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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懲處與懲戒競合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0
考績懲處與懲戒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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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考試任用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不以國家考試及格為任用前提,以及接到派令後「除程期外一個月內就職」。 以「法源、作成機關、處分種類、功過相抵、救濟途徑」五個面向區分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 熟記考績法懲處種類(申誡、記過、記大過)與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並分辨哪些名稱只屬懲戒。 熟記同一行為的競合:已受懲戒不得再懲處、不得再懲戒;先懲處後懲戒,原懲處失效;刑事與懲戒採刑懲併行。 理解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生的是懲戒或懲處責任,並能分辨服從命令、國家賠償求償等相關責任觀念。 核心觀念 一、考試任用與就職期限 公務人員任用以依法取得任用資格為前提,考試及格是主要途徑。警察、法官、主計人員都有相應的國家考試及任用制度。國民小學教師則依教育人員相關法制取得教師資格,再經甄選、聘任,不以公務人員國家考試及格為必要,因此是「毋須考試及格任用」的典型答案。 公務員接到派令後,除程期外,至遲應於一個月內就職。「除程期外」指赴任所需的行程期間另外計算。選項若寫二個月、三個月或六個月,都是錯的。 二、行政責任的兩大類型與相關法規 公務員的行政責任,原則上分為兩種。一是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的懲戒責任,屬司法程序。二是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的懲處責任,屬行政程序。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生的責任,就是懲戒或懲處,不是行政罰、民事制裁或刑事制裁。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都規範公務員義務及違反義務的責任,涉及行政責任。公務人員協會法主要規範公務人員結社及協會運作,不涉及公務人員行政責任。 比較項目行政懲處司法懲戒 主要法源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 作成機關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含直轄市政府、獨立機關等行政機關)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啟動方式由所屬長官、機關依考績程序啟動並處分監察院彈劾移送,或主管長官移送 程序性質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採法院體制,原則上公開審理 處分種類申誡、記過、記大過;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功過相抵平時考核獎懲於年終考績時得功過相抵;專案考績不得相抵不得功過相抵 監察院參與無有可能(彈劾、審查) 救濟循公務人員保障法程序救濟;免職屬行政處分,經復審後得向行政法院起訴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懲戒法庭第二審;不得另向行政法院起訴 三、考績懲處的種類、權責與功過相抵 考績法平時考核的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三種。有重大功過時,得辦理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的依據是公務人員考績法,屬行政懲處措施,由服務機關作成,不由懲戒法院審理。考績「免職」與懲戒法的「撤職」名稱不同、法源不同,不能互換,也不是休職或停職。 懲處權屬於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直轄市政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行政機關,都可以依法懲處所屬人員。懲戒法院只負責懲戒,不具懲處權限。監察院、行政法院也不能對公務員作成考績記過處分。 平時考核的獎懲,於年終考績時得功過相抵。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年終考績、專案考績等考績結果,依法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減俸、罰款、剝奪或減少退休金、撤職、降級都只屬懲戒法的處分,不是考績法的懲處種類。懲處的種類一樣由考績法明文規定,不能說「懲處類型法律無明文」。 四、懲戒事由、移送與審判制度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且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必須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且有懲戒必要,才受懲戒。這項限制是懲戒法的規定,懲處沒有相同限制。 懲戒程序的啟動有兩種方式。 監察院認公務員應付懲戒時,提出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不是移送行政法院。 主管長官認所屬公務員應付懲戒時,原則上送請監察院審查。對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人員,也可以逕送懲戒法院審理。簡任職人員則須先送請監察院審查。 