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開始、當然概括繼承」,並區分可繼承的財產權利義務與不可繼承的一身專屬權。 熟記血親繼承順序與配偶應繼分,並分清代位繼承、再轉繼承與拋棄繼承。 辨認喪失繼承權的五款法定事由、哪些可以宥恕,以及繼承回復請求權的時效與釋字第771號的效果。 分清特種贈與歸扣、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以及繼承人對遺產債務的有限責任與連帶責任。 掌握拋棄繼承、遺產分割、無人承認繼承的處理,以及遺囑能力、五種遺囑方式與遺囑撤回。 核心觀念 一、繼承開始與繼承標的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不必有人作成遺囑,也不以繼承人知悉死亡、承認繼承或提出請求為要件。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當然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稱為當然繼承、概括繼承。 我國民法的繼承制度包括當然繼承、拋棄繼承、繼承人有限責任等。舊法曾有「限定繼承」,現行法已改為法定有限責任。宗祧繼承(傳承宗嗣香火)不是民法繼承編的制度。 可以繼承不能繼承(專屬被繼承人本身) 股票、存款、土地、抵押權等財產權受扶養的權利,例如對配偶的扶養請求權 農場等財產性經營權離婚請求權等身分上權利 占有(即使占有的是他人土地,繼承人也承受占有狀態,但不因此取得所有權)精神慰撫金請求權(原則上不能繼承;已依契約承諾給付或已起訴者例外可以) 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負有限責任)其他一身專屬的權利義務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例如被繼承人生前借款給子女,該借款債權仍屬遺產,借款的子女仍須清償,不會因自己也是繼承人而混同消滅。 二、法定繼承人與應繼分 除配偶外,法定繼承人限於與被繼承人有一定血親關係的人。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與最優先存在的血親順序共同繼承。同一順序有數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平均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中以親等近者為先。 血親順序繼承人配偶應繼分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各繼承人平均(例:配偶與一子,各二分之一) 第二順序父母二分之一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二分之一 第四順序祖父母三分之二 沒有上述血親時,配偶取得全部遺產。祖父母包括父系的祖父母與母系的外祖父母,不分性別。所以配偶加上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四人時,五人都是繼承人。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收養關係時,不會只因父母再婚而互相繼承。 制度判斷重點 代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被代位人的配偶不能代位。 再轉繼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才死亡,其已繼承的部分再由他自己的繼承人繼承。 拋棄繼承拋棄者的子女不能代位拋棄者的應繼分。但第一順序中親等近者全部拋棄時,由次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三、喪失繼承權 有下列五款情形之一者,喪失繼承權: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而因此受刑之宣告。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遺囑。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的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遺囑。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的遺囑。 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並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第二款至第四款經被繼承人宥恕,繼承權不喪失;第一款不能宥恕。竄改遺囑金額、脅迫立遺囑、偽造假遺囑、燒燬遺囑、以詐騙妨害立遺囑,都屬於可宥恕的類型。殺害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包括殺害兄弟未遂而受刑之宣告),則一律喪失,事後原諒也沒有用。 判斷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殺人未遂但未受刑之宣告,不喪失繼承權。 「應繼承人」是指就該遺產有繼承地位的人。例如:兄長殺父未遂而受刑之宣告,父親原本是弟弟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此兄長對弟弟的遺產也喪失繼承權。若弟弟未婚無子、父母已歿,就沒有其他繼承人,自然沒有特留分的問題,弟弟可以用遺囑把全部財產遺贈給他人。喪失繼承權的人也不能行使扣減權。 隱匿被繼承人的「財產」不是隱匿「遺囑」,不構成喪失事由。 因犯罪有辱門風而被登報脫離親子關係,不是法定喪失事由。 重大侮辱的對象必須是被繼承人本人;侮辱繼父母,不影響對親生父母的繼承權。 