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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成立與法院訊問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6
羈押成立與法院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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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羈押須先經法官訊問,再審查三要件: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原因、羈押必要性。告訴人要求、前科、否認犯罪、可信性都不是羈押要件。 一般羈押(第101條)著重保全追訴、審判或執行;預防性羈押(第101條之1)著重防止被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而且限於法定列舉之罪。 偵查中只有檢察官得聲請羈押,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定障礙時間可以扣除。被告若是自行到場,須先逮捕才能聲押。 羈押審查有程序保障:答辯準備、辯護人閱卷、無辯護人時使被告獲知卷證、告知羈押理由。經禁止獲知的卷證不得作為羈押依據。 區分拘票與押票、羈押替代處分、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的事由,以及不服羈押裁定時提起抗告。 核心觀念 一、逮捕、拘提與羈押的分工 逮捕、拘提是使被告到案的短暫強制處分。羈押是將被告拘禁於看守所,持續限制人身自由,屬於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因此採法官保留:羈押只能由法院(法官)決定,檢察官只有聲請權。司法警察(官)不得直接向法院聲請羈押,須將被告移送檢察官訊問後,由檢察官聲請。 處分偵查中由誰決定是否須法院言詞審理(訊問被告) 羈押法官(檢察官只能聲請)須經法官訊問被告後才可裁定 搜索原則上由法官核發搜索票書面審核即可,不須言詞審理 拘提、通緝檢察官不須 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被追呼為犯罪人,或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以現行犯論。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後,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比較拘票押票 用途拘提被告到案執行羈押 簽發者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一律由法官簽名(偵查中亦同,檢察官不得簽發) 重要記載被告識別資料、案由、拘提理由、應解送之處所被告識別資料、案由及觸犯之法條、羈押理由及所依據之事實、羈押處所、羈押期間及起算日、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二、一般羈押(第101條):嫌疑重大+羈押原因+必要性 被告須先經法官訊問,法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下列原因之一,而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才得羈押: 逃亡:已經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滅證、串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重罪: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重罪不能單獨成為羈押原因,必須同時有逃亡或滅證、串證的風險。即使涉嫌殺人等重罪,仍要經法官訊問,並審查風險與羈押必要性。重罪羈押同樣要考量保全追訴、審判及執行的必要。重罪的要件只是把風險的證明程度放寬為「相當理由」,不是取消風險要件。 羈押的目的在保全程序,不是預先處罰,也不是逼迫被告認罪的工具。因此下列情形都不能單獨作為羈押的理由:告訴人要求羈押、被告否認犯罪、被告有前科或為累犯、案情尚未釐清、被告無一定住居所、陳述的「可信性」。 三、預防性羈押(第101條之1):防止反覆實行法定犯罪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該條列舉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不必另外具備逃亡、滅證或串證之虞,「反覆實行之虞」本身就是羈押原因。 反覆實行之虞須有事實支持,不能只憑曾有前科就推論。 只限法定列舉之罪,不是所有反覆犯罪都可以預防性羈押。 屬於列舉之罪(常考)不屬於列舉之罪(常考) 放火、準放火罪、強制性交罪、普通傷害罪、買賣人口罪、強制罪、竊盜罪、詐欺罪(含第339條之3電腦詐欺)、恐嚇取財罪侵占遺失物罪、普通賭博罪、過失傷害罪(以及過失致死等過失犯)、偽證罪 判斷技巧:列舉之罪多半是故意、容易一再犯、會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或自由的犯罪。過失犯、侵害輕微的侵占遺失物、賭博,都不在列舉範圍內。「經通緝到案」「曾犯偽證罪」也都不是第101條之1的事由。 四、逮捕前置與二十四小時聲押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經拘提或逮捕到場的被告後,認為有羈押必要,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理由並檢附卷證,聲請該管法院羈押。這段期間從拘提或逮捕時起算,不是從檢察官開始訊問時起算,期間是二十四小時,不是十二、四十八或七十二小時。 逮捕前置原則:聲請羈押的前提是被告已經被拘提或逮捕。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例如證人到庭後,被發現本身涉有犯罪嫌疑),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時,應先予逮捕,並告知逮捕所依據的事實,才可以聲請法院羈押。搜索、拘提或通知辯護人,都不能取代逮捕程序。 檢察官訊問後未聲請羈押時,應即釋放被告。若有羈押原因但無聲押必要,可以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檢察官不能命被告「繳納罰金」,罰金是法院判決有罪後才科處的刑罰,與具保的保證金性質不同。 法定障礙時間(第93條之1)不計入二十四小時。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而且在障礙期間內不得訊問。常考的法定事由如下: 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不得已遲滯,以及在途解送的時間。 依法不得夜間詢問的期間。若經受詢問人同意而實際進行夜間詢問,這段時間不能扣除。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例如昏厥。 等候辯護人到場而未訊問,以四小時為限。 等候通譯到場而未訊問,以六小時為限。 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在候保或候責付中,以四小時為限。 經法院提審的期間。 檢察官閱卷、等待證人到場、詢問前讓被告吸菸緩和情緒等,都不是法定障礙事由,不得扣除。 五、羈押審查程序:訊問、告知、閱卷與答辯 必須訊問被告:法官不得只作書面審查就裁定羈押。 檢察官「得」到場: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並提出必要之證據,但不是「應」到場。 答辯準備:被告及辯護人得於法官訊問前,請求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告知義務:羈押原因所依據的事實、各項理由的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不能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告知羈押理由,否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對象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卷證權利 辯護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範圍限於檢察官聲請羈押送交法院的卷證,不能擴及聲押卷證以外的其他卷宗。