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羈押須先經法官訊問,再審查三要件: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原因、羈押必要性。告訴人要求、前科、否認犯罪、可信性都不是羈押要件。 一般羈押(第101條)著重保全追訴、審判或執行;預防性羈押(第101條之1)著重防止被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而且限於法定列舉之罪。 偵查中只有檢察官得聲請羈押,應自拘提或逮捕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定障礙時間可以扣除。被告若是自行到場,須先逮捕才能聲押。 羈押審查有程序保障:答辯準備、辯護人閱卷、無辯護人時使被告獲知卷證、告知羈押理由。經禁止獲知的卷證不得作為羈押依據。 區分拘票與押票、羈押替代處分、具保停止羈押不得駁回的事由,以及不服羈押裁定時提起抗告。 核心觀念 一、逮捕、拘提與羈押的分工 逮捕、拘提是使被告到案的短暫強制處分。羈押是將被告拘禁於看守所,持續限制人身自由,屬於最嚴厲的強制處分,因此採法官保留:羈押只能由法院(法官)決定,檢察官只有聲請權。司法警察(官)不得直接向法院聲請羈押,須將被告移送檢察官訊問後,由檢察官聲請。 處分偵查中由誰決定是否須法院言詞審理(訊問被告) 羈押法官(檢察官只能聲請)須經法官訊問被告後才可裁定 搜索原則上由法官核發搜索票書面審核即可,不須言詞審理 拘提、通緝檢察官不須 現行犯不問何人均得逕行逮捕。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被追呼為犯罪人,或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以現行犯論。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後,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比較拘票押票 用途拘提被告到案執行羈押 簽發者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一律由法官簽名(偵查中亦同,檢察官不得簽發) 重要記載被告識別資料、案由、拘提理由、應解送之處所被告識別資料、案由及觸犯之法條、羈押理由及所依據之事實、羈押處所、羈押期間及起算日、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二、一般羈押(第101條):嫌疑重大+羈押原因+必要性 被告須先經法官訊問,法官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下列原因之一,而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才得羈押: 逃亡:已經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滅證、串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重罪: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重罪不能單獨成為羈押原因,必須同時有逃亡或滅證、串證的風險。即使涉嫌殺人等重罪,仍要經法官訊問,並審查風險與羈押必要性。重罪羈押同樣要考量保全追訴、審判及執行的必要。重罪的要件只是把風險的證明程度放寬為「相當理由」,不是取消風險要件。 羈押的目的在保全程序,不是預先處罰,也不是逼迫被告認罪的工具。因此下列情形都不能單獨作為羈押的理由:告訴人要求羈押、被告否認犯罪、被告有前科或為累犯、案情尚未釐清、被告無一定住居所、陳述的「可信性」。 三、預防性羈押(第101條之1):防止反覆實行法定犯罪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該條列舉之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不必另外具備逃亡、滅證或串證之虞,「反覆實行之虞」本身就是羈押原因。 反覆實行之虞須有事實支持,不能只憑曾有前科就推論。 只限法定列舉之罪,不是所有反覆犯罪都可以預防性羈押。 屬於列舉之罪(常考)不屬於列舉之罪(常考) 放火、準放火罪、強制性交罪、普通傷害罪、買賣人口罪、強制罪、竊盜罪、詐欺罪(含第339條之3電腦詐欺)、恐嚇取財罪侵占遺失物罪、普通賭博罪、過失傷害罪(以及過失致死等過失犯)、偽證罪 判斷技巧:列舉之罪多半是故意、容易一再犯、會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財產或自由的犯罪。過失犯、侵害輕微的侵占遺失物、賭博,都不在列舉範圍內。「經通緝到案」「曾犯偽證罪」也都不是第101條之1的事由。 四、逮捕前置與二十四小時聲押 偵查中,檢察官訊問經拘提或逮捕到場的被告後,認為有羈押必要,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敘明羈押理由並檢附卷證,聲請該管法院羈押。這段期間從拘提或逮捕時起算,不是從檢察官開始訊問時起算,期間是二十四小時,不是十二、四十八或七十二小時。 逮捕前置原則:聲請羈押的前提是被告已經被拘提或逮捕。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例如證人到庭後,被發現本身涉有犯罪嫌疑),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時,應先予逮捕,並告知逮捕所依據的事實,才可以聲請法院羈押。搜索、拘提或通知辯護人,都不能取代逮捕程序。 檢察官訊問後未聲請羈押時,應即釋放被告。若有羈押原因但無聲押必要,可以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檢察官不能命被告「繳納罰金」,罰金是法院判決有罪後才科處的刑罰,與具保的保證金性質不同。 法定障礙時間(第93條之1)不計入二十四小時。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而且在障礙期間內不得訊問。常考的法定事由如下: 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造成的不得已遲滯,以及在途解送的時間。 依法不得夜間詢問的期間。若經受詢問人同意而實際進行夜間詢問,這段時間不能扣除。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例如昏厥。 等候辯護人到場而未訊問,以四小時為限。 等候通譯到場而未訊問,以六小時為限。 經檢察官命具保或責付,在候保或候責付中,以四小時為限。 經法院提審的期間。 檢察官閱卷、等待證人到場、詢問前讓被告吸菸緩和情緒等,都不是法定障礙事由,不得扣除。 