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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廢弛與司法瀆職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8
職務廢弛與司法瀆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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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辨認各罪的特殊主體:「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各不相同,不能混用。 掌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的要件:有防災職務、故意廢弛、釀成災害、具因果關係。本罪是故意犯,不罰過失,也不罰未遂。 理解賄賂罪的要求、期約、收受三種行為,並區分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後即使尚未辦事,也已經既遂。 掌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秘密範圍、非公務員共同參與的責任,以及與收賄罪併成立的情形。 未遂犯以法律明文處罰為限;圖利罪的對象須是自己或其他私人,國庫不屬之。 核心觀念 一、瀆職罪章的範圍與特殊主體 刑法瀆職罪章包括委棄守地、收賄、枉法裁判、濫權追訴處罰、凌虐人犯、圖利、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罪。投票行賄罪屬妨害投票罪章,不是瀆職罪。公務員貪污行為另須注意貪污治罪條例的特別規定。 罪名行為主體構成要件與辨識重點 枉法裁判罪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各級法院的民事、刑事法官都是本罪主體,仲裁人也是法律明定的主體。檢察官(包括主任檢察官)沒有審判職務,不是本罪主體。 濫權追訴處罰罪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行為態樣有三: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 凌虐人犯罪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凌虐人犯。看守所管理員、警局拘留所警員、少年觀護所管理員都是本罪主體。法官沒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的職務,不是本罪主體。 濫權追訴處罰罪的常見考法如下: 法官濫權羈押、檢察官濫權逮捕,屬「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 檢察官刑求被告,屬「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 「司法警察官明知有罪拒不移送」,考題認定不構成本罪。司法警察官只是協助偵查,是否追訴由檢察官決定。 警察訊問證人時,發現證人刻意迴護嫌犯,便告知若不據實陳述將以湮滅罪證偵辦,屬依法執行職務的正當告知。這不是恐嚇危害安全,也不是濫權追訴,不成立犯罪。證人對此不滿而提出告訴,不影響這個結論。 二、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刑法第130條) 本條處罰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要件如下: 有預防或遏止災害的職務:公務員對該種災害負有預防或遏止的職責。 主觀上故意廢弛職務:明知應履行職務而故意不履行。 不為預防或遏止,致釀成災害:必須實際發生災害。災害不以人為造成者為限,颱風、水災等天然災害也包括在內。 因果關係:職務的廢弛與災害的發生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本罪是故意犯,而且是法條直接規定不作為的純正不作為犯。它不是過失犯,也不是不純正不作為犯。「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致釀成災害」是過失的描述,不是本罪的要件。本罪不處罰未遂犯。 舉例來說,水庫管理員在颱風夜與友人酣飲,任令水位高漲而未及時洩洪,致淹沒良田,成立本罪。這不是委棄守地罪;委棄守地罪是針對負有守地職責者放棄守地。這也不是毀損罪,更不是只負行政責任。 三、賄賂罪:職務對價與犯罪階段 賄賂罪的核心在於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職務行為之間有對價關係。職務行為本身合法,也可以成立收賄罪,只是屬於「不違背職務」收賄。 概念判斷方式 要求公務員單方向對方索取賄賂,對方是否同意不影響成立。 期約雙方就將來交付賄賂達成合意,尚未交付也成立。 收受公務員實際取得賄賂。先期約再收受,以收受論。 不違背職務對價的職務行為在合法職權範圍內,例如收錢後允諾將承辦案件優先迅速處理,或在合法職務權限內協助廠商。 違背職務對價的行為違反職務義務,例如收錢後洩漏查緝勤務,讓業者躲避查緝。 要求、期約、收受都是犯罪行為,不是收到錢才成立犯罪。 已收受賄款,即使尚未從事約定的職務行為就遭查獲,仍成立收受賄賂既遂,不是未遂,也不是無罪。 評選委員在任內與廠商約定,在合法職權內協助其得標,解任後再付酬金,事後果然依約付款:期約已進入收受階段,應論以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不是要求、期約或圖利罪。 四、圖利罪與未遂犯 圖利罪的要件是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分為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以及對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 國庫不是「自己或其他私人」,因此公務員圖利國庫,不成立圖利罪。 未遂犯以法律有明文處罰者為限: 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處罰未遂犯。 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圖利罪:不處罰未遂犯。 