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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的憲法地位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2
總統的憲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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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總統的國家元首地位。依釋字第627號,總統在憲法及增修條文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仍為最高行政首長。 分清總統與行政院的職權,尤其是覆議、解散立法院、宣布戒嚴、國家安全組織、任命與副署制度。 熟記緊急命令的發布事由、程序與機關分工:行政院會議事前決議,立法院事後追認,期限為10日內提交。 理解緊急命令得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是行政法的法源,能拘束行政行為,但不能凍結憲法。 區別緊急命令本身與其補充規定:前者送立法院追認,後者依行政命令審查程序送立法院審查。 核心觀念 一、總統的憲法地位 依憲法第35條,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憲法第53條規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不過依釋字第627號解釋,總統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的責任。 因此,「總統雖為國家元首,但完全不具最高行政首長地位」是錯誤的說法。兩件事要同時記住: 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總統在憲法明定的範圍內也是最高行政首長,例如國防、外交、國家安全事項。 二、總統的主要職權 總統的職權包括: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 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 依法宣布戒嚴 赦免 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授與榮典 發布緊急命令 解散立法院 設置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 事項權限與程序重點 任命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經立法院同意。 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的人員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再由總統任命。免副署不等於可以省略同意程序。 國家安全組織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屬於總統職權。 宣布戒嚴總統依法宣布,但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屬於總統職權。 解散立法院屬於總統職權,但須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才能行使,不能隨時解散。 對法律案提出覆議屬行政院的職權。行政院認為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總統只負責核可,不是提出者。 副署原則:依憲法第37條,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 免副署例外:依憲法增修條文,以下三種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行政院院長的任免命令 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 解散立法院的命令 免副署只限這三種,不能擴張為總統所有命令都免副署。緊急命令不在其中。 解散立法院的要件與限制: 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10日內,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行政院院長於提出辭職時,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三、緊急命令的發布依據、事由與程序 緊急命令是總統直接依憲法增修條文授權發布的命令,不是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而且不受憲法第43條的限制。所以舊制的「只能在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都已不適用。 發布事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為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得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事由不限於天然災害或疫癘。 發布前: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不是立法院、大法官或國家安全會議。 發布者:由總統發布。 發布後:須於發布命令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追認機關是立法院,不是行政院會議。 未獲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10日內」是行政部門提交追認的期限,不是要求立法院在10日內完成追認。 四、緊急命令的效力與立法院追認方式 依釋字第543號解釋,緊急命令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的效力。它是行政法的法源,能拘束行政行為。拿緊急命令和關稅法、地方稅法通則、行政程序法等法律比較時,緊急命令效力最高,因為它能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 但緊急命令仍在憲法之下,不能凍結或停止憲法的適用。所以「緊急命令可以凍結法律和憲法的適用」是錯的。 立法院追認時,可以全部追認、全部不追認,或只追認一部分。認為部分內容不當時,可以只追認其餘部分。但立法院不得變更緊急命令的內容,只能就原有內容決定同意與否。 五、與其他規範的比較 規範意義能否變更或取代法律 緊急命令總統直接依憲法授權發布能,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 法規命令(授權命令)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抽象且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不能,須在法律授權範圍內 行政規則(職權命令)行政機關無須法律授權,依職權為內部事務訂定,對內生效不能 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制定通過的法規不能,不得牴觸法律 以下三種都不具拘束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院提出的法律修正草案:還只是草案,尚未成為法律。 尚未經立法院議決批准的國際條約:還沒完成生效程序。 個別大法官提出的不同意見書:只代表個人見解,不是判決主文。 六、釋字第543號:緊急命令的補充規定 緊急命令原則上應內容周延、足以直接執行,不再授權訂定補充規定。但這不是絕對禁止。如果事起倉促,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須由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可依下列要件例外為之: 在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授權意旨。 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補充規定。 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因此,「緊急命令須具體明確,而不得授權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這種絕對說法是錯的。 比較項目緊急命令依緊急命令訂定的補充規定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直接授權緊急命令明文授權 立法院程序10日內提交追認依行政命令審查程序送交審查。不是追認,也不必三讀 發布時點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後發布立法院完成緊急命令追認後才能發布 常考陷阱 「總統雖為國家元首,但完全不具最高行政首長地位」:錯。依釋字第627號,總統在憲法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 「總統對立法院議決的法律案提出覆議」:錯。覆議由行政院提出,總統只負責核可。解散國會、宣布戒嚴、設置國家安全局才是總統的職權。 「戒嚴或緊急命令期間可解散立法院」:錯。這段期間不得解散。 「任免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解散立法院的命令須副署」:錯。這三種免副署。 「緊急命令只能在立法院休會期間、依緊急命令法發布」:錯。增修條文已排除憲法第43條。 「緊急命令事由只限天災、疫癘」:錯。還包括緊急危難及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 「緊急命令經立法院決議」或「經行政院會議追認」:錯。正確分工是行政院會議事前決議,立法院事後追認。 「立法院追認時可變更內容」:錯。只能全部或部分追認,不能改內容。 「緊急命令可凍結法律和憲法」:錯。只能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不能凍結憲法。 「緊急命令不得授權補充規定」:錯。有釋字第543號的例外。 「補充規定送立法院追認」或「完成三讀」:錯。應依行政命令審查程序送審。 「法規命令、授權命令、職權命令可變更法律」:錯。只有緊急命令具有變更或取代法律的性質。 記憶口訣 「院會先決議,總統來發布;十日送立院,立院做追認;不認即失效。」 「可替法律,不動憲法;可以部分認,不可改內容;補充送審查。」 「免副署三件:揆的任免、同意任命、解散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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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總統之地位與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
  2. 20 下列何者不屬於總統之職權? (A)對立法院議決之法律案提出覆議(B)解散國會 (C)宣布戒嚴(D)設置國家安全局
  3. 13 總統有發布緊急命令之權。依憲法增修條文與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期間,依緊急命令法發布...
  4. 17 關於行政法法源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緊急命令可以凍結法律和憲法的適用 (B)法規命令係指法律授權行政機關...
  5. 16 下列何者具有拘束行政行為之效力? (A)總統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所發布之緊急命令 (B)行政院所提出之法律修正草...
  6. 1 以下所列法規範,何者效力最高? (A)關稅法 (B)緊急命令 (C)地方稅法通則 (D)行政程序法
  7. 17 關於緊急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緊急命令係總統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 (B)緊急命令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
  8. 5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應經何者之決議? (A)行政院會議(B)立法院(C)司法院大法官會議(D)國策顧問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