簡任人員不能由主管長官逕送懲戒,但服務機關仍可以依考績法對其懲處,包括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現行懲戒審判機關為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應上訴懲戒法庭第二審,不能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舊制名稱,選項若說現行懲戒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是錯的。 五、同一行為的懲戒與懲處競合 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者,不得再予懲處,也不得再予懲戒(不得重複懲戒)。 同一行為先受行政懲處,後經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即使原懲處是記過,後來懲戒判決只是申誡,原記過仍然失效。不能從重保留記過,不能兩者合併執行,也不是「效力不受影響但只執行一個」。 換言之,已受懲處並不妨礙移送懲戒。一旦懲戒處分確定,就以懲戒為準。 六、懲戒與刑事、行政罰、民事責任的關係 刑事責任與懲戒採刑懲併行制,兩者各自追究,互不排除。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得懲戒。 行為已獲不起訴處分,仍可追究懲戒責任。 公務員收賄經法院判刑確定,懲戒法院仍得予以懲戒。這不違反一事不二罰,也沒有「只能撤職」或「刑期須達二年以上」的限制。 反過來,已受懲戒也不免除刑事責任。 責任不以「刑事或懲戒機關誰先受理」來決定,懲戒也不必等待刑罰成立才能作成。 是否懲戒,由懲戒法院決定,不由檢察署決定。 其他相關觀念如下。 行為同時符合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時,兩種責任都要負,不能「僅依刑事責任論處」。 公務員雖有服從義務,但明知命令違法,不能以奉命行事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國家負賠償責任後,限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對其求償,並非一律或「皆應」求償。 常考陷阱 「減俸、罰款、減少退休金、撤職、降級屬考績懲處」:錯。考績懲處只有申誡、記過、記大過,以及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一次記二大過應撤職、休職或停職」:錯。效果是免職,依據是考績法。 「懲戒法院、監察院、行政法院可以記過懲處」:錯。懲處權屬服務機關,直轄市政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都有懲處權。 「懲戒可以功過相抵」:錯。懲戒不得功過相抵。懲處的平時考核可相抵,專案考績不可。 「專案考績應先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再決定懲處」:錯。 「懲戒機關、懲處機關都是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錯。現行懲戒由懲戒法院作成,懲處由服務機關作成。「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舊制名稱。 「不服懲戒、懲處都向行政法院起訴」:錯。懲戒只能循懲戒法院一級二審救濟。 「考績免職由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移送行政法院」:都錯。 「懲處種類法律無明文」:錯。懲處種類由考績法明定。 「先記過、後懲戒申誡,記過效力不受影響」:錯。原懲處失其效力。 「已受懲戒者仍得再予懲戒」:錯。不得重複懲戒,也不得再懲處。 「已受刑罰不得懲戒」、「已受懲戒不得刑罰」、「一事不二罰不得再懲戒」:都錯。刑懲併行。 「懲戒法就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設有時效規定」:錯。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是考績法的懲處,不是懲戒法規範的處分。 「簡任人員主管長官得逕送懲戒法院」:錯。只有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可以逕送,簡任須先送監察院審查。 「明知命令違法仍可阻卻違法」、「國賠後一律求償」:都錯。 記憶口訣 「處由機關,戒由法院;平時可抵,專案不抵,懲戒不抵。」 「先處後戒,原處失效;已戒不再處、不再戒;刑懲併行,各負其責。」 「派令一月到,二大過免職;減俸罰款退休金,通通歸懲戒。」 「薦九以下可逕送,簡任先找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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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1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考績法所定之懲處種類?(A)記大過(B)記過(C)申誡(D)減俸
  2. 21 下列何者為行政懲處措施? (A)撤職 (B)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C)降級 (D)減俸
  3. 20下列何者非屬公務人員考績法中所列之懲處種類? (A)申誡(B)記大過 (C)一次記二大過者之免職(D)減少退休金
  4. 18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下列何者得對公務人員為記過之處分? (A)懲戒法庭 (B)行政法院 (C)公務人員之服務...
  5. 21 對公務人員為一次記二大過之懲處處分,係以何者為依據? (A)公務員服務法 (B)公務員懲戒法 (C)公務人員考績法 (D)公務人員行...
  6. 19 公務人員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應受何種處分? (A)撤職(B)休職(C)免職(D)停職
  7. 21 公務員甲因違法執行職務,遭主管機關行政懲處記過一次,又移送懲戒法 院懲戒。甲之同一行為,若經懲戒法院判決申誡確定,...
  8. 18 關於懲處、懲戒與刑罰間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同一行為已受刑罰之處罰者,不得予以懲戒 (B)同一行為已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