一方不能人道而不能治、結婚時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撤銷前仍有效;須依法向法院請求撤銷。 有配偶者再與他人結婚,或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原則上均屬無效,不是得撤銷。法律對雙方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再婚者,另有例外規定,不宜把「重婚一律無效」寫成毫無例外。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結婚,屬得撤銷,不是無效或效力未定,由受詐欺或受脅迫的一方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結婚時處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法律亦列為得撤銷,不能僅憑「欠缺正常意思」就一概判為無效。 結婚撤銷之效力不溯及既往,即自撤銷時起向後失去婚姻效力,撤銷前的婚姻效力不因撤銷而推翻(這點與一般法律行為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不同)。夫妻財產取回及贍養費等事項,依法準用離婚的相關規定。 因結婚無效或被撤銷而受有損害者,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在此限。若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另以受害人自己無過失為限。 四、同性婚姻與夫妻間的權利義務 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相同性別二人可以成立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結婚有效;仍須符合法定形式,即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及雙方向戶政機關登記。不能僅因雙方同性就認定無效或不生效力,也不以事先取得法院許可為必要。 夫妻各保有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本姓,但同一次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夫妻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不是由戶政事務所裁定。夫妻財產制契約應以書面訂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不是向地方政府財經單位提出約定。 婚姻存續中,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者例外;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依各自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夫妻亦互負忠誠(貞操)義務,即不得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贍養費則是離婚後的給付問題,不是婚姻存續中的夫妻義務,應與婚內扶養及家庭生活費用區別。 五、離婚何時生效:先辨別離婚方式 方式要件與生效時點 兩願離婚須有離婚合意,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完成登記始生效。 裁判離婚具備法定離婚事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於離婚判決確定時生效;不是向區公所聲請調停。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時,婚姻關係即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法院調解、和解離婚,不必再經戶政登記、公證或警察備案才生效;事後的戶政登記只是報告性質。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負擔及會面交往,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依法酌定,不是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作成裁定。 常考陷阱 「結婚須舉行公開儀式」:公開儀式是已廢除的舊制,現行法採登記婚,婚禮、宴客都不是要件。 「經法院公證結婚即有效」:公證不能取代戶政登記,也不能排除禁止近親結婚的規定。 「結婚須登記,否則無效」:正確;未登記即欠缺法定形式。 「一名證人即可」「證人只須簽名」:至少二名證人,且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結婚真意;證人不合格屬形式欠缺而無效,不是得撤銷。 「當事人須有代理能力、責任能力、經濟能力」:結婚要求的是本人的意思能力。 「未達婚齡、受脅迫結婚均無效」:兩者屬得撤銷;近親婚、重婚及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才是無效。 「重婚或同時與二人結婚,後婚得撤銷」:原則上無效。 「表兄妹經公證可結婚」「同姓即不得結婚」:表兄妹為四親等旁系血親,結婚無效;同姓本身不影響效力。 「成年子女結婚,父母得撤銷或要求離婚」:已滿十八歲者結婚不須父母同意,父母無權利可主張;且已懷胎時本來就不得請求撤銷。 「撤銷後溯及自始無效」「效力未定」「視撤銷原因而定」:結婚撤銷一律自撤銷時起向後失效。 「他方縱無過失亦得請求賠償」:錯誤,他方無過失者不負賠償責任。 「住所由戶政事務所裁定」「冠姓可回復三次」「財產制向地方政府財經單位約定」:住所協議不成由法院定之;同一婚姻回復本姓以一次為限;財產制契約以書面訂立並登記。 「贍養費給付是婚姻存續中的義務」:贍養費屬離婚後效果;婚姻存續中是同居、家庭生活費用分擔與忠誠義務。 「兩願離婚需四人證人」「離婚登記與否無關效力」:兩願離婚需二人以上證人,且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調解離婚須登記、公證或備案才生效」:法院調解成立時即生效,由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 「同性結婚無效或須法院許可」:依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符合書面、證人、登記即有效。 記憶口訣 「結婚書、二、登;儀式不用登。」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戶政登記;公開儀式不是要件。 「形近重則無效,齡監詐脅可撤銷;撤銷只向後,無過失不賠。」形式欠缺、近親、重婚無效;未達婚齡、監護關係、詐欺、脅迫得撤銷;撤銷不溯及既往,他方無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合意看登記、判決看確定、調和看成立。」兩願離婚看登記,裁判離婚看判決確定,法院調解、和解離婚看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