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習慣法的成立須兼具長期反覆的慣行事實(客觀要素)與法之確信(主觀要素)。只是「大家都這樣做」還不夠。 民事裁判的法源適用順序為法律、習慣、法理。習慣法是補充法源,效力不高於法律。 民事上適用的習慣,必須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流傳已久也不能免除這項審查。 民法、商法、國際法都可能適用習慣法。刑罰受罪刑法定原則限制,稅負受租稅法律主義限制。 不得以習慣法創設犯罪或加重刑罰,也不得以習慣法創設或加重人民的稅負。 核心觀念 一、從事實上的習慣,到具有拘束力的習慣法 「習慣」是指一群人對於某一事項,長期反覆採取相同作法所形成的慣行,例如某個行業長期採取相同的交易方式。它首先是一種社會事實,但反覆出現的行為,不當然就是法律。 習慣要成為「習慣法」,除了客觀上的慣行,還必須有主觀上的法之確信。也就是說,相關社會成員普遍認為該規則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應當遵守。習慣經國家承認其法律拘束力後,才具有習慣法的地位。這種承認不以另行制定成文法為必要,例如法院在裁判中加以援用,就是承認的方式之一。 成立基礎意義判斷關鍵 客觀要素:長期反覆慣行對相同事項長期反覆採取相同作法,形成穩定的慣行。偶發行為或少數人的臨時作法,不能直接認定為習慣法。 主觀要素:法之確信相關社會成員確信該規則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只是出於方便、禮貌或個人喜好而遵守,仍不足以成立。 國家承認經國家(通常透過法院)承認其具有法的拘束力。承認後才由「事實上的習慣」成為「習慣法」。 考題常見的說法是「須以多年慣行之事實及普通一般人之確信心為其基礎」,指的就是上述客觀與主觀兩項要素,屬於正確敘述。這裡的確信,必須理解為對法律拘束力的確信,不是單純「知道有這個習慣」。另外,成立習慣法並沒有一體適用的固定年數,不要自行加上「滿若干年即成立」的條件。 二、民事裁判的補充法源:法律優先,習慣補充 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因此,民事裁判的基本順序是:先找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時依習慣;連習慣也沒有時依法理。 習慣法的功能在於填補成文法的缺漏,讓法院在欠缺直接法律規定時仍有判斷依據。「習慣法是民事裁判的補充法源」「因為成文法有缺漏才援用習慣法」這兩種敘述都是正確的。所謂「補充」,並不是讓習慣凌駕於法律之上。 作答時要把握:有可適用的法律規定時,應優先適用法律。不能因為某種社會作法歷史悠久、普遍存在,就主張它的效力高於法律。凡是出現「依現行民法規定,習慣的效力高於法律」這類敘述,一律是錯的。商事關係中也可能運用習慣法,但同樣不能把商業慣行當成可以任意排除法律的依據。 三、公序良俗是民事習慣的適用界線 民法第2條規定:「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常合稱為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涉及社會共同生活的基本秩序,善良風俗涉及社會一般的倫理觀念。某種慣行即使存在很久、遵循者很多,甚至被認為應當遵守,法院仍須審查它的內容是否違背公序良俗。 所以,援用習慣法要做三重檢驗: 有沒有長期慣行? 有沒有法之確信? 內容能否通過公序良俗的檢驗? 只要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其中之一,就不能作為民事裁判適用的習慣,不必兩者同時違反。「援用習慣法不需要考慮是否違反善良風俗」是錯誤敘述。 四、不同法領域的適用與限制 法領域習慣法的地位或限制應試重點 民法法律未規定時,可作為補充法源。須符合成立要件,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商法商事關係中可能適用習慣法(商業慣行)。不能因為是商業慣行,就認為效力高於法律。 國際法國際習慣是國際法的重要法源。不能把習慣法的適用範圍限縮為只有民法。 刑法受罪刑法定原則拘束。不得依習慣法認定犯罪、科處或加重刑罰。 稅法受租稅法律主義拘束。不得以習慣法作為創設或加重稅負的依據;屬於不適用習慣法的法領域。 刑法:刑法第1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因此,即使某種行為長期受到社會譴責,也不能只因「歷來都認為應受處罰」,就由刑事裁判直接依習慣法處罰。「刑事裁判可以根據習慣法處罰」是錯誤敘述。 稅法: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租稅法律主義,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等課稅要件都應以法律定之。不能因為某項稅款「過去一直這樣收」,就用慣行取代法律依據。若要在民法、商法、稅法、國際法中挑出不適用習慣法的法領域,答案是稅法。 常考陷阱 「長期反覆實施,就一定是習慣法」:缺少法之確信。事實上經常發生,不等於法律上有義務遵守。 「普通一般人具有確信心即可,不必有多年慣行」:客觀與主觀要素必須兼具,不能只憑信念就成立習慣法。 「依現行民法規定,習慣的效力高於法律」:顛倒法源順位。民法第1條以「法律所未規定」作為適用習慣的前提,習慣只是補充法源。 「成文法有缺漏,所以援用習慣法」:這是正確的補充法源觀念,不要誤選為錯誤選項。若也沒有可適用的習慣,才進一步依法理處理。 「經國家承認而具有法之拘束力時,稱為習慣法」:正確敘述,不要誤判。 「援用習慣法,不需要考慮是否違反善良風俗」:違反民法第2條。歷史悠久、普遍遵循,都不能取代公序良俗審查。 「必須同時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才不能適用」:把「或」偷換成「及」。違反其中之一,就不能適用。 「刑事裁判可以根據習慣法處罰」: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社會慣行或道德譴責,不能自行成為處罰依據。 「稅捐徵收已有長期慣例,因此可以繼續課徵」:違反租稅法律主義。仍須有法律依據,不能以習慣創設或加重稅負。 「習慣法只存在於民法」或「國際法不適用習慣法」:過度限縮。商法與國際法也適用習慣法,國際習慣更是國際法的重要法源。 記憶口訣 「久行加確信,適用守公序;民事法習理,刑稅須依法。」 「久行加確信」:記成立基礎,要有多年慣行,再加上法之確信。 「適用守公序」:記適用界線,不得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民事法習理」:記法源順序,依序為法律、習慣、法理。 「刑稅須依法」:記兩個禁區,不得以習慣法創設或加重刑罰與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