四、繼承回復請求權 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被他人侵害時(例如自稱繼承人的人占有遺產),可以行使繼承回復請求權。這項權利只能在繼承開始後主張。即使占有行為始於被繼承人生前,被繼承人死亡後仍可以對占有人行使。 時效有兩種,任一屆至即消滅: 自知悉被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 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 依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已合法取得的繼承權,仍得依物上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遺產。例如繼承開始已超過十年才發現他人無權繼承,此時繼承回復請求權已消滅,只能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五、遺產債務、歸扣與視為所得遺產 現行法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繼承人只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沒有「父債子還」、必須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的規定。 對外:繼承人有數人時,在所得遺產範圍內負連帶責任。 對內:除另有約定外,按應繼分比例分擔。 繼承人自願以固有財產清償超過遺產的債務,債權人受領有法律上原因,繼承人不得向債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制度要件效果 特種贈與歸扣繼承開始前,繼承人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被繼承人贈與(被繼承人贈與時表示反對歸扣者除外)贈與價額加入遺產計算應繼分,分割時再從受贈人的應繼分中扣除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被繼承人的財產贈與(不限贈與原因)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計入有限責任範圍 留學、攻讀學位的學費與生活費,不屬於結婚、分居、營業的贈與,不必歸扣。婚後自組小家庭購屋的資助屬於分居贈與,開店做生意的贈與屬於營業贈與。 計算例一:遺產300萬元,三名子女中一人購屋時受贈60萬元(分居),另一人讀博士花費60萬元(不歸扣)。應繼遺產為300+60=360萬元,每人應繼分120萬元。購屋者實得120-60=60萬元,其餘二人各得120萬元。 計算例二:遺產現金300萬元,二子中一人留學受給150萬元(不歸扣),另一人開店受贈150萬元(營業)。應繼遺產為300+150=450萬元,每人應繼分225萬元。留學者分得225萬元,開店者分得225-150=75萬元。 六、拋棄繼承 期間: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不是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 方式: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不是向戶政機關。 效力: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 通知義務:拋棄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的人,但未通知不影響拋棄的效力。 範圍:各繼承人可以單獨拋棄,不必共同為之;但須全部拋棄,不能只拋棄債務或部分應繼分。 任何順序、親等的繼承人都可以拋棄。 七、遺產公同共有與分割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不是對各項遺產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 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除外。遺囑禁止分割遺產時,禁止的效力以十年為限。超過十年,任何繼承人都可以請求分割,遺產也不會變成祭祀公業。 現行民法成年年齡為十八歲(自民國112年1月1日起施行)。二十歲與十八歲的繼承人都是成年人,可以自行訂立有效的遺產分割協議。 繼承人的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如果債權的清償期在遺產分割之後,則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免除。免除的是繼承人之間的連帶責任,不是債務本身消滅。 八、無人承認繼承與遺產酌給 繼承開始時,如果繼承人有無不明,處理程序如下: 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向法院報明。 沒有親屬會議或未依限選定時,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經法定公示催告程序仍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在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遺產酌給請求權的對象是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受扶養者),不是扶養被繼承人的人。 九、遺囑能力與遺囑方式 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立遺囑。