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總統作為國家元首的地位,並區分總統職權、行政院職權、立法院職權及司法院職權。 熟記緊急命令的程序:行政院會議決議 → 總統發布 → 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未獲同意立即失效。 理解緊急命令直接依憲法授權發布,可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高於普通法律,但不得凍結或變更憲法。 區分立法院對緊急命令的「追認」(得部分追認、不得修改內容),與對補充規定的「行政命令審查程序」。 掌握釋字第543號:緊急命令原則上應具體明確,但符合嚴格條件時,可例外授權執行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核心觀念 一、總統的地位與任期 依憲法第35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依憲法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由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總統雖為國家元首,仍有憲法及增修條文賦予的實質權限,例如任命行政院院長、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發布緊急命令等,因此不能說總統「完全不具最高行政首長地位」。但憲法第53條仍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不可因此把全部行政權都歸給總統。 二、總統的主要職權與界線 職權作答重點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總統公布法律,並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戒嚴令、特赦令等。一般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發布,不是由總統發布。 軍事統帥權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人事權依法任免文武官員。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屬總統專屬的任命權。 締結條約、宣戰及媾和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條約案、宣戰案、媾和案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並由立法院議決,因此不是總統的專屬權。 戒嚴、赦免、榮典依法宣布戒嚴(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並授與榮典。 國家安全事項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權限爭議處理權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屬總統職權,但不等於總統具有司法裁判權。 解散立法院屬被動解散,詳見下段。 下列事項不是總統的職權,須特別記住: 解釋憲法:屬司法院(大法官、憲法法庭)。 提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不是總統。 變更領土:須依憲法增修條文由立法院提出領土變更案,再經自由地區選舉人複決,總統不能單獨決定。 提出覆議:法律案的覆議由行政院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提出者是行政院,不是總統。 法令副署權:是行政院院長及部會首長的權限,不是總統的權限。 三、總統解散立法院的限制 總統沒有主動、任意解散立法院的權力。必須是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總統才得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宣告解散立法院。此外,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四、副署制度 依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原則上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依憲法增修條文,下列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行政院院長的任免命令。 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 解散立法院的命令。 免副署是列舉例外,緊急命令不在上述範圍內,不能任意擴張。 五、緊急命令的發布要件與程序 依憲法增修條文,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 憲法第43條原本限於立法院休會期間、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且事由包括天然災害、癘疫等。增修條文既排除該條限制,現行制度不限於立法院休會期間、不限於天災或疫癘,也不以「緊急命令法」為發布依據,權源直接來自憲法。 發布前: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不是立法院決議)。 發布者:總統。 發布後:須於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不是行政院會議追認)。 未獲同意: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十日內」是提交立法院的期限;緊急命令發布後即生效力,不是等追認後才開始生效。 六、緊急命令的法律效力與立法院追認 依釋字第543號,緊急命令是總統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的命令。因此: 它是行政法的法源,具有拘束行政行為的效力。 與關稅法、地方稅法通則、行政程序法等普通法律比較時,緊急命令效力最高,因為它可以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 法規命令(授權命令)、職權命令都受法律拘束,不得牴觸法律;只有緊急命令具有變更或取代法律的性質。 但緊急命令仍受憲法拘束,不得變更或凍結憲法的適用。 立法院追認時,得就緊急命令全部或一部分追認;認為部分內容不當,可以只追認其餘部分,但不得自行變更緊急命令的內容。「部分追認」可以,「修改內容」不行。 七、釋字第543號:補充規定的例外容許 緊急命令原則上應內容具體明確,足以直接執行。但若因事起倉促,一時無法就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加以規範,而須由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才能達成目的時,可以例外授權訂定補充規定,並須遵守: 明文授權:須在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授權補充的意旨。 追認後發布:須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始得發布補充規定。 範圍受限:僅得規定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不得逾越緊急命令。 送立法院審查:應依行政命令的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效力隨同終止:補充規定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間屆滿而失效。 對象立法院監督方式 緊急命令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依緊急命令所為之補充規定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法律立法院三讀通過 補充規定不須比照緊急命令再追認,也不須經三讀程序,更不是無須遵循任何程序。 八、與其他行政法法源的區別 類型判斷關鍵 緊急命令總統直接依憲法授權發布,可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不得凍結憲法。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 行政規則行政機關依職權、無須法律授權,為規範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之一般抽象規定,對內生效。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地方行政機關公布的自治法規。 不具拘束行政行為效力的例子:行政院提出的法律修正草案(尚未成為法律)、尚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條約、個別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不具判決本身的拘束力)。 常考陷阱 「緊急命令可以凍結法律和憲法」:錯在「憲法」。緊急命令只能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不能凍結憲法。 「緊急命令應經立法院決議發布」「須經行政院會議追認」:機關顛倒。正確是事前行政院會議決議、事後立法院追認。 「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期間、依緊急命令法發布」「唯有天災疫癘才能發布」:這是憲法第43條舊制,增修條文已明定不受其限制。 「立法院追認時得變更其內容」:錯。只能全部或部分追認,不能修改。 「緊急命令須具體明確而不得授權補充規定」:說得太絕對。釋字第543號容許符合條件的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的程序:不是送追認、不是三讀,也不是無須程序,而是依行政命令審查程序送立法院審查。 效力比較題:緊急命令與普通法律並列時,選緊急命令效力最高;問「何種命令具變更或取代法律性質」,選緊急命令,不選法規命令、授權命令、職權命令。 「法規命令由總統發布」:錯。總統發布的是緊急命令、戒嚴令、特赦令等;法規命令由行政機關發布。 「總統有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的專屬權」:錯在「專屬」,須經立法院議決。對照:「任命行政院院長的專屬權」則是正確敘述。 「總統主動解散立法院」:錯。只能在不信任案通過後被動解散,且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 「總統完全不具最高行政首長地位」:錯在「完全」,總統仍有實質行政權限。 非總統職權的常見選項:解釋憲法、法令副署、提名NCC委員、變更領土、對法律案提出覆議。權限爭議處理權、設置國家安全會議、授與榮典則屬總統職權,不要誤選。 記憶口訣 「院議、總發、十日送,立院追認不改文。」行政院會議決議,總統發布,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得部分追認,不得改寫內容。 「補充先明授,追認後發布;細技不逾越,送院走審查。」補充規定須緊急命令明文授權,追認後才發布,限於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依行政命令審查程序送立法院。 「解憲副署NCC,變土覆議都不是。」解釋憲法、法令副署、提名NCC委員、變更領土、提出覆議,都不是總統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