取得的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例如不得為了追究員警違法搜索而召開記者會公開偵查證據。 被告本人沒有辯護人閱卷那種檢閱、抄錄、攝影的權利。無辯護人時,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被告獲知卷證內容。 被告的配偶、直系血親沒有閱卷權。 限制獲知卷證:卷證內容若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可能危害他人生命、身體,檢察官應另行分卷並敘明理由,請求法院禁止或限制被告及辯護人獲知。法院禁止被告及辯護人獲知的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這是不能被秘密證據羈押的保障,法院也沒有裁量空間。 接見通信:辯護人與受拘提、逮捕的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原則上不得限制。檢察官不能以偵查不公開為由,在羈押審查程序中限制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或通信。 六、羈押替代處分、停止羈押與救濟 被告雖有羈押原因,但沒有羈押必要時,法院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羈押後認為無繼續羈押必要,也可以用這些方式停止羈押。「限制辯護人接見」不是羈押替代處分。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駁回: 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羈押者,不在此限。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 「回家探望臨終至親」不屬於不得駁回的事由,法院可以駁回。 救濟:被告對羈押處分得請求救濟。不服法院所為的羈押裁定,應提起抗告,不是上訴、聲明異議或聲明疑義。若是審判長、受命法官所為的羈押處分,則向其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準抗告)。 常考陷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即可羈押」:錯。檢察官沒有羈押權,只能聲請,由法官訊問後決定。 「法官可以書面審查後裁定羈押」:錯。羈押必須經法官訊問被告,屬言詞審理。 「法官訊問時,檢察官應到場」:錯。條文是「得」到場陳述理由、提出證據。 「所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可作為唯一羈押原因:錯。重罪還要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滅證或串證之虞。「涉犯重罪無須考量保全必要」也是錯的。 「殺人是重罪即可羈押」「否認犯罪即可羈押」「無住居所即可羈押」:錯。正確答案通常是「應先訊問被告」。 「有勾串共犯之虞也不可羈押」:錯。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法定羈押原因。 告訴人要求羈押、有前科紀錄、累犯、可信性:都不是羈押要件。 預防性羈押要另有逃亡之虞:錯。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加上嫌疑重大與必要性即可,不必另有逃亡之虞。 預防性羈押罪名:看到侵占遺失物、普通賭博、過失傷害(過失犯),就是「不屬於」列舉之罪的選項。竊盜、詐欺、恐嚇取財、強制、普通傷害、買賣人口、放火、強制性交都屬於。 聲押期間寫十二、三十六、四十八或七十二小時:錯。正確是自拘提或逮捕時起二十四小時。 障礙時間:昏厥可以扣除。檢察官閱卷、等待證人、讓被告吸菸、經同意的夜間訊問都不能扣除。等候通譯以六小時為限,等候辯護人以四小時為限。 自行到場或證人轉為被告時,以搜索、拘提或通知辯護人代替:錯。應先「逮捕」再聲押。 司法警察官可直接聲請羈押:錯。應移送檢察官訊問後,由檢察官聲請。 「基於偵查不公開,可不告知羈押理由」「可限制接見、通信」:錯。這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與防禦權。 「被禁止獲知的卷證仍可作為羈押依據」「由法院審酌是否作為依據」:錯。這類卷證一律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得檢閱、抄錄所有卷證」「被告配偶或直系血親得閱卷」「辯護人可影印聲押卷證以外的卷宗」:錯。只有辯護人得就聲押卷證閱卷、抄錄或攝影,被告是由法院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 「押票由檢察官簽發」:錯。押票一律由法官簽名,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的是拘票。 「限制辯護人接見」是羈押替代處分、檢察官可命「繳納罰金」:錯。替代方式是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具保停止羈押:回家探望臨終至親不是不得駁回的事由,法院可以駁回。 不服羈押裁定應上訴或聲明異議:錯。應提起抗告。 記憶口訣 「先問、嫌重、有因、必要」:先經法官訊問,認定犯罪嫌疑重大,具有法定羈押原因,再審查羈押必要性。 「逃、串、重加險;反覆看罪名」:一般羈押的原因是逃亡、滅證串證,以及重罪加上風險。預防性羈押要看是否屬於列舉罪名,過失、賭博、侵占遺失物都不算。 「先逮後押二十四;通六辯四昏厥扣」:先逮捕才能聲押,期限二十四小時。等候通譯六小時、等候辯護人四小時,昏厥時間可以扣除。 「押票法官簽,禁看不能用;保責住替代,裁定用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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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1 下列何者不是羈押被告應判斷之要件? (A)犯罪嫌疑重大 (B)羈押原因(理由) (C)羈押必要 (D)可信性
  2. 40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規定之羈押要件? (A)告訴人要求羈押 (B)經法官訊問 (C)非...
  3. 40 下列關於偵查中羈押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即可羈押 (B)被告涉嫌公然侮辱罪,檢察官亦...
  4. 40 下列何者不是法院考量是否羈押被告的要件之一? (A)被告有逃亡的高度可能性 (B)被告有湮滅證據的高度可能性 (C...
  5. 40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何種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A)被告係...
  6. 40 甲因涉犯刑法殺人罪,經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時,應先訊問被告 (B)被告只要否...
  7. 30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幾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法官訊問後如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非予...
  8. 39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關於羈押必要性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第101條一般性羈押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