五、羈押審查程序:訊問、告知、閱卷與答辯 必須訊問被告:法官不得只作書面審查就裁定羈押。 檢察官「得」到場: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並提出必要之證據,但不是「應」到場。 答辯準備:被告及辯護人得於法官訊問前,請求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告知義務:羈押原因所依據的事實、各項理由的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不能以偵查不公開為由不告知羈押理由,否則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對象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卷證權利 辯護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範圍限於檢察官聲請羈押送交法院的卷證,不能擴及聲押卷證以外的其他卷宗。取得的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例如不得為了追究員警違法搜索而召開記者會公開偵查證據。 被告本人沒有辯護人閱卷那種檢閱、抄錄、攝影的權利。無辯護人時,法院應以適當方式使被告獲知卷證內容。 被告的配偶、直系血親沒有閱卷權。 限制獲知卷證:卷證內容若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可能危害他人生命、身體,檢察官應另行分卷並敘明理由,請求法院禁止或限制被告及辯護人獲知。法院禁止被告及辯護人獲知的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這是不能被秘密證據羈押的保障,法院也沒有裁量空間。 接見通信:辯護人與受拘提、逮捕的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原則上不得限制。檢察官不能以偵查不公開為由,在羈押審查程序中限制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或通信。 六、羈押替代處分、停止羈押與救濟 被告雖有羈押原因,但沒有羈押必要時,法院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羈押後認為無繼續羈押必要,也可以用這些方式停止羈押。「限制辯護人接見」不是羈押替代處分。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不得駁回: 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101條之1羈押者,不在此限。 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 「回家探望臨終至親」不屬於不得駁回的事由,法院可以駁回。 救濟:被告對羈押處分得請求救濟。不服法院所為的羈押裁定,應提起抗告,不是上訴、聲明異議或聲明疑義。若是審判長、受命法官所為的羈押處分,則向其所屬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準抗告)。 常考陷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檢察官即可羈押」:錯。檢察官沒有羈押權,只能聲請,由法官訊問後決定。 「法官可以書面審查後裁定羈押」:錯。羈押必須經法官訊問被告,屬言詞審理。 「法官訊問時,檢察官應到場」:錯。條文是「得」到場陳述理由、提出證據。 「所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罪」可作為唯一羈押原因:錯。重罪還要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滅證或串證之虞。「涉犯重罪無須考量保全必要」也是錯的。 「殺人是重罪即可羈押」「否認犯罪即可羈押」「無住居所即可羈押」:錯。正確答案通常是「應先訊問被告」。 「有勾串共犯之虞也不可羈押」:錯。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是法定羈押原因。 告訴人要求羈押、有前科紀錄、累犯、可信性:都不是羈押要件。 預防性羈押要另有逃亡之虞:錯。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加上嫌疑重大與必要性即可,不必另有逃亡之虞。 預防性羈押罪名:看到侵占遺失物、普通賭博、過失傷害(過失犯),就是「不屬於」列舉之罪的選項。竊盜、詐欺、恐嚇取財、強制、普通傷害、買賣人口、放火、強制性交都屬於。 聲押期間寫十二、三十六、四十八或七十二小時:錯。正確是自拘提或逮捕時起二十四小時。 障礙時間:昏厥可以扣除。檢察官閱卷、等待證人、讓被告吸菸、經同意的夜間訊問都不能扣除。等候通譯以六小時為限,等候辯護人以四小時為限。 自行到場或證人轉為被告時,以搜索、拘提或通知辯護人代替:錯。應先「逮捕」再聲押。 司法警察官可直接聲請羈押:錯。應移送檢察官訊問後,由檢察官聲請。 「基於偵查不公開,可不告知羈押理由」「可限制接見、通信」:錯。這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與防禦權。 「被禁止獲知的卷證仍可作為羈押依據」「由法院審酌是否作為依據」:錯。這類卷證一律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得檢閱、抄錄所有卷證」「被告配偶或直系血親得閱卷」「辯護人可影印聲押卷證以外的卷宗」:錯。只有辯護人得就聲押卷證閱卷、抄錄或攝影,被告是由法院以適當方式使其獲知。 「押票由檢察官簽發」:錯。押票一律由法官簽名,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的是拘票。 「限制辯護人接見」是羈押替代處分、檢察官可命「繳納罰金」:錯。替代方式是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具保停止羈押:回家探望臨終至親不是不得駁回的事由,法院可以駁回。 不服羈押裁定應上訴或聲明異議:錯。應提起抗告。 記憶口訣 「先問、嫌重、有因、必要」:先經法官訊問,認定犯罪嫌疑重大,具有法定羈押原因,再審查羈押必要性。 「逃、串、重加險;反覆看罪名」:一般羈押的原因是逃亡、滅證串證,以及重罪加上風險。預防性羈押要看是否屬於列舉罪名,過失、賭博、侵占遺失物都不算。 「先逮後押二十四;通六辯四昏厥扣」:先逮捕才能聲押,期限二十四小時。等候通譯六小時、等候辯護人四小時,昏厥時間可以扣除。 「押票法官簽,禁看不能用;保責住替代,裁定用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