滿十六歲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即可立遺囑;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立遺囑。被繼承人在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可以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方式見證人作答關鍵 自書遺囑不需要親自書寫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不能用電腦打字。增減、塗改時要註明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 公證遺囑二人以上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認可後同行簽名。 密封遺囑二人以上可由他人繕寫;遺囑人簽名後密封,在封縫處簽名,偕同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 代筆遺囑三人以上遺囑人口述,由見證人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記明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不必由公證人代筆。 口授遺囑二人以上(必須有)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用其他方式時。由見證人中一人作成筆記,或以錄音方式為之。 十、遺囑撤回 遺囑(包括遺贈)是遺囑人的單獨行為,不是契約。因此沒有「合意解除」或「撤銷遺贈契約」的問題,也不能用書面契約撤回遺囑。遺囑人可以隨時依遺囑的方式撤回遺囑的全部或一部,例如另立一份遺囑寫明撤回前遺囑。 以下情形,法律視為撤回: 前後遺囑牴觸:牴觸部分,前遺囑視為撤回,以後遺囑為準;不牴觸的部分,兩份遺囑可以並存。 生前行為與遺囑牴觸:例如遺贈某物後又將該物出賣或贈與他人,牴觸部分視為撤回,即使是因遺忘而出售,也不問是否已交付。例如金錶遺贈給乙後又出賣給丙但尚未交付,遺贈已視為撤回,由買受人丙向繼承人請求交付,乙不能請求。 故意破毀、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的意思,例如將遺囑撕毀。 常考陷阱 「繼承開始於立遺囑、知悉死亡或承認繼承時」:錯。一律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準。 「繼承開始前可以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錯。必須繼承開始後才能主張。時效為知悉被侵害起二年、繼承開始起十年;超過時效仍可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扶養請求權、離婚請求權、慰撫金請求權可以繼承」:錯。抵押權、股票、占有、經營權才是繼承標的。 「殺人未遂即使未受刑之宣告也喪失繼承權」:錯。必須受刑之宣告。這一款不能宥恕;其餘遺囑相關的三款可以宥恕。 「登報脫離親子關係、隱匿財產就喪失繼承權」:錯。不在法定五款之內。 「兄弟姊妹順序先於父母」「代位繼承人包括媳婦」:錯。父母是第二順序、兄弟姊妹是第三順序;只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能代位。 「拋棄繼承自死亡時起三個月、向戶政機關、須共同拋棄、可只拋棄債務」:均錯。正確是知悉起三個月、書面向法院、各自全部拋棄;未通知其他繼承人也不影響效力;拋棄者的子女不能代位。 「分割前各繼承人對遺產各有幾分之一」:錯。分割前為公同共有。配偶與一子共同繼承時,各得二分之一,不是三分之二與三分之一。 「繼承人原則上不得請求分割」「遺囑禁止分割二十年或永久」:錯。原則上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囑禁止最多十年。 「連帶責任二年、三年後免除」:錯。自分割時起五年。 「被繼承人債務必須由繼承人以固有財產清償」:錯。以所得遺產為限。超額清償後也不能向債權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留學學費、生活費要歸扣」:錯。只有結婚、分居、營業的贈與才歸扣。借款債權本來就是遺產;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視為所得遺產。 「扶養被繼承人者可以請求酌給遺產」:錯。受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才可以請求。 「無人承認繼承就直接歸國庫」:錯。須先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剩餘的部分才歸國庫。 「自書遺囑可以打字、需見證人」「代筆遺囑要由公證人代筆」「口授遺囑不用見證人、由全體見證人筆記」:均錯。密封遺囑才須向公證人提出,且可由他人繕寫。 「未成年人不得立遺囑」「同方式的遺囑只能擇一有效」:錯。滿十六歲即可立遺囑;後遺囑與前遺囑牴觸時,以後遺囑為準。 「以書面契約撤回遺囑」「與受遺贈人合意解除遺贈」:錯。遺囑是單獨行為,應依遺囑方式撤回。遺忘而出售遺贈物,仍視為撤回。 「宗祧繼承是民法制度」:錯。民法沒有規定宗祧繼承。 記憶口訣 「死亡即開、當然概括;專屬身分、不入遺產。」 「卑、父、兄、祖四順序;配偶平均、半、三分之二。先死失權子代位,拋棄之人不代位。」 「殺人受刑不能恕,遺囑三款可宥恕;虐辱還要親口說。」 「回復二年加十年;拋棄知悉三月院;禁分十年、連帶五年。」 「結婚、分居、營業才歸扣,留學不算;兩年贈與視遺產。」 「自書不必見證人;公證、密封、口授二人,代筆三人;密封交給公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