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由僱用人與行為人(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本身的責任不會消失。 分清三層規定:第1項但書是僱用人的免責事由,第2項是被害人聲請法院所為的衡平賠償,第3項是僱用人賠償後對受僱人的求償權。 理解「執行職務」與「受僱人」採客觀、外觀判斷,包括未經指示但與職務有關的行為,以及靠行計程車。 比較民法第187至191條:法定代理人、僱用人、定作人、動物占有人與工作物所有人的責任主體、免責事由與求償對象。 核心觀念 一、僱用人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侵權,雙方連帶負責 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受僱司機送貨途中違規左轉,撞傷行人。司機本身成立侵權行為,被害人可以向司機請求賠償;僱用人原則上也要連帶賠償。 作答時依序確認四件事: 有無僱用關係。 受僱人是否成立侵權行為。 侵權是否因執行職務而發生。 僱用人能否舉證免責。 這是連帶責任,不是由僱用人「代替」受僱人負責。說僱用人負責後受僱人就無須負責,是錯誤的說法。 二、「執行職務」與「受僱人」:客觀上與外觀上判斷 「執行職務」不以僱用人明確指示的行為為限。行為在客觀上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就屬於執行職務。例如工友為傳遞緊急公文而在走廊奔跑,撞傷洽公民眾。機關雖然沒有命令其奔跑,但這個行為與傳遞公文的職務有關,僱用人仍應依第188條負責。 不過,並非工作時間內的一切行為都算執行職務,仍要判斷侵害行為與職務之間有無關聯。 第188條的「受僱人」,也不限於訂有僱傭契約、領取固定報酬的人。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其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都可能屬於受僱人。靠行計程車掛名於車行,外觀上使人認為司機是為該車行服勞務。因此,司機載客途中因過失追撞前車時,車行應與司機負連帶責任。車行不能以「只是靠行、沒有正式僱傭關係」主張免責,也不是按比例負責。 三、連帶責任的效果:被害人可請求全部,但不能重複受償 被害人得向僱用人或受僱人其中一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賠償。被害人不必先找受僱人,也沒有「每人只賠一半」或「按比例負責」的限制。 但損害只能填補一次。其中一人已賠清全部損害後,被害人就不得再向另一人請求同一筆賠償;只獲部分賠償時,才可就未受償的部分繼續請求。 四、僱用人的免責、衡平賠償與求償權 (一)免責事由(第188條第1項但書) 僱用人能證明下列任一事由時,不負賠償責任: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 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舉證責任在僱用人,也就是法律推定僱用人有過失,由僱用人證明自己無過失才能免責。第一種事由要同時涵蓋「選任」與「監督」兩方面。兩種事由之間是「或」的關係,具備其一即可。 因此,「已盡相當注意仍負賠償之責」與「已盡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亦負賠償之責」都是錯誤說法。 (二)衡平賠償(第188條第2項) 被害人因僱用人依但書免責而不能受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的損害賠償。 這項賠償須經聲請,並由法院裁量決定。不是僱用人免責後仍當然要全額賠償。 (三)求償權(第188條第3項)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的受僱人有求償權。真正的加害人是受僱人,所以僱用人單獨賠償全部後,得向受僱人請求返還全部賠償金額。 法條沒有「只能求償一半」的限制,也沒有「為保障受僱人而不得求償」的規定。 請區分兩個層次:對外,被害人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部;對內,僱用人賠償後可向受僱人求償。 五、民法第187至191條特殊侵權責任比較 條文與類型責任主體與原則免責事由 第187條:法定代理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者,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負責;無識別能力者,由法定代理人負責。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 第188條:僱用人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侵權,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責。選任及監督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 第189條:定作人承攬人因執行承攬事項侵權,定作人原則上不負責。例外:定作人於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時,應負責。 第190條:動物占有人動物加損害於他人,由占有人負責(不是所有人)。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仍不免發生損害。 第191條:工作物所有人土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致他人權利受損,由所有人負責。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 衡平賠償的斟酌對象不同: 第187條:斟酌行為人、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法定代理人賠償。 第188條:只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的經濟狀況,令僱用人賠償。 求償對象也各不相同: 僱用人:向侵權的受僱人求償。 動物占有人:動物是因第三人或他動物挑動而致損害時,向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的占有人求償。 工作物所有人:損害另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向該人求償。 常考陷阱 「由僱用人代受僱人負責,受僱人無須負責」:錯。第188條是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責,被害人仍可向受僱人請求。 「僅由受僱人負責,僱用人無庸負責」:錯。漏掉了僱用人的連帶責任。 「已盡相當注意(或仍不免發生損害),僱用人仍負賠償之責」:錯。這兩者正是但書的免責事由。只要看到「已盡相當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就是不負賠償責任。 「免責後,被害人仍得聲請法院斟酌雙方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賠償」:正確,這是第188條第2項的衡平賠償。 「被害人僅得請求一半」「按比例負責」:錯。連帶責任可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只是不能重複受償。 「僱用人賠償後不得求償」「為保障受僱人不得求償」「僅得求償一半」:都錯。僱用人有求償權,且可求償全部。 「僱用人未命令該行為,所以不負責」:錯。只要客觀上與執行職務有關,仍屬執行職務。 「靠行車行不須負責」「由司機自行負責」:錯。靠行車行外觀上為僱用人,應與司機負連帶責任。 「僱用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錯。這是債務履行輔助人的規定(民法第224條,屬債務不履行),不是第188條職務侵權的效果。 「定作人與僱用人同樣連帶負責」「動物致損由所有人負責」:錯。定作人原則不負責,例外看定作或指示有無過失;動物責任的主體是占有人。 記憶口訣 「職務侵權先連帶,選監注意可免責;衡平賠償須聲請,僱主賠後全求償。」 「僱用看職務,承攬看定指;動物找占有,工作物找所有。」其中「定指」是指定作或指示有無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