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不處罰未遂犯。 五、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刑法第132條) 本條處罰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本條另有處罰過失洩漏、交付的規定,這點與第130條只罰故意不同。 秘密的範圍:國防以外的國家政務與事務上應保密的消息都包括在內。常見例子如下: 監察、考試等事務上應保密的消息。 警方臨檢、聯合查緝的勤務時間。 工程招標的底標。 公務員假借職務之便查詢閱覽的他人通訊紀錄,無故洩漏給第三人,也成立本罪。 承辦招標的公務員洩漏底標,成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這不是洩漏國防秘密罪,也不是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該罪是針對醫師、律師等從業人員),亦不是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該罪保護的是他人的工商秘密)。 秘密必須尚未公開。已經媒體披露、眾所周知的內容不再是秘密,洩漏或交付這類內容不成立本罪。 非公務員也可能成立犯罪,有兩種情形: 收受秘密的人再洩漏或交付給其他不應知悉者,仍可成立犯罪。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洩密,依刑法第31條,與有身分者成立共同正犯。例如警員透過女友將臨檢消息轉知業者,依實務見解,警員與女友均成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與收賄罪併罰:警員將職務上獲知的聯合查緝出勤時間通報業者,並按月收取業者送來的款項,應論以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不能只論洩密罪。洩密罪本身已以公務員身分為要件,不能再依刑法第134條加重其刑。 常考陷阱 「第130條處罰過失犯」或「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即構成本罪」:錯。本罪是故意犯,過失不罰。 「第130條是不純正不作為犯」:錯。本罪是故意犯,法條直接處罰廢弛職務。 「災害限於人為」「不需因果關係」「處罰未遂」:三者都錯。 「廢弛職務沒有積極行為,不成立犯罪」:錯。本罪正是處罰不作為。 水庫管理員怠於洩洪,論以委棄守地罪或毀損罪:錯,應論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檢察官能起訴,所以是枉法裁判罪主體:錯。追訴權不是審判權;民事庭法官與仲裁人才是本罪主體。 法官有權羈押,所以是凌虐人犯罪主體:錯。本罪主體限於有管收、解送、拘禁人犯職務者。 司法警察官明知有罪拒不移送,構成濫權追訴罪:錯,考題認定不構成本罪。法官濫權羈押、檢察官刑求、檢察官濫權逮捕則都構成。 警告證人不實陳述將被偵辦,構成恐嚇或濫權追訴:錯,屬正當執行職務,不成立犯罪。 「期約而未收到錢就不犯罪」「收錢但不違背職務就不犯罪」:錯。期約即成罪;不違背職務也可成立收賄罪。 收錢後尚未辦事,論以收賄未遂:錯。收受後即已既遂。 「優先迅速處理」等於違背職務:錯,這是合法職權內的行為,屬不違背職務收賄。 解任後才收款,因此只論期約罪或圖利罪:錯,依約實際收款應論收受賄賂罪。 收賄罪、圖利罪處罰未遂:錯。有罰未遂的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圖利國庫成立圖利罪:錯,國庫不是私人。 已經媒體披露的資訊仍屬秘密:錯,已公開的內容不是秘密。 沒有公務員身分的傳話者一律無罪:錯。共同參與者依刑法第31條成立共同正犯。 洩密兼收錢只論洩密罪,再依第134條加重:錯。應論違背職務收賄罪及洩密罪,且不適用第134條加重。 投票行賄罪屬於瀆職罪:錯,它屬於妨害投票罪章。 記憶口訣 「裁判找審判(加仲裁),凌虐找管押;追訴看檢審,警察拒移不算它。」 「怠職須故意,成災有因果;天災也算數,未遂不處罰。」 「索、約、收,皆成罪;收了未辦,照樣既遂;合法辦事,仍屬收賄。」 「詐財罰未遂,圖利、收賄不罰;國庫非私人,圖利不成立。」 「底標、勤務都是密,公開之後不算密;女友共犯一起罰,洩密收錢兩罪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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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7 關於刑法第 130 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罪處罰過失犯 (B)災害以人為造成的為限 (C)本罪不處...
  2. 48 下列那一個樣態不是「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的犯罪要件? (A)該公務員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致釀成災害 (B)該...
  3. 6 甲擔任水庫管理員,竟在颱風夜與友人共同酣飲,任令水位高漲,未能及時洩洪,致淹沒良田多頃。試問甲應如何處斷? (A)刑法第1...
  4. 47 關於刑法第 130 條所規定之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條為過失純正不作為犯之規定...
  5. 45 警察甲於調查乙涉嫌強盜案件中,經約談目擊證人丙後,發現丙所述有刻意避重就輕並有維護乙之情形, 於是警告丙若不據實陳述,...
  6. 42 下列何種情形不構成刑法第 125 條之濫權追訴處罰罪? (A)法官濫權羈押(B)檢察官刑求被告 (C)司法警察官明知有罪拒不移送(D)...
  7. 44 下列何者不是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之行為主體? (A)法官 (B)看守所管理員 (C)警局拘留所警員 (D)少年觀護所管理員
  8. 下列何人非枉法裁判罪的法定行為主體? (A)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 (B)高等法院民事庭法官 (C)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D)...